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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一个各类新闻媒体都会经常遇到的问题,即在报道时不经意中对报道对象造成伤害(以下简称“不意伤害”)。就其存在的广泛性而言,不仅其他媒体在报道中经常出现,在我们党报日常报道过程中也不鲜见,特别是我们在从事区域经济报道时,此类现象更是司空见惯。所谓新闻报道中偶尔出现的“不意伤害”现象,是指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一篇或若干篇新闻报道,且并非出自媒体或作者本意,却给报道对象(单位或个人)造成某种伤害的现象。至于某些以低级趣味取悦读者的媒体或作者,出于营利或其他目的,专事追踪逸闻趣事或其他勾当,不属本文要探讨…  相似文献   

2.
邓诗如 《新闻世界》2014,(5):262-264
陆幽诉黄健翔案,范冰冰诉黔讯网及毕成功案使得不具名新闻侵权受到人们关注。不具名新闻侵权报道是指在文中虽未指名道姓,却以影射的方式侵害了特定对象权益的报道。不具名侵权报道一般通过典型描述或排他性描述、背景事实联系、缩小范围等方式影射受害人,其对被影射的受害人的伤害并不亚于指名道姓的报道,却由于其报道对象有表面上的隐匿性,给受害人维权带来困难。当务之急是通过明确影射的认定标准、完善举证规则来规制不具名新闻侵权。  相似文献   

3.
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以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侵权行为具体化至新闻法学领域即为新闻侵权行为.①侵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和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在新闻工作实践中,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闻媒介刊播失实新闻或虚假广告对群众的财产权利造成的间接侵害;二是抄袭剽窃造成对他人著作权的直接侵害.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在目前已发生的新闻侵权案例中,多数是以侵害名誉权为主的侵权案。此类案件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报道严重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这类报道多由记者采访不深入、作风不扎实而引起,或道听途说,或偏听偏信,又疏于核实,因而造成对批评对象的名誉侵权。由于这种情况大多侵权事实确凿,批评对象往往会与新闻媒体交涉或直接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要求对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予以赔偿。这是新闻媒体最为被动的一种情况,很难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挽回。 报道虽不失实,但缺乏有力证据。记者出于公共利益的维护,采写的批评报道按常理推论完全可信,其采访作风和人格也值得信任,但就是缺乏能够支持其论点和内容的有力证据,而批评对象却可以用变更、销毁证据的方式来逃避责任,一旦起诉,批评方又  相似文献   

5.
名誉侵权相关法条对言辞侮辱的标准设定模糊,司法审理中普通言辞侮辱标准的认定存在宽、严伸缩的较大幅度。普通言辞侮辱侵害性判定须考虑涉诉文本总体意图与感受、价值要素否定或人格尊严否定、以约定俗成语用规则辨析贬斥性言辞等多项指标。特殊类型的集体精神范畴言辞侮辱侵害法益已超出个体人格利益而指向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以英烈名誉、荣誉保护为主体的集体精神范畴言辞侮辱的法律规制既有私法调整属性,亦具公法调整特征。集体精神范畴言辞侮辱侵害性议定采取严格的从宽标准,即字面意虽无典型侮辱性但具有丑化、嘲讽、否定、质疑或调侃等非恭敬言辞,应认定构成侮辱侵害性。实指的特定个体、群体或抽象的虚指对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价值的,应认定为被侮辱对象,基于事实陈述的虚假或偏向性的意见表达包含不恭敬言辞,构成言辞侮辱性。  相似文献   

6.
娱乐新闻侵害隐私权及法律内涵隐私权最早是由美国学者沃伦和波兰戴斯提出的,1890年,他们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论文<论隐私权>,主张一种新的"不被了解的权利",即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①娱乐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娱乐新闻媒体或记者在采访和报道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侵入他人的私人领域,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事务和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所谓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笔者认为,主要是指引发新闻事件的客观事件已经给当事人或公众造成了物质或精神的第一次伤害,而通过新闻的报道又引起或造成当事人或公众物质或精神的再一次伤害。而无意中造成的“二次伤害”的后果可能比第一次伤害更为严重。  相似文献   

8.
华健 《青年记者》2012,(13):53-54
对传媒暴力,有着两种较为典型的定义:一,传媒暴力是指传媒传播暴力的内容影响观众的价值观并对观众造成负面影响的现象.二,传媒暴力是指传媒在传播活动中侵犯他人权利的现象.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定义. 如今,面对寻常的传媒暴力,受害人受到的侵害是有迹可循的,受侵害的权利也很明显,他们可以通过自身的维权行为或自身谨慎的行为方式去弥补损失或者规避侵害.  相似文献   

9.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法上的抗辩,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使自己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实和理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抗辩属于程序法范畴,法律赋予被告抗辩权利,既体现了程序公正,也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公平合理。被告的抗辩,否定了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书面侮辱和诽谤是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行为方式。由于新闻侵害名誉权行…  相似文献   

