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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樊涛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5(4):101-102
商行为明显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理应以特殊的规范进行规制。对商行为的科学界定及商行为的独立性的注重,对于一个国家商法的定位关系重大,对我国而言,更是关系到《商法通则》的存在价值。 相似文献
2.
孙秀伟 《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08,(6)
商法学界一贯对商行为高度重视,在构建商法理论体系时,无不将商行为作为一项与商主体并列甚至更为重要的制度加以研究。然而,目前对商行为制度的研究却远远滞后于商主体制度。因此,为使商法理论体系和商法立法模式早日确立,加强商行为的研究就成为商法学界极为迫切而重要的任务。 相似文献
3.
舒智勇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49-52
我国法学界关于商法的立法模式历来存在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在对这两种商法立法模式的优劣进行学理评析的基础上,参考学者关于制定《商法通则》的观点,提出了我国应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商法通则》的改进立法建议,以规范市场经济中基本的商事法律关系,实现立足现实和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4.
我国商行为制度的评判与重构——兼论与法律行为制度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樊涛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5(5):114-117
受“民商合一”理论的误导,我国在学理上及立法上均认为商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从根本上否认商行为的独立性。然而,商行为与法律行为在价值取向、有效要件、瑕疵分类及瑕疵处理模式等诸方面均存有根本性的差异。我国商行为制度的重构,应采取《商事通则》与具体商行为制度相结合的模式。 相似文献
5.
张翼杰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5,4(1):50-52
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通过对我国一些学者所持观点进行评析,可以发现适合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民商分立,制定《商法通则》,以实现商法体系自身的健全与完善。 相似文献
6.
7.
论商法价值取向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与商法的区分及关系问题,除要考虑法律的调整对象之外,立法价值取向的差异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民法以公平为最高价值取向,立法采公平优先原则;而商法以效益为最高价值取向,立法采效益优先原则。对商法价值取向的内涵及其与民法价值取向的区别进行分析比较可知,我国商事立法的合理模式应为: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采取《商事通则》与单行商事法律相结合的商事立法基本形式。 相似文献
8.
19世纪欧洲大陆的两部商法典——《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制定确立了商法立法的两种体系:商行为主义和商人主义。这两种商法体系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从其确立至今,其立法基础和理论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并随时代的发展变化面临着日益巨大的挑战。 相似文献
9.
王雪梅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2(4):77-83
《商法调查案理由书》是清末工商业者自行编纂的一部商法草案,由《商法总则》、《公司律草案》两编及其《理由书》组成。从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其意义看,《商法调查案理由书》是中国立法史上由商人自订商法的创举,其主要内容、立法理念及立法方法等对以后商事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孙渔珽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10):19-22
商行为存在民事行为所不能包容的特殊性,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如不在民事行为制度之外设立商行为制度,就无法有效地调整因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以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受民商合一法律传统的影响,我国立法尚未独立的商行为概念,仅仅在商事单行法中确立有限的商行为制度,商行为立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与不足。因此,在立法理念上强化商行为制度的立法价值,加强商行为立法,构建商行为制度已成为我国现实的商事立法需求。 相似文献
11.
商法立法模式是我国商法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学界提出了多种不同的观点。综合比较各种学说及对我国现实进行分析,同时从理论和实践上作充分比较和论证,文章认为我国商法立法选择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法模式是适合我国现实需要的一种创新,具体而言,就是《商事通则》与单行商事法律相结合,它将是我国商法立法的理想模式之选择。 相似文献
12.
《商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十六门主干课程之一,基于合作研究型教学模式的视角之下,笔者以为《商法学》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利用好合作研究性教学的方法优势,夯实学生《商法学》基础理论,帮助学生熟悉商法实践,提高学生商法实务的能力。 相似文献
13.
商人的商行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业已成为社会生活中倍受关注的对象,文章从含义、价值等方面探究规范商人商行为的商法所具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14.
王晓波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9,(Z2):115-115
只有从真正意义上确立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才能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在民法基本原则基础之上,还包括突出体现其特色、专门规制商主体(亦即所谓的"商人")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商法基本原则。其中,商法之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即是指商法大力确保适合商主体作为健全的组织体依法得以成立、存续及发展的一项商法基本原则。现代商法通常以大量强行法规范对商主体进行调整和控制,全方位、多角度地强化商主体各项规则要求,为商主体提供了一套完备的市场准入以及市场退出机制,以此支持商主体的商事营业。该原则维系商事交易的安全,已成为现代商法的首要原则和基本任务。 相似文献
15.
16.
再论商法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本指出,近现代商法与民法的发展是两条线,双轨制,当商法出现时,普通的民事法还是封建法,是“商”和商法的导致了社会革命,民事革命。由历史的惯性和偶然性造成的民商法分立与现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及其客观要求日益相脱节。从中国的情况看,民商事的发展是同步的,商一直未能摆脱官,宗法和其他身份关系的束缚,从未发展到能够推动,引发平等民事的程度,“商”往往需由民事的进步来催化,促进,而当社会上的平等观念和制度导致民法真正形式,商法也就包含其中了。作为商法理论基础的“商主体”和“商行为”,则不可能脱离,区分于民事,相反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吕性,恰是商所赋予它的。因此,商法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并不存在或业丧失殆尽了。 相似文献
17.
目前学术界对于我国应当采取何种商事立法模式有着三种典型的主张,本文试从商事立法的目的来分析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内在缺陷,从法典化的困惑来论述绝对的民商分立模式的不可取,最后通过对折中主义模式的考查,论证了我国制定《商事通则》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8.
《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17,(12):136-139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2011年新版修订完成,对照我国《合同法》,不难发现《合同法》中存在着大量的滞后与不足的规定,在寻找二者的异同之处,探寻差异存在的深层次原因中,深感我国《合同法》存在漏洞,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基于此,为了顺应"一带一路"的积极发展,《合同法》应依据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标准为立法精神,承认《通则》作为准据法的事实,借鉴、移植《通则》中可以为我国《合同法》适用的规则,细化司法解释。同时,需要将重构的《合同法》作为基础,进一步来满足"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法律全球化要求,增强我国司法实践的国际公信力。 相似文献
19.
刘军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2,(11):416+423
随着全球一体化模式的不断健全,"商法通则"在世界商业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对此,本文探析"商法通则"的构造渊源,诠释"商法通则"的产生及其发展。 相似文献
20.
原冰清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9(1):47-50
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保障,商法的出现不但可以保护商事主体的利益,而且能够全面规范商品经济的秩序,进而大力推进社会的繁荣和国力的增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都离不开商法的建立,然而如何确立商法的立法体例却成为我国学者争论不休的话题,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学者们各执一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壮大,加之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笔者更倾向于选择以德、法、日为立法典范的民商法分立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