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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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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析了跟单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论证了跟单信用证的开立依赖于基础合同和开证申请书,但跟单信用证独立于后二者并对后二者进行修改和补充,其最终目的是支付后二者约定的货款,因此,在跟单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处于核心地位.  相似文献   

2.
跟单信用证受益人(即出口商)与开证银行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开证行的开证行为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以开证行应进口商的申请而开立的信用证为依据的。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不同的类型,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因而有所差异,本文拟根据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及英美法院的若干典型判例,对此分别试作分析。 一、在可撤销信用证项下  相似文献   

3.
刘岗 《文教资料》2006,(28):189-190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信用证规定的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地解除其付款责任的条款。“软条款”信用证是一种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目前学者倾向于将其归为信用证欺诈。本文认为对其性质应具体分析,多数情况下应是一种有缺陷的信用证。本文还对常见信用证“软条款”的种类和防范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跟单信用证的实质是银行介入国际贸易的支付环节,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繁荣,成为目前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手段。但现在的跟单信用证运行体制亦有其自身不完善之处,如银行据以向受益人支付的唯一要求是以合理的小心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只要求表面上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即可以付款,而不顾信用证以外的其他因素。这样,如果骗子卖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伪造/虚假的提单等单据结汇,又如何是好呢?在UCP500下,面对此种欺诈银行是免责的,最终受害人还是买方或持有提单之善意第三人。本文通过分析信用证与提单的特征与法律地位,论述了跟单信用证中利用提单欺诈的成因与形式,并进一步阐述了对策与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对信用证诈骗罪作了专门规定。在司法实践中 ,信用证诈骗存在多种具体表现形式 ,如委托人与信用证收益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相互串通等 ,其犯罪特征符合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件。信用证诈骗产生的原因在于信用证的单据交易特点、独立性特点、跨国性特点等。由于犯罪活动的复杂性 ,信用证诈骗中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6.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结算工具,由于信用证独立抽象的原则,银行只审单而不管实际的货物,导致国际贸易中利用信用证进行欺作的案件屡屡发生.因此,各国纷纷采取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来进行补救,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滥用则会损害合法受益人及善意第三方在信用证项下的利益,因此,对欺诈原则应适当地适用,以发挥其最佳效用.  相似文献   

7.
信用证历来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占有重要位置。信用证包括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是由银行开立的附条件的书面约定,保证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支付约定的款额。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审查,因而暴露出信用证这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天然存在的弱点,并给不法分子以可逞之机。本文结合信用证的运作特点,研讨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行为。  相似文献   

8.
在国际贸易中,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以出口商为委托申请人、以进口商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被大量广泛地使用。从备用信用证的概念、特点出发,比较了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跟单信用证之间的异同点。  相似文献   

9.
在国际贸易中,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以出口商为委托申请人、以进口商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被大量广泛地使用。从备用信用证的概念、特点出发,比较了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跟单信用证之间的异同点。  相似文献   

10.
独立性是信用证最根本的属性,是信用证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一般认为,独立性原则意味着信用证一经开立即与基础合同相分离,成为独立的法律文件。然而,结合实践中真实案例的分析发现,信用证的独立性并非绝对,它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从对象上来看,它仅适用于银行和受益人之间,不适用于买卖合同双方;从适用阶段上来看,它仅适用于自信用证开立时起至银行付款时止的一段期间,不适用于开证前或者付款后。而且,独立性原则并非意味着彻底剥离信用证与其基础合同的关系,某种程度上,信用证的存在能够印证基础合同的成立。  相似文献   

11.
信用证的软条款从"单"和"证"两个方面给受益人(出口商)的安全收汇设置障碍,使其无法顺利获得货款。信用证本身机制上的缺陷、出口商的管理不善以及进口商出于自身利益目的,使得信用证软条款在外贸实践中大行其道。对此,应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谨慎处理好信用证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以防止和避免软条款给出口商带来损失。  相似文献   

12.
我国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欺诈例外条款仍存在对欺诈认定标准的模糊界定、当事人排除适用该条款的规定不清及没有明确规定反担保的适用等问题。国外欺诈例外认定标准从主客观分类到以单据原因分类,限制基础合同对欺诈例外的无限影响,将第三人欺诈例外和受益人主观形态综合考量,我国《规定》第十二条在具体内容细化上可以对此进行借鉴。我国应当坚持修正受益人欺诈的理论,并遵从欺诈例外的法理内涵,认可当事人对排除欺诈例外的有限适用,并将欺诈例外的规定准用于反  相似文献   

13.
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使其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要结算方式,使信用证本身的缺陷产生了欺诈问题,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止付令,通过司法手段阻止银行承兑或付款。  相似文献   

14.
信用证欺诈始终是信用证业务中难以解决的问题。从欺诈主体来看,出口商出于故意或弥补履约环境的不利变化以及进口商对出口商发货与实际付款之间的时间差的利用都会对对方行使欺诈,进出口双方也存在对银行的单独或共同欺诈动机。只有从各当事人角度加强对信用证的各自技术审查与控制,才能防范信用证业务的风险。  相似文献   

15.
作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实现手段,信用证止付在遏制信用证欺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法院通过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信用证项下款额,使部分国内企业避免或减少了损失,但法院对止付信用证随意性较大,司法干预信用证过宽.产生了不良后果,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批评.严重影响了我国外贸的进行,完善我国信用证止付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6.
分析UCP600对于信用证的兑付和议付做出的新的解释,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受益人如何对信用证中的兑付和议付规定进行审核以及各种兑付和议付规定对受益人的影响,以保护受益人自身权益,使对外贸易更加顺畅。  相似文献   

17.
论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形式及防范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欺诈有其产生原因和各种表现形式。本文试图探讨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形式及防范措施,并提出选择FOB贸易条件和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作为我国企业进出口贸易防止被欺诈的有效的对策。  相似文献   

18.
信用证支付方式已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最为广泛的支付方式。它的出现,使银行信誉独立于商业信誉,成功地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有力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然而,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也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因此,有关银行和出口企业(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应加强信用证审核,确保安全收汇。  相似文献   

19.
根据UCP500的有关规定,明确信用证中的当事人、银行持有全套单据的特定情况,以及银行持有全套单据后与受益人的关系、与申请人的关系等,将有助于我们解析UCP500下银行持有全套单据后的法律地位,从而更好地在国内、国际商务活动中推广信用证的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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