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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但在实务中相关案例已不断涌现,在相应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缺乏统一性,对专利间接侵权案件的处理未形成成熟的制度。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最终未涉及专利间接侵权,这一方面说明立法者保持高度慎重态度,另一方面也说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必要进一步深入。专利间接侵权规则构建的重点在于立法理论深度的突破,在共同侵权制度作为民事侵权责任体系的重要理论能否对专利权予以界定和保护这一问题上,借鉴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和日本等的相关立法技术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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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是在保护专利权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有些行为人为了避免直接侵权,其行为并未完全覆盖专利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但却对直接侵权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但在专利司法实践中已审理了多起专利间接侵权纠纷案件。本文即从我国农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看农药产品间接侵权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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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8年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了中国版的"Bolar例外"条款,但拒绝规定专利链接和延长专利保护期,以加快仿制药的上市。拟议中的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允许专利权人对药品申请行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背离了2008年《专利法》的初衷,这种背离是否有利于仿制药厂加快仿制药上市和提高仿制药质量,需要周密调查和谨慎思考后再下结论。在我国《专利法》规定了"Bolar例外"却并不存在"拟制侵权"的情况下,专利链接制度将与我国现行《专利法》相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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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可以将专利侵权分为轻过错专利侵权和重过错专利侵权。如果将专利侵权过错分类制度移植入我国的《专利法》,就可以依据专利侵权的过错类型改进我国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政策,再依据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政策改进我国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专利制度价值分析后发现,新政策与制度较之当前的政策与制度能够更好地实现专利制度的正义价值、效率价值和创新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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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公开”是专利法理论中的一个专门术语,这一术语并没有直接出现在中国《专利法》的具体法条中。但是。各国专利法如美国和日本的专利法、《欧洲专利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中都有类似的表述。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如何理解“清楚、完整”和“充分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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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台湾地区,是否引入源于英美法系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一直是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否定-肯定-再否定-再肯定"的演变路径既是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在台湾地区的发展历程,也折射出立法部门对于保护专利权的态度变化。造成台湾地区立法反复的主要原因在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与大陆法系传统相异、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负载遏制专利侵权行为发生的立法目的。我国大陆地区本次修改《专利法》不应以儆效尤,应暂缓引入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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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我国专利司法保护的有效性,亟需从微观层面分析企业在专利司法保护制度之下的专利决策模式,为调整专利司法保护强度提供政策导向。首先分析专利司法保护制度下的企业专利决策行为的通用模型,然后对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额进行实证调研,将调研结果与模型相结合,得到我国专利司法保护对企业专利决策行为的作用机理。以此为基础,分析我国专利司法保护制度的调整对企业专利决策行为的影响。结果显示:我国法定赔偿额的参考因素覆盖了其它三种专利侵权赔偿额的参考因素,具有一定积极作用。随着最新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专利法大幅提高法定赔偿额及增加惩罚性赔偿,专利保护将明显增强,企业更倾向于选择自主创新的专利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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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现有技术抗辩受到业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第三次专利法修改草案也引入“现有技术”抗辩的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稿)(2008年2月28日修改)(以下简称“专利法修改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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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对於《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中有关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之前已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司法判决、裁定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业界一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理解。本文对近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和裁定进行了梳理,对最高人民法院就《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相关释义及其法律适用的最新观点作出介绍和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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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专利临时禁令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问题的提出
我国《专利法》中所称的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或者中间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 or interim injunction),TRIPS协议第9条称为临时措施。虽然名称不同,但是实质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即在对专利侵权诉讼赏体审判最终裁决之前,由法院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作出要求被控侵权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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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24条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三种情况,其中第(三)项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不丧失新颖性。即这种情况不构成影响该申请的现有技术。所说的六个月期限,在专利法理论中被称为新颖性宽限期。专利制度的宗旨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违背申请人的意愿导致其发明创造公开,侵害了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正当权利,因而有必要在《专利法》中设置上述新颖性宽限期的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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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相对于专利直接侵权行为而言。专利间接侵权概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保护专利权的实际需要。在实践中,有时行为人为了逃避专利侵权责任,并不完全实现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每一项技术特征,而只实现权利要求中的一部分技术特征,或者由多个行为人共同实现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专利侵权判断的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没有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或等同特征,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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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ttage A 《Social studies of science》2011,41(5):621-643
Early US patent law was machine made. Before the Patent Office took on the function of examining patent applications in 1836, questions of novelty and priority were determined in court, within the forum of the infringement action. And at all levels of litigation, from the circuit courts up to the Supreme Court, working models were the media through which doctrine, evidence and argument were made legible, communicated and interpreted. A model could be set on a table, pointed at, picked up, rotated or upended so as to display a point of interest to a particular audience within the courtroom, and, crucially, set in motion to reveal the 'mode of operation' of a machine. The immediate object of demonstration was to distinguish the intangible invention from its tangible embodiment, but models also'machined' patent law itself. Demonstrations of patent claims with models articulated and resolved a set of conceptual tensions that still make the definition and apprehension of the invention difficult, even today, but they resolved these tensions in the register of materiality, performativity and visibility, rather than the register of conceptuality. The story of models tells us something about how inventions emerge and subsist within the context of patent litigation and patent doctrine, and it offers a starting point for renewed reflection on the question of how technology becomes property.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