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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档案犯罪归属于妨害文物管理罪是妥当的。档案犯罪中的抢夺、窃取行为应作不同于财产犯罪中相应行为的理解。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夺国有档案罪。国有档案是指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持有的档案,包括其代管的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国有档案的复制件不属于档案犯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2.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复杂性,犯罪对象是国有档案及其复制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者秘密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抢夺国有档案行为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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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中的档案犯罪栾莉在《档案与建设》2007年第1期撰文说,档案犯罪在我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附属刑法中均有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该罪由刑法第329条第1款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该罪与普通的抢夺罪、盗窃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对象不同,该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国有档案以及国家保管  相似文献   

4.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复杂性,犯罪对象是国有档案及其复制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者秘密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抢夺国有档案行为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5.
论非国有档案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针对档案的刑事立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道路。1979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将针对档案的犯罪规定在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第100条:抢劫国家档案、军用物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1997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修订,根据行为的性质,将针对档案的犯罪挪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抹去了原刑法中的时代烙印,使刑法典在内容编排上更为合理、科学。但是,两部刑法都只对国有档案做了规定,没有提到非国有档案即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档案犯罪是以档案为侵害对象的犯罪.纵观我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附属刑法的规定,目前的档案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故意损毁文物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相似文献   

7.
档案作为国家和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真实记录,是人类社会的宝贵财产.对档案的有效管理、利用和保护依赖于各项法律制度的健全和落实.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本文拟就该罪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做一分析.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中的档案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栾莉 《北京档案》2006,(12):16-17
一、档案犯罪的外延 档案犯罪的外延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档案犯罪的范围或者种类.档案犯罪在我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附属刑法中均有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该罪由刑法第329条第1款规定.构成该罪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该罪由刑法第329条第2款规定.构成该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似文献   

9.
论档案犯罪的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两个档案犯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个犯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有档案”。但是,对于国有档案的范围,《刑法》、《档  相似文献   

10.
涉档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以国有档案作为行为对象的犯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罪名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相似文献   

11.
论《刑法》中“国有档案”的含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两个档案犯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个犯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有档案”。但是,对于国有档案的范围,刑法、档案法都没有明文规定。因此,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两个档案犯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个犯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有档案”。但是,对于国有档案的范围,刑法、档案法都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正确理解刑法中“国有档案”的含义十分必要,这对于正确执行刑法、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罗翔 《中国档案》2006,(1):44-46
中国刑法329条规定了两个档案犯罪。其一为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二为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这两个犯罪却存在诸多争议问题,笔者略谈管见,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准确定性。切实保障档案的安全。  相似文献   

14.
档案犯罪的现行规定,存在保护范围太狭窄、概念表述不严谨、与档案法不衔接等缺陷.应当把非国有档案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完善相关条文的语言表述,增设一些新的档案犯罪罪名.修订后的档案犯罪罪名包括非法获取档案罪,非法出卖、转让档案罪,故意损毁档案罪和伪造、变造档案罪.  相似文献   

15.
本文认为,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对非国有档案监控范围的划定权,不仅会给国家档案局确定国有档案范围带来困难,也会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国有档案的监管带来困难。  相似文献   

16.
从《刑法》角度探析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7年刑法第 329 条分 2 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其第一款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司法解释,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本罪罪状及基本法定刑,第三款规定了本罪与其它犯罪发生想象竞合时的处理原则.对于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刑法理论上也没有太多异议.  相似文献   

17.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档案资源蕴藏的巨大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日益为社会公众所认知,国家法律逐步加大了对档案资源尤其是经济领域形成的有关专门档案的保护力度,最为突出的是近年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修改完善过程中,相应增加了对档案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继1997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刑法》确定“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一)》确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之后,2005年全国人大常  相似文献   

18.
档案犯罪的对象是指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持有的档案,既包括国家通过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获得的档案,也包括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代管的或寄存于国家档案馆的非国有档案。档案复制件不属于档案犯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19.
在传统命令型、禁止型法律规制模式下,非国有重要档案保护管理面临着信息不对称、执法资源稀缺、利益失衡等难题,制约着档案规制正义和私权保障的有效实现。在非国有重要档案保护管理法律制度中嵌入激励性法律规制能够有效破解非国有重要档案所有权自由与公益限制的博弈困境,凸显非国有重要档案的财产权价值,促进档案治理的公私合作。实现非国有重要档案保护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激励相容.需要构建非国有重要档案财产权公益限制补偿机制,健全非国有重要档案申报评估及登记制度,逐步构建完善非国有重要档案流转交易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20.
一、非国有档案相关法律问题概述 <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确立了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对档案的所有权.对于这些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其中大部分并不属于<档案法>中所规定的法定档案的范围,其所有者根据其所有权对这部分档案有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对于其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和应当保密的部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则有权代表国家进行监管,这部分档案应纳入国家法定档案的范围.如非特别指明,本文下文中所讨论的非国有档案都指这一部分法定档案,而不包括由所有者自主处置的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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