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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期限补偿能够激发制药企业进行新药创新和上市销售的积极性,但同时会限制仿制药的竞争速度,基于中国国情设计专利权补偿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适用对象、申请流程和补偿期限的对比和研究,发现创新能力和药品结构导致了各国家和地区对于药品专利权期限进行补偿的形式和内容均有所不同。中国应立足于满足本土制药企业的利益和患者用药质量,对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适用对象和激活条件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同时应具体化申请流程和补偿期的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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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专利是指截至报告期末,专利权处于维持状态的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最长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最长期限均为10年,专利权维持有效需要缴纳年费。并非所有专利权都能存续到最后期限,市场前景不乐观或者市场价值已经丧失的专利权在保护期限届满之前会因权利人不缴纳年费等原因提前失效。因此,有效专利的数量是统计市场主体专利权实际拥有量的唯一指标,有效专利的维持时间是表征专利运用与市场化水平的关键指标。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有效状况,能够反映企业、地区和国家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与依靠智力资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直接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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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专利法自诞生以来,始终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忽略了反滥用、反垄断方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过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一个重大变化在于不再单一地保护专利权,而是在维护专利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间进行平衡。本文对此次修改中涉及利益平衡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并结合反垄断法说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在保护专利权和促进公益之间不断调整平衡点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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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滥用是指专利权人在行使专利权过程中,违背了专利权创制的社会目的或精神,不正当地损害或可能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专利权滥用包括超越专利权范围的滥用和在专利权范围内的滥用。美国对专利权滥用采用反垄断法和专利法共同规制的混合规制模式;欧盟对专利权滥用采用竞争法规制模式。我国法律应采用混合规制模式:在专利权的滥用产生非法垄断情形下,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而其他滥用情形则应由专利法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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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论坛》2019,(4)
药品专利权的国际法保护受到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挑战。在公民健康权与药品专利权之间,以巴西和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选择了偏向于公民健康权,而多数发达国家更注重对于药品专利权的保护,两者博弈无休止。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需要在药品的专利保护和公民的健康权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这不仅仅是政府与医药公司对于药品的利润博弈,根本上说,更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博弈。我国药品专利保护程度应当与我国经济开放及发展程度相匹配。一味地寻求专利保护而忽略了发展程度,法律保护往往难以落到实处,同时还可能造成公民健康隐患。因此,我国药品专利保护法在与国际法接轨的同时,应当在药品专利和公民健康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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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现行专利法第47条入手,分析专利无效与专利合同效力的关系,指出条款之间逻辑混乱、前后不具有统一性以致专利合同效力难以认定的问题。基于此,笔者从"标的不能合同有效"的合同法基本原理另辟蹊径,建议专利法条款不仅应限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追溯力,而且要肯定专利合同的效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条款修改的建议,以期理顺专利无效与专利合同效力之间的辩证关系,实现专利法与合同法的有机结合,从而更好地适用于法律实践和司法判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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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也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这种制度的优点是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其缺陷则是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一、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不利于保护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申请日算起,“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二十年”。但是,这个期限并不是保护期限,真正的保护期限是从“颁发专利证书之日”算起的。尽管我们对发明专利申请技公开后规定了临时保护措施,但临时保护的法律效力十分有限。要使一件发明能获得真正的专利保护,就应该尽快获得专利证书,可是,我们现行的审查制度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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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由仿制药大国向创新药大国加速转型,越来越多的企业由仿制药企业向创新药企业转变。新角色下被提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风险日益升高,对企业专利管理实践提出新挑战。首次将我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的《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中创新药企业信息,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公布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信息链接。基于法律纠纷理论模型框架,实证分析药品发明专利无效请求发生概率的影响因素。研究表明:专利价值越高、专利法律质量越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或当事人对无效结果的期望分歧)越大,被提无效请求的风险越高。