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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2003年,宪法修正案将原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两者最人的不同就是其保护范围,前者仅限于生活资料,而后者却将生产资料纳入了保护范围。财产权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的合理保障可以有效的激励人们追求和创造财富的热情,  相似文献   

2.
朱福惠 《红领巾》2004,(3):45-48
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私有财产作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改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首先,明确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使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得到确认;扩大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范围,从一般生活资料的私有权扩大到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其次,明确规定对政府行使权力的限制,即政府只能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并在给予补偿的条件下才能征收和征用私有财产.修正案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宪法的这一修改有利于保护我国私有财产权,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然而,宪法的这一规定仅仅从宪法规范上初步肯定了私有财产权的地位,宪法能否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真正起到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作用,还要从宪法学原理出发,对宪法规范和宪法体制的合理性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3.
财产权是所有制的具体表现,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索取权等,这些权利既可以结合在一起,也可以互相分离。人们可以根据他的所有权、占有权或使用权来索取相应的收益。  相似文献   

4.
一、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对于民办学校的产权问题,我国许多学者已从经济法的角度进行了细致而深入的分析。鉴于此,本文拟从法人财产权的角度对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进行分析。(一)有关法人财产权理论何谓法人财产权?许多学者认为法人财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不包含其他的权利,即法人对其自身的各种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包括对厂房、设备、资金等有形的和无形的财产所拥有的排他的权利。也有学者提出,法人财产权不仅包含财产的所有权,它还有更丰富的内容,如财产的使用权。通说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权利束,不仅仅指财产所有权,它是包含财产所有…  相似文献   

5.
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以往,我国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一直停留在主要保护公民的生活资料上,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未能明确。这次修宪确立了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解决了市场经济中最敏感,最复杂的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问题,是顺应市场经济体制.顺应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6.
公民的民事权利就是指公民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人身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身体健康权、肖像权、荣誉权等。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上述民事权利中有些仅能存在于公民的生存期间。公民死亡后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法律也不给予保护了。有些民事权利不仅在公民生前有保护的必要,  相似文献   

7.
确认和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是宪法的重要内容.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分化、权利意识增长的结果,也是完善私有财产权制度的客观要求.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制度的完善主要表现为:明确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性质,提升了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地位;扩大了私有财产权的范围;完善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和规范结构;进一步完善了宪法上的私有财产权制度.同时,宪法修正案有关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也为我国私有财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8.
《政治课教学》2003,(7):43-43
近一段时间以来,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宪法规范问题成为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北京日报·理论周刊》5月26日刊文对此进行了介绍。一种意见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的保护与公共财产的保护同等重要,既然《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应该写进宪法。一种意见认为,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宪法》是不适当的,即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也只是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权,而没有说它是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在必要时,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用,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如果把私有财…  相似文献   

9.
宋雅芳 《红领巾》2005,(1):28-30
在自然法的学说之中,财产权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个人对其所有的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绝对自由,人们建立国家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便是保护他们的财产.然后,私有财产应当从属于一个更高的社会目标,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个人应当作出必要的让步和牺牲,因此,公共利益的认定也就成为财产权保障的关键.  相似文献   

10.
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问题一直以来为学术界所关注和讨论.新的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顺应了民意,并完善了有关公民财产权保障制度。这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相似文献   

11.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要内容之一是确立法人财产权,理顺产权关系,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出资者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表现为出资者拥有股权。即以股东的身份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以及转让股权等权力。法人财产权表现为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以独立的财产对自己的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12.
论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入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历来受大家瞩目,随着它被写入宪法,将在我国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从私有财产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的内涵和意义出发,以案例为连线,分析公益征收征用中保护私有财产权问题以及建立相应意识的思考。  相似文献   

13.
宪法修正案第22条发展了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私有财产权宪法结构仍不合理,法律属性不清晰,私有财产权应从经济制度回归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以利于人权事业的发展和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应加快制定民法典和税收法、行政征用法、行政收费法、国家补偿法,为私有财产权这一公民基本权利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4.
本文不同意将产权等同于所有制或所有权的观点;认为产权主要是指财产或资源的使用权,是一种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社会性行为权利,并与法人财产权同义。文章论述了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不是改变其所有制性质,而是要改变因政府“三权合一”与所有权约束的行政属性所导致的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与行使的状况,并认为这种改革的关键是分离“三权”。  相似文献   

15.
公民的民事权利就是指公民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人身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身体健康权、肖像权、荣誉权等。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上述民事权利中有些仅能存在于公民的生存期间 ,公民死亡后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法律也不给予保护了。有些民事权利不仅在公民生前有保护的必要 ,即使在公民死后也仍然要给以保护 ,如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综观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十几年的民事立法过程 ,就可以比较清楚地认清这一点。《民法》通则第九条规…  相似文献   

16.
信托财产权属本质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国内外有双重财产权说、受托人所有权说、法主体说和无主体说,但均因与大陆民法的基本理念相悖而无法被人们接受。遵循民法基本原理,依据所有权与其权能分离的理论。运用财产权转移过程中的动态分析方法探讨信托财产权的本质,表明信找是一种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财产关系,委托人享有对信托财产总体控制特征的有限所有权。  相似文献   

17.
不同的国家对财产权有不同的分类,我国现行法律以所有制为标准将财产权分为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社会日益发展,财产的形式也与日俱增,由此就使姓公还是姓私的问题日渐突显出来,公有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之间的冲突也愈演愈烈,急需一套与之相关的管理制度。公有财产权的主体在我国是单一的,即国家或集体组织,全民公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公有的财产则属于  相似文献   

18.
在欧洲封建社会前期的土地分封制经济形态下,占有土地和农奴的封建主,一般称为领主.领主以分封的形式占有土地,可以使用,甚至也可以继承,但没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或皇帝.领主对于农奴不仅在经济上进行剥削,政治上进行压迫,而且可以支配农奴人身,把农奴转让、买卖等.这种土地关系和阶级关系不同于欧洲封建社会后期的土地关系和阶级关系.欧洲封建社会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变为封建主的私有财产,土地占有权演变为所有权,土地领属关系变成了所有关系,领主变成了地主.农奴也获得了人身解放,解除了对领  相似文献   

19.
严格来说,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不是因为法律对土地所有权人的限制而产生的,主要是现代社会人们为了不断开发和利用空间,而使空间使用权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而成为特殊的财产权,其设定将土地资源利用率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目前我国《物权法》承认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法条较为简单。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土地上下空间,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因其客体的特殊性其设立程序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具体规定与权利冲突的解决也应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20.
宪法修改对私有财产权地位的确认,是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政策和态度的具体化、法律化.而具体的、有力的保护应是各部门法的任务和司法者观念的转变。修宪仅为私有财产所有权提供了一种宪法地位的宣示,从而体现了宪法规定私有财产权的本质属性,也为如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性最高权威的法律支持;但是宪法中这一经过修改的规定得以彻底执行,还必须使部门法、司法救济和有关法律领域得到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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