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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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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中的不能犯未遂学说不符合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导致整个刑法理论不协调,对犯罪成立范围认定过于宽泛.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关于不能犯的学说虽然存在问题,却有值得借鉴之处.不能犯未遂成立范围应以法益侵害原则来确定,这既是实现刑法机能的要求,也符合我国新刑法客观主义的立法理念.  相似文献   

2.
以转化型抢劫为例看转化犯未遂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转化型犯罪由于其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对于何种刑法规定属于转化犯理论界尚有不同认识,由此产生了对转化犯的未遂状态如何认定的争议,本文拟通过对转化犯中比较常见的转化型抢劫行为未遂状态的分析,结合对转化犯范围的考查及实务中的案例,进一步厘清转化犯未遂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3.
教唆犯的未完成形态即教唆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在比较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规定及刑法学界的通行观点,独立教唆犯有成立预备犯的可能。教唆犯的二重性决定了教唆犯的未遂有时表现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但更多的表现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并不一定要以自动有效地制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被教唆者犯罪行为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为必要条件,教唆犯甚至无需采取任何措施也可成立中止犯。  相似文献   

4.
对于不能犯的认识及其是否具有可罚性,不同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相差很大.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从学术研究层面,均没有对不能犯给出合理而全面的解释,使得对不能犯的认定与判断难免出入人罪.我国应在尊重刑法规范的基础上修订现行<刑法>,增设不能犯条款,以便在认识及处理不能犯案件时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5.
危险犯不仅现实存在而且有其存在的理论及实践价值,进而存在危险犯的未遂形态,但要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不同情况。未遂中危险的判断以客观危险说为准,区分行为危险与结果危险来认定危险犯的既未遂。危险犯的未遂形态不含不能未遂。  相似文献   

6.
晚近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的讨论趋于热烈,但多是基于日本刑法理论并和说的思想展开论证。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刑法规范第43条将中止犯作为未遂罪的一种减轻或者免除刑罚,而我国《刑法》第24条对中止犯的规定却有所不同,是以是否造成损害为界限,分为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梳理以往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的学说基础之上,从我国刑法规范出发,可以分离中止犯减轻处罚的根据与免除处罚的根据,最终形成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二元论立场:在中止犯造成损害时,对其减轻处罚的根据与违法、责任减少说具有亲和性;在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时,对其免除处罚的根据与刑罚目的理论具有亲和性,并以二元论立场为根据,进一步探讨对认定中止犯自动性认定的具体影响。  相似文献   

7.
论独立教唆犯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29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上以被教唆是否犯了被教唆之罪为标准,将教唆犯划分为共犯教唆犯与独立教唆犯两类犯罪人,被教唆犯了被教唆之罪,即教唆与被教唆之间形成了共犯关系,此情况的教唆犯称之为共犯教唆犯;被教唆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即教唆与被教唆之间没有形成共犯关系,教唆单独成罪,此情况的教5唆犯称之为独立教唆犯,对独立教唆犯,中外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教唆未遂”,笔认为,此主张不科学,理由在于:从单独犯罪来看,虽然教唆未遂这种独立教唆犯的独立意义不能否认,但是,在共犯教唆犯中,当被教唆犯了被教唆之罪,教唆与被教唆之间具有了共犯关系时,教唆犯就不能独立存在了,即使被教唆得犯而未遂(此情况成立共同犯罪的犯罪未遂),这种共犯关系依然存在,教唆犯仍不能独立存在,它只能与被教唆构成共同犯罪,因此,我们应把共犯教唆犯中的未遂教唆形态即共犯中的犯罪未遂与独立存在的独立教唆犯区别开来,不能将二混为一谈,由于我国立法上在未区分教唆犯不同种类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共犯人的种类之一,在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一节中将其包括,这是导致上述理论将独立教唆犯与共犯教唆犯混为一谈的主要原因,基于完善我国教唆犯罪刑法立法的需要,本重点就独立教唆犯的概念,构成特征,处罚大批量民共犯教唆犯的异同以及立法完善措施作了深入地探讨。  相似文献   

