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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一条高压线,教育业内人士都知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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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旬刊上经常有一些关于教师的教学体会文章,本人对此也有一些感悟。《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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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无论在过去和现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仍有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现象,甚至还酿成一些事故。笔者试就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与对策略谈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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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一条高压线,教育界人士都知道!然而,就是这条“地球人都知道”的行规,教师却经常触犯。明明知道“高压线”触不得、碰不得,触了碰了往往既伤学生也伤自己,可还有人“以身试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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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明确规定:“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该呼声越叫越响。“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成了教师一切教学行为的最高宗旨.基于这种背景,“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和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就成了违纪学生的挡箭牌。但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有利必有弊,因为这些规定缺乏度和量的限定,在实际操作中,成了教师的“紧箍咒”,而咒语掌握在一线教师之外的人手中。近年来,教师因为批评,惩戒违纪学生被告上法庭甚至失去工作的大有人在(还有的教师被暴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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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师法》第8条明确规定:教师应该“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一个称职的教师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更应该尊重学生的人格。人格尊严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明确了这一点,《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该给予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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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也不允许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这一规定使所有学生应受到平等对待有了法律的保障,同时也以法律形式保证了学生身心能得到健康成长。因此,该法一出台,便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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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在我们教育界“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成了教师一切教学行为的最高宗旨。事实上,在教师队伍中,确有部分教师业务素质差,教学水平低,面对犯错误的学生,动辄就讽刺挖苦,声色俱厉地批评,甚至拳脚相加,对学生的心灵、肉体造成巨大的伤害。在这种背景下,“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和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就成了学生的防护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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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军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1997,(5)
对学生体罚现象的归因分析李树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42条又规定,对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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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笔者作为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在长期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发现,这一法律条文在贯彻实施中产生了一些负面效果:教师碍于法律规定不敢管理有行为偏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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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育提倡以人为本,老师要关爱学生,要尊重学生人格。可是人们的认识却进入了一个误区:现代教育,老师不能惩罚学生:为此,教育工作者倍感老师难当。确实,现在的学生多是独生子女,孩子是家长的“宝贝”,学生个性强,在教育中教师骂不得、碰不得,只要给学生一点“颜色”,当即会遭到诸如“体罚”、“变相体罚”等言论责难,弄得教师在教育学生时显得畏畏缩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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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个词,也是学校教育中屡“禁”而不“止”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一令许多教育实践工作者不得已而为之的“教育措施”,一直为人们所关注。本文试从不同学科的角度来审视体罚,以期为摈弃体罚的思想与行为提供理论依据,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对策。1.法学角度看体罚我国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中都明文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具体而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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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渭明 《教学月刊(中学下旬版)》2008,(4):56-57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出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每一个学生都是活生生的人,除了休息天,学生每天有三分之一(有的是24小时)的时间是在学校中度过,教师是学生生活中的重要人物,教师的一个手势、一句话、一个眼神,都有可能对学生的一生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