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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5年前离了婚,儿子判给丈夫抚养。我经常去看望儿子,与儿子感情比较好。现在儿子已经11岁了,丈夫要再婚,请问我可不可以把儿子带过来自己抚养?广西孙碧孙女士: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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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两年前,我因与丈夫感情破裂,双方经过协议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我因怀孕时间不长,孩子尚未出生,所以没有提到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孩子出生后,我的工资收入低,加上患病,生活非常困难。我要求男方也负担一部分抚养费,但是他以离婚时没有孩子、协议中没有规定抚养费为理由,拒不承担抚养费。请问,我该怎么办?银川市赵桂英赵桂英同志:我国《婚姻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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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已经没有感情了,几次提出离婚,都因为孩子的抚养问题争论不休。我和他都想要孩子,请问离异双方都想要孩子该如何解决? 贵刊的忠实读者潘莉莉潘莉莉同志: 你好!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先让我们一起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或许有助于你们问题的解决。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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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责任、权利在法律上日益确定,我们有必要清楚地了解和掌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即未成年人应承担起哪些权利和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1款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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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与我离婚后,带着现年5岁的儿子改嫁了他人。去年,儿子在玩耍时不慎将小朋友刺伤,需要赔偿医药费5万余元。现在,前妻要求我也承担2万余元医药费,而我已经组织了新的家庭,我还需要赔偿这2万余元的医药费吗?江苏张宝元张先生:因你的儿子系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该笔5万余元的侵权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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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时以外》2006,(1)
我和朱某系夫妻,2002年6月开始分居。最近,我购买足球彩票中了一等奖,获得税后奖金120余万元。朱某听说后即要求离婚并均等分割足彩奖金。请问:分居期间所中足彩奖金如何分割?《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居期间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间一方获得的足彩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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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雯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2):80-83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必须履行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这是一条很有人文意义的规定,对离婚双方及其子女的亲权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是我国婚姻立法不断完善、进步的标志:但这项规定尚存在许多不足,需今后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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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小雪今年13岁,在读初中。不久前,因小雪父亲孔某婚外恋导致我们离婚,小雪随我生活。当初,小雪反对我们离婚,但孔某不顾孩子的感受执意离婚,这使得小雪对他怀恨在心,心存阴影,所以每当孔某来探望时,小雪都躲避不见,而且接连几天情绪低落。见此情况,我劝说孔某不要再来探望了。但孔某说小雪还是个未成年人,他有权利也有义务来探望,小雪也不能拒绝他的探望。请问:未成年子女可以拒绝父亲或母亲的探望吗?汤燕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享有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视子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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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离异父母在离婚后却以种种理由不去履行自己的义务,特别在一方抚养孩子有了困难难以独立承担孩子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后,另一方却视而不见无动于衰。这就迫使孩子们走上法庭,迫使孩子用那双稚嫩的小手托起沉重的诉状向亲情发起挑战,这不能不说是件令人遗憾的事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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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前夫离婚已有3年,当时4岁的儿子由我抚养,我至今没有再婚。前不久,儿子在玩耍时不慎把邻居小孩的眼睛击伤,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邻居要求我赔偿。但我不愿一人来赔偿,于是就找到前夫要求他承担一部分。不料前夫竟以小孩与我共同生活,他已每月给付了抚养费,不应再承担此赔偿责任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前夫有义务与我一起承担儿子致人伤害的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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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2000年结婚,育有一女,今年4岁。半年前我与前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随我一起生活,以前夫名义在2002年购买的商品房一套赠予女儿,离婚后,因考虑过户费问题,我一直未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上周,前夫告诉我因其牵涉借款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由于房产管理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仍为前夫,故法院将这套房子查封了,我很内疚,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导致女儿房产被查封,请问我该怎么办?[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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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2000年结婚,育有一女,今年4岁。半年前我与前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随我一起生活,以前夫名义在2002年购买的商品房一套赠与女儿。离婚后,因考虑过户费用问题,我一直未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上周,前夫告诉我,因其牵涉借款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由于房产管理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仍为前夫,故法院将这套房子查封了。我很内疚,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导致女儿房产被查封。请问我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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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从广义上讲是指特定亲属之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承担生活供养责任的一方称为扶养义务人,享受生活供养的一方称为扶养权利人。我自《婚姻法》第十四、十五、二十二、二十三条则从狭义方面把家庭成员间的生活供养关系分别规定为扶养、抚养和赡养。也即将夫妻双方在生活上的相互供养责任称之为扶养。关于父母对子女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成年兄姊对未成年弟妹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