10.
一、档案违法行为的定义及含义 档案违法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违反《档案法》的,以档案或档案保护设施等为侵害对象的,侵犯国家和社会的以及公民和法人的档案权益的,造成档案损失或其他危害结果的行为。要正确理解这一定义必须准确把握其内在含义:档案违法行为具有违法行为的一般属性;同时它是一种违反《档案法》的违法行为,具有这一有别于其他违法行为的特殊属性。每一种违法行为都有其特定的侵害对象和客体。  相似文献   

11.
叶明蓉 《新闻前哨》2007,(10):58-59
一、法制报道侵权的定义法制报道的新闻侵权,指新闻传媒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实报道形式,在法制报道领域(公检法司等战线),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信息不准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法制报道的新闻侵权,包括因报道失实导致的侵权和报道过实导致的侵权两种。  相似文献   

12.
成就报道作为新闻宣传报道的一种形式历来是新闻报道尤其是广播电视新闻报道的主要着力点和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成就报道的状况和产生的社会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人民群众常把一些成就报道称作“唱赞歇”,这些被称为“唱赞歌”的成就报道,就其本身可能出现的问题来说,要么是指其数量过多、过滥,要么是指其内容贫乏、片面、失真或虚假。事实上,成就报道暴露的这些问题,在不少新闻节目和新闻报道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其中,尤其要防止和解决一个重要问题,即一些新闻从业人员中存在的一种“唱赞歌,不怕多”的心理倾向,…  相似文献   

13.
刘颖超 《青年记者》2017,(21):61-62
典型报道的内涵和意义 (一)典型报道的内涵 从定义来看,典型报道指的是对某个特定历史时期内所产生的工作业务或道德素质表现突出、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个人、集体或者经验模式进行的集中宣传报道,最常见的有典型人物报道、典型集体报道、典型经验报道等.通常来说,典型报道的主题明确,导向性强,注重对社会舆论的塑造和引领.  相似文献   

14.
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对新闻报道主体,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相似文献   

15.
典型人物是指新闻媒体报道的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地区能够代表时代潮流、反映时代精神的个人或集体。典型人物报道是我国新闻事业独特而传统的形式。近两年来,中央各主要媒体在典型人物报道上积极探索和创新,2004年由中央主要媒体浓墨重彩推出的许振超、任长霞、周国知、马祖光、牛玉儒等先进典型人物,引起极大反响,典型人物报道的创新成为宣传思想战线的重要成果。这对所有新闻工作者都是一种激励,也引起我们对地市报典型人物报道现状的思考。地市报典型人物报道的困惑时代在发展,对典型人物报道提出新的要求,不研究如何适应这种新的形势,就难…  相似文献   

16.
论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行为是现代法治社会所禁止的一种非法行为.这种行为首先破坏了法律的某种规定,譬如,没有履行应有的义务,侵害了不该侵害的权益等.同时,侵权行为又是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加害人为此应承担赔偿的责任.新闻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具有自身的特点.我们认为,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但面对日益增多的新闻侵权纠纷和新闻侵权诉讼,如何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人手,明确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这对于我们合理处理新闻侵权行为,减少乃至消除新闻侵权现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新闻侵权有四个要件构成,本文对此试作分析.  相似文献   

17.
去年第11期《中国记者》讨论了“新闻伤害”问题,这的确是当前新闻界碰到的新问题。如何评论企业名誉纠纷中的记者行为? 在我个人看来,新闻媒体的报道由于种种因素无意中伤害了报道对象,并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和损失,可称之为“误伤”。“误伤”之误,不是简单的  相似文献   

18.
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一个各类新闻媒体都会经常遇到的问题,即在报道时不经意中对报道对象造成伤害(以下简称“不意伤害”)。就其存在的广泛性而言,不仅其他媒体在报道中经常出现,在我们党报日常报道过程中也不鲜见,特别是我们在从事区域经济报道时,此类现象更是司空见惯。  相似文献   

19.
企业报道,跟着“人”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闻前哨》2006,(6):80-80
许春初在2006年第6期《中国记》发表《企业报道,跟着“人”走》的章说,企业报道若分寸拿捏得不好,要么工作性太强很枯燥,要么广告味太浓不受看。要把企业报道搞得有声有色,关键是跟着“人”走。这里说的“人”,并不光是指具体的人,还包括人精神的“人”,即真正做到见“人”,把人写透,把人的精神写深。  相似文献   

20.
刘卫 《新闻前哨》2000,(7):28-29
如今,不少新闻媒介为旷日持久的新闻官司而伤透脑筋,不少企业和个人,也被新闻侵权和新闻伤害搞得生活不宁。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妥善合理解决新闻侵权和新闻伤害,已是迫在眉睫。 新闻侵权,就是新闻媒介由于自己的报道,对其他个人或群体(主要指法人)的人格尊严有所侵犯,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个人名誉,主要是指公民本身所具有的品德、才干、信誉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正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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