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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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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尚无明确规定,导致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本文通过具体分析指出,应当确立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在一定情形下的管辖权异议主体地位,以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实体权利的保护,实现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基本目标。  相似文献   

2.
获得有管辖权法院的审判是诉权的应有之意,确定管辖权的规范是诉权保障的重要制度构成,不容规避和违反.面对实践中当事人"争管辖"、法院"抢管辖"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从级别管辖异议的提起和审理、异议裁定的上诉以及管辖权转移的规制等方面对审理级别管辖异议案件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规定,确立了级别管辖权异议制度.<规定>对于缓解级别管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对于诉权保障也具有多方面的制度价值.作为一项司法解释,<规定>也有其局限性.在异议的主体、审查程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制、移送管辖等方面留下了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3.
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权利本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然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被滥用,究其原因乃是现行的法律对于提起管辖权异议具体条件和其被滥用时的规制的规定过于粗糙,如何在法律上明晰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明确具体审限,设置惩罚措施对管辖权异议的有效运行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4.
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抗辩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权。涉外民商事诉讼的当事人以法院无管辖权作为拒绝涉外民商事判决的理由,且推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议管辖等原则在法律上不仅应规定管辖权抗辩,通过管辖权听证等途径给当事人提供行使这一权利的机会,并在实体问题审理之前明确告知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以便提高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效率。  相似文献   

5.
刘卫国 《培训与研究》2009,26(11):75-78
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抗辩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权。涉外民商事诉讼的当事人以法院无管辖权作为拒绝涉外民商事判决的理由,且推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议管辖等原则在法律上不仅应规定管辖权抗辩,通过管辖权听证等途径给当事人提供行使这一权利的机会,并在实体问题审理之前明确告知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以便提高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效率。  相似文献   

6.
1我国民事管辖异议机制功能异化的表现异化,意为转让、让渡、疏远、离间,著名哲学家黑格尔全面深刻地揭示了“异化”所具有的内在含义,他指出,“异化”是主体因自身的内部矛盾运动而否定自身,派生出与自身相对立并压迫、制约着自身的他物的过程。[1]结合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民事管辖异议机制应民事审判的发展要求得以确立,并在一定阶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民事活动的复杂多变性、民事审判改革的滞后性和徘徊性、民事主体利益的多元性和冲突性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民事管辖异议机制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取向被疏远甚至扭曲,不应有的“功能”却被“非善意”主体挖掘利用。其功能异化问题已凸现,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1.1当事人方面。1.1.1错用管辖异议权。现实中当事人面对管辖问题,出现了“人人”皆可异议,“人人”皆想异议就异议,“人人”在诉讼的很多阶段皆想异议就异议。1.1.2滥用管辖异议权。现实当中管辖异议机制已经被“非善意地利用”,以被告为例,接到起诉状副本和答辩通知书时,就毫不犹豫地决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异议,如果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那就正合“他意”,甚至接着对受移送法院的管...  相似文献   

7.
具有管辖权的州法院所做的离婚判决应得到他州的充分信任和尊重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贯坚持的原则。但对一州法院怎样才算具有离婚案件管辖权的问题最高法院的解释却是因时而异:1906年以前,离婚被看作是“对物”的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被赋予原告提起诉讼时有住所的州;1906年—1953年离婚是对人诉讼的观点逐渐得到联邦最高法院认可.被告他方出庭应诉成为一州法院获得管辖权的前提;1953年以后,“可分的离婚”又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的主导思想,一州法院可以通过单方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但不能决定监护权和赡养费等附带事项。监护权和抚养费判决是否适用充分信任和尊重条款联邦最高法院没有正面回答,国会1980和1994年的立法规定这两类判决也受此条款保护。  相似文献   

8.
英国司法制度多为世界各国借鉴之榜样。从对中英两国民事案件管辖制度内容简要介绍入手,归纳建立四级法院体系、为便利当事人而设置初审法院的管辖权、地域管辖的连接点为被告住所地和诉因发生地、允许当事人选择法院和上级法院移送案件到下级法院的共同点,可知最高法院的民事初审管辖权、初审法院管辖范围的依据、地域管辖规定的结构、管辖权转移的情形和条件、法官的专业化程度、案件上诉的条件的不同点,提出合理设置法院、取消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推动法官专业化的实现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民事案件管辖制度的发展提供经验。  相似文献   

9.
管辖权问题历来是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和国际民商事诉讼实务操作中备受关注的问题。它将影响到从案件的受理,到法律的适用,直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管辖权是法院审理争议问题的权利。法院获得管辖权的基础是基于被告在该辖区内的出现。在国际私法管辖权领域,“最低联系原则”是现代管辖权理念的一种理想主义,它有助于我国国际私法管辖权立法的建设。  相似文献   

10.
美国以长臂管辖权为代表的"过度管辖权"饱受诟病,但是也不乏合理性。限缩过度的司法管辖权可以通过直接拒绝管辖和其他间接的方式,如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和一事一诉原则。此外,不一味地适用管辖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也能从法律适用的角度间接影响司法管辖权的扩张。反观我国实践,也存在"过度管辖"的现象。新民诉司法解释首次确立了不方便法院原则,中国的司法管辖权限缩已然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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