与理论分析不一致的是,与制剂/组合物专利相比,药用化合物和药用生物分子专利被提无效请求的概率更低。研究结论为企业有效开展药品发明专利被提无效请求的风险预警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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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河流域退耕还林(草)综合效益与生态补偿趋向——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为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采用典型农户调查和地方政府访谈等方法,对泾河流域上游地区的固原市原州区退耕还林(草)综合效益进行了评估,并基于退耕还林的效益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后续生态补偿趋势进行了探讨.结果表明,原州区退耕还林的生态效益显著,其价值量平均为1 674.1元/(hm2·年),按2000年~2004年完成的退耕面积,总效益高达8 408.2×104元/年,退耕使当地严重的水土流失状况得到了控制.研究表明,退耕还林对当地农牧生产和农村社会经济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退耕促进了作物生产结构优化和基本农田生产力的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速度加快;另一方面,草食性牧业生产受到了一定影响,农民收入也比预计值偏低.从后续生态补偿的趋势看,延长补偿期限是大势所趋,但补偿标准可适当降低.在补偿方式上,应改为单一现金补偿,并通过流域补偿方式多源筹集资金,同时要加大对替代产业的扶持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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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违反宪法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法律效力。然而,目前有关的违宪审查机制尚不够完备,需要在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逐步完善。在各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一些典型的事件对於奠定法治基础作用甚大。比如,十九世纪"Marbury vs Madison案件"开创了司法审查的先例,对美国的法治建设作用甚巨。2003年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导致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也将被记入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之中。笔者认为,探讨国家知识产权局第80号公告(以下简称"80号公告")中涉及专利权期限的效力问题,不仅仅是《专利法》范围的问题。同时对整个法律制度也具有重大意义。笔者希望通过对80号公告效力的探讨,使专利权期限的问题得以澄清;同时,笔者更加希望,通过解决80号公告的合法性问题,促进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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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我们仍然不会忘记全球性爆发的SARS和禽流感,“白色恐怖”下,我们面对的不是一个人的生存和死亡。这种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机已经引起了全世界的高度关注,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性,促使世界各国加紧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据悉,全世界每年死于传染性疾病的人数高达1700万人,其中,死亡多发生在不能及时得到药品,进行有效治疗的贫穷落后或战乱地区。而药品难以获得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随着药品专利权的国际性保护的加强,药品的生产和制造越来越控制在少数跨国制药公司手中,各国对通用药品的生产和进口都受到了很大限制。因此,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甚至是政府在遇到大面积的流行性传染病、面对药品的国内需求大量增加时也无力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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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水质为依据的流域生态补偿,从被补偿地区经济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将环境质量引入生产函数,同时考虑生态补偿、环境治理力度对经济的影响,建立了的被补偿地区的经济可持续增长模型,运用最优控制方法讨论了模型的平衡增长解。进一步探索了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的规范性特征,即污染治理力度、生态补偿标准与经济增长之间应满足的动态关系。通过研究本文发现,单纯根据环境质量指标来制定补偿标准并不能完全对上游地区起到激励作用,关键还是要提供有效的产业和政策引导,改变其经济发展模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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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7,(2)
基于一般福利理论,将专利保护期限作为变量纳入到一般均衡分析模型中,对专利保护期限变化带来的社会福利、生产者剩余与消费者剩余变化进行数理分析。提出最优专利保护期限的一种实现条件和计算方法,并对最优专利保护期限的影响因素进行剖析,找到了上述计算方法与之前学者提出的比率检验法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参数进行数值模拟验证。研究发现:社会福利水平随着专利保护期限的增加先提高在达到最大值后开始降低;最优专利保护期限是有限的,当边际社会福利等于边际净损失时,专利带来的社会净利润达到最大;最优专利保护期限与专利产品的供给、需求弹性有关,与需求的价格弹性成反比。不同类型专利的最优保护期限不同,产品技术更新快、生命周期短的专利技术应采用较短的保护期限,反之则应采用较长的保护期限;可通过控制专利保护期限和垄断价格来遏制企业非法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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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外观设计专利权易于与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发生竞合与冲突。伴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对实用艺术作品将给与明确保护,上述权利竞合与冲突问题将日益严重。同时,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之间亦存在着保护期限、侵权构成要件等方面的差别,需要在权利客体方面有所区分。综观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的法律经验,只有法国给予完全重叠的保护之外,其他国家均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方面与著作权加以区分。立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关系的法理分析和政策分析,完善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审查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通过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方式,给出完善我国外观设计客体审查的建议,提出根据产品属性和实用性划定实用艺术作品外观设计的边界,对于画作、书法、艺术品等纯属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不应当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建议针对会落入实用艺术作品范畴的,尽量避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除非其在实用功能以及形状结构上有了新的创造,同时建议初步审查中增加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的审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