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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是由实用新型专利权检索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形成的制度,是实用新型初步审查制度的重要补充,有效弥补了初步审查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本文主要从由来、内容和特点、制作流程、功能等几方面对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进行介绍,并通过法律纠纷中的相关案例进一步解析评价报告制度在实际应用中所起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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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实用新型制度具有中国的特色。其一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交后只需通过初步审查(不经过实质审查)即可被授予专利权,而其权利与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无实质性区别,只是保护期仅为10年;其二是申请人就同一件发明创造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同日还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即"一案两请")。一般情况下实用新型会先获得授权,其后当发明专利申请即将获得授权时,申请人只需放弃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即可,从而使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得以延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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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而作出的分析和评价;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是专利公告授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审查程序。二者之间既具有共同之处,例如均涉及专利权稳定性的评价,又在程序和效力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本文对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对典型案例进行简要介绍,并对影响专利权评价报告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结论一致性的因素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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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1日实施的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新增加了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程序。理由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授予专利权。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由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那样进行实质性审查,因而获得的专利权法律确定性较差,权力不够稳定。为克服该缺陷,本次专利法修改时增加了实用检索报告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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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全面发展、完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如何协调发明专利制度与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关系,从而使我国专利制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是目前亟待研究的任务。本文全面分析建立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理论依据,国外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近期动向以及我国实用新型专利专利保护现状,提出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应当单独立法;维持目前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的审查方式;引入新颖性判断标准;完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检索报告制度,从而让该项制度充分发挥其作为二级专利保护体系在发明创新过程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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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项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经过审查后.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就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启动无效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审查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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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有人称之为小发明。其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是采取初步审查制,经初步审查合格授予专利权后,自申请日起保护期为10年,申请费及年费数额比发明专利少得多。基于实用新型的上述特点,只要满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甚至满足发明专利申请条件的产品发明,申请人均趋向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因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时间相对较短,费用又低,具有经济、方便、快捷的特点,而专利的保护性与发明专利相比又没什么差异,保护期限10年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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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专利制度设置中,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采用了不同的审查方式:只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则仅仅进行形式审查,致使後两种专利权的稳定性相对较弱,较易受到挑战。例如,在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诉讼中,被告常常会对原告专利权人据以起诉的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遇到这种情况。法庭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相关规定’考虑是否中止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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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在该申请的提出,审查和专利权存续期间等各阶段均离不开"保护范围"这个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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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起的专利领域法律规范的系统性修改中,将"检索报告"制度变更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这一改变,不仅仅是名称上的改变,而在法律属性上也有很大变化。为了使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好发明高度较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促进企业市场竞争力,稳定各方法律预期,保护创新、打击投机行为,为国家产业转型创造良好环境,深入分析这一制度上的变化,深究其隐藏在法条背后的实质意义,使之更好的发挥作用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法律属性分析及相关问题的进一步完善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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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香港专利制度,是自1997年6月27日起,根据香港《专利条例》(第514章)而实施的。其中的"标準专利"制度,亦被称之为"再注册"制度,申请入可以将其获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离质审查授权的专利、欧洲专利局审查授权的指定英国的专利、以及英国专利局审查授权的专利,在香港登记为"标準专利",从而获得在香港的专利权保护;而"短期专利"制度则为申请人提供了直接在香港提出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保护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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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2006,(11)
我国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日前,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并将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次修改征求意见稿中主要的修改建议包括五大板块。一是关于专利权的归属、转让和共有;二是关于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标准;三是关于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中,提出了修改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增加不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申请主题、允许关联外观设计合案申请、规定简要说明为必须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文件、增加外观设计检索报告制度、明确外观设计侵权判断规则等6个方面的修改建议;四是关于强制许可制度中,增加了"无正当理由未实施专利或者实施不充分"作为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建议规定在流行病的出现、蔓延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等国家紧急状态下可以启动强制许可程序。建议规定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新规则,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颁发专利强制许可,授权中国制药企业制造有关专利药品,并将其出口到有关发展中国家;五是关于专利权的保护中,建议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在专利权的侵权判断标准中,增加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的等同原则,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规则、禁止反悔原则和现有技术抗辩等规定。(据新华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