8.
共同犯罪中存在着犯罪停止形态的问题,对于共犯人的犯罪形态应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和刑法总则中关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规定予以认定。本文重点探讨了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和非实行犯的犯罪未遂、以及犯罪中止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论教唆未遂     
教唆未遂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共犯从属性理论认为,教唆犯从属于正犯,如果正犯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那么教唆犯就不成立,从而就谈不上教唆未遂的问题。共犯独立性理论则主张教唆犯独立于正犯,即使正犯未实施犯罪,教唆犯依然成立,即成为教唆未遂。而我国通说认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其既从属于正犯又独立于正犯,这就为理论上解释教唆未遂带来了困境。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教唆未遂理论进行一下梳理,并对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作出判断,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0.
环境刑法应当也可以设立过失危险犯。环境法益的特点和过失危险犯的价值、环境过失危险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环境法益保护的迫切现实需要决定了应当设立过失危险犯。由于过失危险犯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以及我国刑法的规定均不违背,从而决定了过失危险犯设立的可行性。环境刑法设立过失危险犯时要限制过失危险犯成立的范围;要合理的配置刑罚;要采用恰当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1.
也论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及主体--与吴丙新同志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之分。主观说主张刑法解释应揭示刑法的立法原意,客观说反对揭示立法原意,折衷说在二者之间调和。吴丙新同志反对主观说,并讲了许多理由。笔者认为,刑法解释只能揭示刑法的立法原意,不允许在法律之外寻找什么“活生生的法律”。关于刑法解释的主体,吴丙新同志认为立法机关、理论工作者和检察机关都不是刑法解释的主体,但法官是解释的主体。笔者与丙新的观点相左,并提出了商榷意见。  相似文献   

12.
刑法分则条文的立法模式既是一个立法论问题,也是刑法解释论中的一个基础问题。我国"犯罪成立模式说"对传统刑法"犯罪既遂模式说"的批判并不成立,"犯罪既遂模式说"不仅在解释论上具有可行性,也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作为应对风险社会的一种刑事公共政策的产物,起源于欧洲的风险刑法理论及其立法实践在我国刑法学界遭到了许多批判.但通过对这些批判的分析发现,风险刑法理论并非如其批判者声称之那样危险.以实用主义为导向的民众共识可以被作为区分“被允许的危险”和“不被允许的危险”的标准,并以此作为“不被允许的危险”行为的入罪根据.风险刑法理论不是对传统刑法理论的革命,而是为应对风险之需要而对传统刑法理论的适当修正和补充.风险刑法是否包含对公民宪法权利构成威胁的风险,归根结底不是一个事实问题,而是一个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14.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并在刑法立法和司法中得以承认和采纳。目前,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没有明确提出期待可能性理论,但在刑法典的具体规定中却包含了丰富的期待可能性思想。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对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刑法应当引进。  相似文献   

15.
我国二十多年的刑法解释实践存在一个严重问题: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刑法解释实践,本应由刑法规定的犯罪问题和刑罚问题,却由司法解释替代了,刑法赖以支撑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解释中成为一纸空,刑法作为国家重要基本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受到严峻挑战。本就上述现象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述。  相似文献   

16.
刑法经济性论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经济性是刑法谦抑性的价值蕴含之一,刑法经济性作为刑法谦抑性之“量”,从本益分析的角度反对不计成本和效益的刑法之滥觞,使刑法的谦抑精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由定性分析转化为定量分析,亦为犯罪内涵和本质的界定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但是刑法的经济分析并非万能的,其理论和方法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相似文献   

17.
为了更好地应对风险社会给我国带来的挑战,应对刑法理论进行调整,即刑法体系由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变,刑法机能应以保护社会为主、保障人权为辅,刑罚价值观的侧重点应是秩序而不是自由。  相似文献   

18.
犯罪分层是指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将所有犯罪划分为不同层次的犯罪分类方法。犯罪分层理论既有刑事法上的意义,又有刑事政策上的意义;既有刑事实体法的积极意义,又有刑事程序法与刑事执行法上的积极功能。世界大多数国家刑法典采用犯罪分层的做法,但是,犯罪分层无论是我国刑事立法还是刑事法理论研究,尚处于未知领域。为此,我们欲通过对世界各国犯罪分层实践的现实考量,分析我国犯罪分层理论展开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探索性提出我国犯罪分层理论框架。  相似文献   

19.
将我国刑法中所谓单罚制的"单位犯罪"视为单位犯罪,存在前提或认识上的错误,不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刑罚的基本理论、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以及我国刑法的基本规定,还有悖于刑法罪责自负以及公平性的原则,会导致刑法理论的混乱。采用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符合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刑法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同时也符合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精神。  相似文献   

20.
邓小平的刑法思想是邓小平法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新时期法制理论和法制实践的指南.文章主要从邓小平的刑事立法思想、打击犯罪观及适用刑法原则三方面加以论述,有助于我们学习刑法、建设刑法、维护法律尊严,有利于我国刑法体系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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