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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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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没有原告就没有诉讼。适格原告的确定,是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提,诉之利益理论应成为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对原告主体资格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借鉴国外立法并参考我国各地司法实践,人民检察院、环保组织团体、环保机关应当是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而环保组织、团体应当逐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中坚力量。  相似文献   

2.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确定是建立该制度的核心。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出发,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构建的基本方向是追寻一种限制性的多元化结构。其中,环保组织是具有原告资格的最佳主体,并在某些特定环保领域赋予环保行政机关原告资格,形成一种以环保组织为主、环保行政机关为辅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模式,以进行环境权益维护和救济。而其他类型的主体虽然未被赋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但也应当通过具体制度的安排调动其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以协助、推动适格原告通过公益诉讼保护环境权益。  相似文献   

3.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引发行政公益诉讼的关键,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决定着诉讼是否得以进行。原告资格作为最重要的起诉条件,实质上决定了行政公益诉讼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程度。建立起授权任何公民、团体和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新型原告资格制度,已成为现实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我国2013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作出了规定。但是,在水域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方面,法律上的规定比较含糊。根据域外经验,并从诉讼信托理论和现代诉权理论分析,主管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社团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水域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中均应享有诉权。  相似文献   

5.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公民、法人、团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后果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检察机关作为政府或公益代表参与行政公益诉讼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特点;检察权和行政权目标一致,这一特质决定了检察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参加人的地位;同时,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分离是检察机关进入行政诉讼领域的必要性.确立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参加人地位应结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案范围及参加诉讼的方式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6.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有其法理基础,国外普遍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我国法律应该赋予公民、公益组织和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公益诉讼引起人们的争论。然而什么是行政公益诉讼、其特殊性表现在何处、谁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问题一直在困扰着人们。本文在界定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基础上认为可以赋予国家特定机关(包括国家检察机关以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所有公民个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8.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如何确定是法学界和实务界遭遇的一个共同难题,原因是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检察机关担任原告并胜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具有仿效性,难以在实践中推进,在当前中国国情条件下,只有确立“环保行政机关为主其他社会主体为辅”的适格原告体制才能突破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  相似文献   

9.
消费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以维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为核心的诉讼模式,具有独特意义,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作为起步条件又影响了消费公益诉讼可以发挥的价值的大小。但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原告资格范围过窄,法律条文过于简单,仍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为了从源头上保证消费公益诉讼发挥实质效果,消费公益诉讼原告应向多元化发展。总体来说,首先应扩大原告资格的范围,应使公民个人、市级消协和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获得原告资格,但注意不宜将行政机关纳入原告范围,同时应完善检察机关的公益诉权;其次在原告资格扩张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来平衡激励起诉和制约滥诉的关系,并完善多元原告之间的协作机制。  相似文献   

10.
关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一直是行政公益诉讼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来说,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主要包括:原告必须适格、有明确的被诉行政机关、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经过一定的前置程序等。其中,原告资格问题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最重要的条件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建立以公职机关为主、公益团体和组织为辅、公民个人为补充的多元原告资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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