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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但在实务中相关案例已不断涌现,在相应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缺乏统一性,对专利间接侵权案件的处理未形成成熟的制度。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最终未涉及专利间接侵权,这一方面说明立法者保持高度慎重态度,另一方面也说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必要进一步深入。专利间接侵权规则构建的重点在于立法理论深度的突破,在共同侵权制度作为民事侵权责任体系的重要理论能否对专利权予以界定和保护这一问题上,借鉴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和日本等的相关立法技术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2.
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是在保护专利权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有些行为人为了避免直接侵权,其行为并未完全覆盖专利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但却对直接侵权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但在专利司法实践中已审理了多起专利间接侵权纠纷案件。本文即从我国农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看农药产品间接侵权的认定。  相似文献   

3.
我国2008年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了中国版的"Bolar例外"条款,但拒绝规定专利链接和延长专利保护期,以加快仿制药的上市。拟议中的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允许专利权人对药品申请行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背离了2008年《专利法》的初衷,这种背离是否有利于仿制药厂加快仿制药上市和提高仿制药质量,需要周密调查和谨慎思考后再下结论。在我国《专利法》规定了"Bolar例外"却并不存在"拟制侵权"的情况下,专利链接制度将与我国现行《专利法》相冲突。  相似文献   

4.
专利间接侵权问题是基于传统侵权判定规则不能解决所有侵害专利权人行为的问题而产生的。尽管现行专利法尚未明确间接侵权责任,实践中已经有不少案例。随着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以及审理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二)中公开了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条款,这一问题再次进入人们视野。本文从责任承担的方式着眼,深入分析专利间接侵权和直接侵权的关系以及规定间接侵权单独责任所面临的问题,从而评价相关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5.
《中国专利与商标》2010,101(3):81-86
我国《专利法》在2008年第三次修改时,以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替代了旧法中的检索报告制度。2008年《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  相似文献   

6.
毛牧然 《科学学研究》2012,30(6):841-847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可以将专利侵权分为轻过错专利侵权和重过错专利侵权。如果将专利侵权过错分类制度移植入我国的《专利法》,就可以依据专利侵权的过错类型改进我国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政策,再依据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政策改进我国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专利制度价值分析后发现,新政策与制度较之当前的政策与制度能够更好地实现专利制度的正义价值、效率价值和创新价值。  相似文献   

7.
中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了专利的禁止权范围,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除实施行为的具体内容外,专利侵权成立与否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实施行为是否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因此专利许可也就成为专利侵权的抗辩理由之一。获得许可最通常的方式是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合同的明示条款中约定专利许可的内容。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8.
“充分公开”是专利法理论中的一个专门术语,这一术语并没有直接出现在中国《专利法》的具体法条中。但是。各国专利法如美国和日本的专利法、《欧洲专利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中都有类似的表述。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如何理解“清楚、完整”和“充分公开”,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台湾地区,是否引入源于英美法系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一直是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否定-肯定-再否定-再肯定"的演变路径既是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在台湾地区的发展历程,也折射出立法部门对于保护专利权的态度变化。造成台湾地区立法反复的主要原因在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与大陆法系传统相异、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负载遏制专利侵权行为发生的立法目的。我国大陆地区本次修改《专利法》不应以儆效尤,应暂缓引入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10.
为提升我国专利司法保护的有效性,亟需从微观层面分析企业在专利司法保护制度之下的专利决策模式,为调整专利司法保护强度提供政策导向。首先分析专利司法保护制度下的企业专利决策行为的通用模型,然后对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额进行实证调研,将调研结果与模型相结合,得到我国专利司法保护对企业专利决策行为的作用机理。以此为基础,分析我国专利司法保护制度的调整对企业专利决策行为的影响。结果显示:我国法定赔偿额的参考因素覆盖了其它三种专利侵权赔偿额的参考因素,具有一定积极作用。随着最新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专利法大幅提高法定赔偿额及增加惩罚性赔偿,专利保护将明显增强,企业更倾向于选择自主创新的专利策略。  相似文献   

11.
引言 近年来,现有技术抗辩受到业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第三次专利法修改草案也引入“现有技术”抗辩的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稿)(2008年2月28日修改)(以下简称“专利法修改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多年来。对於《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中有关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之前已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司法判决、裁定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业界一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理解。本文对近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和裁定进行了梳理,对最高人民法院就《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相关释义及其法律适用的最新观点作出介绍和解读。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徵求意见稿)》。该司法解释徵求意见稿参考了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涉及的问题包括:权利要求的选择行使;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功能性特徵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中美两国专利临时禁令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问题的提出 我国《专利法》中所称的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或者中间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 or interim injunction),TRIPS协议第9条称为临时措施。虽然名称不同,但是实质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即在对专利侵权诉讼赏体审判最终裁决之前,由法院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作出要求被控侵权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决。  相似文献   

15.
《专利法》第24条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三种情况,其中第(三)项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不丧失新颖性。即这种情况不构成影响该申请的现有技术。所说的六个月期限,在专利法理论中被称为新颖性宽限期。专利制度的宗旨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违背申请人的意愿导致其发明创造公开,侵害了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正当权利,因而有必要在《专利法》中设置上述新颖性宽限期的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16.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相对于专利直接侵权行为而言。专利间接侵权概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保护专利权的实际需要。在实践中,有时行为人为了逃避专利侵权责任,并不完全实现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每一项技术特征,而只实现权利要求中的一部分技术特征,或者由多个行为人共同实现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专利侵权判断的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没有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或等同特征,例  相似文献   

17.
Early US patent law was machine made. Before the Patent Office took on the function of examining patent applications in 1836, questions of novelty and priority were determined in court, within the forum of the infringement action. And at all levels of litigation, from the circuit courts up to the Supreme Court, working models were the media through which doctrine, evidence and argument were made legible, communicated and interpreted. A model could be set on a table, pointed at, picked up, rotated or upended so as to display a point of interest to a particular audience within the courtroom, and, crucially, set in motion to reveal the 'mode of operation' of a machine. The immediate object of demonstration was to distinguish the intangible invention from its tangible embodiment, but models also'machined' patent law itself. Demonstrations of patent claims with models articulated and resolved a set of conceptual tensions that still make the definition and apprehension of the invention difficult, even today, but they resolved these tensions in the register of materiality, performativity and visibility, rather than the register of conceptuality. The story of models tells us something about how inventions emerge and subsist within the context of patent litigation and patent doctrine, and it offers a starting point for renewed reflection on the question of how technology becomes property.  相似文献   

18.
《中国专利与商标》2008,(3):104-104
2008年6月3日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以及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共同举办了一次模拟法庭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庭审活动,由中方和美方各自组成审判庭,对同一专利侵权案件作出裁决。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及约翰.马歇尔法学院兼职教授、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代庭长张广良和美国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首席法官霍尔德曼分别担任中方和美方的庭审法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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