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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我国法律在抵押物转让问题上呈现出禁止转让、限制转让、自由转让,最后回到禁止转让的圆形轨迹.由于我国抵押权的客体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差异较大,德国、法国、日本等民法典在此问题上的规定都显得捉襟见肘.我们必须在动产、不动产二元前提下重新构建抵押物转让制度,即凡是已经登记的抵押物,抵押权具有追及力,凡是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物,受善意取得制度之保护,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人转让所得价金行使物上代位权.已登记抵押物的受让人和未登记动产抵押物的非善意受让人,可以通过替代为清偿和代价清偿两种制度消灭其物之上存在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如何?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价值如何?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403条、414条分别对动产抵押登记对抗、顺位规则作出了规定。而登记对抗主义下的抵押权顺位却并不明朗,当抵押在先的抵押权人未登记,在后抵押的恶意抵押权人进行了登记时,不免引发是应当优先保护“善意”,还是优先保护“登记公信力”的价值抉择。文章从价值选择、比较法借鉴以及具体适用三个方面进行阐释,整理动产抵押权竞争时优先适用抵押权顺序规则的理由,对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展开分析,明确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的适用范围,推进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解决当前动产担保利用率低,流通慢应对融资困难等经营环境的难题。  相似文献   

4.
动产抵押的制度价值在于既能发挥动产的融资功能,又可以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安全.然而,该制度中登记对抗主义的采用,使未登记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受到置疑,未登记抵押权的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保障,给抵押制度造成了体系上的冲突.从动产抵押在罗马法的兴衰亦可见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合理性.  相似文献   

5.
《担保法》对抵押权制度作了若干新规定.如将质权与抵押权分离.规定抵押物只能由抵押人占有、抵押行为的公平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对抵押物的转让无需抵押权人同意、增加了拍卖的抵押权实行方法等,是我国抵押权制度的新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动产抵押、变卖与折价的抵押权实行方法是抵押权制度的中国特色。我国的抵押权制度在抵押方式、于将来债权可否设定抵押、重复抵押、财团抵押、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抵押权受偿冲突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抵押是物权担保的主要形式 ,抵押权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是传统不动产抵押扩展的结果 ,动产抵押权也应采用登记生效原则。重复抵押的效力有待明确  相似文献   

7.
在抵押权设立中,一般完成签订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这两个程序之后,抵押权即宣告设立。当然,对于动产抵押而言,仅需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即宣告设立。但由于《物权法》采取了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在订立抵押合同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会产生何等法律后果,值得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8.
动产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此,如何建立既符合动产本身性质又能兼顾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一直是立法技术上的难点。统一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善意第三人;规定登记机关应在登记的动产抵押物的显著位置上烙印或贴标签;规定对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其他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相应机关,可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9.
动产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此,如何建立既符合动产本身性质又能兼顾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一直是立法技术上的难点。统一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善意第三人;规定登记机关应在登记的动产抵押物的显著位置上烙印或贴标签;规定对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其他动产没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相应机关,可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10.
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效力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物权的公示方法看,《物权法》新亮点之一当属就动产抵押一体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例,一改《担保法》时期对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两分法——部分为登记生效,部分为登记对抗。动产抵押制度之设立乃是为了适应工商业和农业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动产抵押克服了传统民法中动产质权所存在的必须移转动产占有而致标的物之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发生冲突之局限。本文拟从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立法之价值、对抗与对抗力之意义和第三人范围等三方面就《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对抗效力"规定的适用作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随着商标转让和许可使用市场的不断发展,注册商标转让过程中各种纠纷层出不穷,我国商标转让制度发展不协调与滞后的矛盾愈发凸显,很多注册商标转让相关的法律问题显露出来,如注册商标转让核准制度违背私法自治原则、商标窃权导致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许可使用在前的注册商标转让的规则不明确等一些问题。以上问题对商标权人和受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造成相当不利的影响。只有探讨和理清注册商标转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才能完善注册商标转让制度和正面影响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2.
根据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对动产抵押的态度,可归纳为完全否认、有限接纳和完全接纳三种,并对形成这三种态度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立法的瑕疵,得出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的确立应持谨慎态度的结论。  相似文献   

13.
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中对动产抵押做了相关规定,但动产抵押打乱了物权法固有的严谨体系,在公示方法、公示效力上产生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且动产抵押的效力规定有违法理。我国宜仿效德国、法国和瑞士采用在学理和实践上确认让与担保的方法以替代动产抵押。  相似文献   

14.
随着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正当性逐渐被各国认可,我国法律也遵循这一趋势,并规定对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采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但立法者对该公示方式存在的缺陷没有在制度上做出回应。因此,建议我国对动产抵押登记实行彻底的声明登记模式;在登记机关方面,建议建立一个统一的专设机构来负责动产抵押登记,并构建全国性的动产抵押登记网上申请查询系统。  相似文献   

15.
留置权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留置权的立法例比较, 我国现行留置权制度存在简陋、单薄和不合理等缺失, 建议明确将动产占有与债权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作为留置权产生的法定要件并规定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紧急留置权等。  相似文献   

16.
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与公示效力具有密切联系.我国法律关于公示方法与公示效力的规定存在很多缺陷.我国法律应当引入权利标识方法以补充登记方法的不足,建立统一的登记对抗主义,并赋予动产抵押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公信力.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中的"物"应当作目的性扩张,包括有体物和法律上可以支配的自然力。"善意"则应区分情形具体分析。在登记对抗的情形,应解释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为不知道;在动产善意取得,善意为不知道且无重大过失;在善意占有,善意为不知道。  相似文献   

18.
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具有基石的不可动摇的地位,物权立法应当贯彻物权公示原则并在各具体制度中体现。物权法草案关于社会公众查阅权、可抵押动产范围和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都存在未能彻底地贯彻公示公信原则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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