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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当前我国学位授予纠纷客观存在着两种典型类型,即以“田永案”为代表的违规类学位授予纠纷和以“何小强案”为代表的学术类学位授予纠纷。通过近距离的精细考察可以发现,司法介入不同类型的学位授予纠纷遵循着不同的司法审查模式:全面审查模式与司法节制模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研究两种不同的学位授予纠纷的司法审查模式,以寻求大学自治与司法审查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1998年至2018年之间法院发布的学位撤销案件进行梳理,我国学位撤销诉讼呈现五个维度的特征:从数量维度看,法院裁判功能行使极其有限;从时间维度看,法院审理时间相对集中;从起因维度看,学位撤销事由类型多元,兼具学术性和非学术性;从审级维度看,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较高;从判决维度看,学位撤销案件的法律风险较高。以现有司法案件为参照,高校在行使学位撤销权时应注意防范和化解在事实认定、法律程序和法律运用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3.
王晓强 《复旦教育论坛》2022,20(3):28-34,43
如何对高校学位授予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成为学生、高校、法院三方关注的核心问题,分别对应学位获得权的最终实现、学位授予标准的内在逻辑、司法裁判的去形式化。借助我国各级法院公开的134例学位授予案件进行类型化观察,不授予学位行为是纠纷的主要类型,其他学位授予行为则被忽略,法院此种简单化、形式化审查模式逐渐使学位授予行为脱逸法律规制。为实现高校自治权与学位获得权的平衡,学位授予行为需遵循相对性法律保留,将侵益性学位授予行为、羁束性学位授予行为(含内部羁束性学位授予行为)及义务性学位授予程序纳入保留范围;还需构建多元法律规制体系,明确暂缓授予学位与先行授予学位的适用情形;此外,还要明确学位授予与学位撤销制度间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4.
结合美国拒绝授予学位诉讼的典型判例,分析了"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认为"司法节制"原则是法院在处理大学拒绝授予学位引发的诉讼时适用的基本原则.对于拒绝授予学位的决定,法院一般给予高度的尊重,但这种尊重却又不是无限的,当学生有证据表明大学滥用了裁量权,在作出决定时有恣意或变幻不定的行为时,司法也会予以介入,放弃"司法节制"的立场,要求大学授予学位.同时,司法要求公立大学遵循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私立大学则遵守基本公平原则.另外,若是基于学术原因,则法院审查的强度较低,并适用不太严格的程序;若是基于非学术原因,则法院审查的强度较高,并要求适用正当程序.  相似文献   

5.
我国法律对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授予标准的权限规定不明,导致学位纠纷案件频发。理论界对高校能否增加学位授予标准认识有分歧,法院对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厘清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并划定其行为的边界是修改《学位条例》的重要议题。学位授予权的“双重属性说”决定了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权利属性,其外部特征表现为“办学自主”,其内部权利核心是“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权的权利边界为高校设定学位授予标准权划定了权限范围。学位授予标准包括了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高校在学术自由的范围内自主增设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法院坚持司法对学术的尊让,以不抵触原则低强度地审查学术标准,落实高校的学术自由权。高校依据法律设定非学术标准,不得增设其他非学术标准,法院依据法律保留原则高强度地审查非学术标准,防止学生权益受到侵害。  相似文献   

6.
不同主体有不同的学位授予标准,不同主体也有不同的学位授予审查内容。从法律文本、制度实践和理论解读出发,学位授予标准至少存在四个面向:主体面向、内容面向、效力面向和形式面向。从适用逻辑上看,不同面向的学位授予标准适用又有时间逻辑、重新审查逻辑、层级逻辑和功能逻辑。主体面向的学位授予标准适用时间逻辑和重新审查逻辑,内容面向和形式面向的学位授予标准适用层级逻辑和功能逻辑,效力面向的学位授予标准适用时间逻辑(程序推进型的效力面向)和重新审查逻辑(实体决定型的效力面向)。  相似文献   

7.
撤销学位行为的性质是对授益行为的撤销,因此其行使应当受到法律约束。基于学术不端撤销学位行为的法律约束主要包括三方面:原因约束、事实关联性约束与正当程序约束。其中原因约束方面要求只有基于学术不端才能启动撤销学位程序;事实关联性约束要求只有构成学位申请条件的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才构成撤销学位的充分证据;正当程序约束要求撤销学位权的行使应当由适格主体行使,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申辩、知情权。《学位条例》对学位撤销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在未来《学位条例》的修订中,应当明确撤销学位的具体条件、事项和程序,使学位撤销制度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8.
当前以《学位条例》第十七条为代表的学位撤销法律规定过于概括模糊,成为引发诸多学位撤销争议的深层根源。修订完善《学位条例》中的学位撤销制度,必须厘清学位撤销法律规定的诸多问题:在规制范围上应明确学位撤销法律规定与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规定之界分,确立《学位条例》对学位撤销关键事项统一规定的规范边界;进一步在内涵上明确学位撤销制度相对于学位授予制度的负面限权特质,设置比学位授予制度更严格的独立规定;就内在分类而言,应根据学术性与非学术性学位撤销的不同要求进行分类规定,前者基于学术自主需要仅规定原则性标准,后者则基于权利保障需详细列明标准。在具体内容上,学位撤销法律制度不仅需要注重实体性原则与标准的明确规定,更应全面规定保障被撤销人利益的正当程序。  相似文献   

9.
梳理司法大数据的样本案例可以发现,尽管形成学位授予讼争的主要原因是违纪行为和学业成绩评定,但学术自治与司法审查的真正张力却是违纪行为关联的正当性;司法审查正试图突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限制为受教育者权利提供无漏洞的法律保护。进一步考察涉讼110所高校的学位运行制度,学位授予关联违纪行为的规则普遍存在,但又繁杂失范。由于高校设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对受教育者权利的实现影响重大,同时也是学术自治的核心内涵之一,因此高校应回应司法审查之扩张趋势,高度重视治理规则的针对性完善,进而形成与司法张力的动态平衡;同时还应坚守学术自治底线,保障自身社会功能的完整实现。  相似文献   

10.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精神。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章程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方式,使其实际上拥有了对除行政法规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要以附带性审查为主要模式;赋予人民法院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后,对具体行政行为要作相应处理;确立有效的诉讼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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