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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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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申诉的案件,有相当部分不符合提请抗诉和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做好这类案件的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判决权威,同样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  相似文献   

2.
罗兴强 《高教研究》2007,23(4):77-78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申诉的案件,有相当部分不符合提请抗诉和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做好这类案件的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判决权威,同样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民事再审程序改革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按照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是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这一规定,恰是长期争论和若干冲突的根源,因此,必须对其加以改革.本文从民事再审程序的界定出发,分析了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法理基础,阐述了人民检察院抗诉在民事再审程序中的弊端,提出了人民检察院抗诉在民事再审程序中的制度改革与完善措施,旨在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之弊端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再审程序是纠正法院生效裁判的重要程序,此程序由谁来启动至关重要。我国目前再审程序的启动制度存在若干问题,亟需完善。本文从民事再审启动机制的现状入手,着重分析了现行再审启动机制的弊端,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启动机制的建议,即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程序,完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建立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再审之诉,构建相互协调的再审启动机制。  相似文献   

5.
民事检察监督的路径问题成为当前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点之一。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上级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强制启动再审程序的民事检察监督模式决定了基层检察院缺乏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定依据。然而检察机关在我国宪政体系中的职责和司法现实需要将基层民事检察监督路径问题逐步推至公众关注的视野。基于尊重当事人权利、尊重法院独立审判以及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的原则,基层检察机关对第一审程序、生效裁判文书、民事执行活动以及解纷息诉方面均可以适当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6.
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介入时间可以从以前的事后监督变为以给予“检察建议”的方式随时介入;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范围也不再限定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可以拓展到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案件、当事人通过调解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以及审判人员在调解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等违法行为的案件;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形式也可以拓展到三种,即抗诉再审形式、再审检察建议以及一般检察建议的形式。  相似文献   

7.
本文在对我国现行民事抗诉制度法律依据、性质定位、历史渊源作了交待后,从法理上阐述了我国民事抗诉制度在制度借鉴、立法设计与运行、反映的诉讼模式、法院裁判规律、作为引发再审程序的一般主体不科学、抗诉理由不科学等缺陷,从实务角度指出它的消极作用,认识民事抗诉制度的误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改革的出路。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具有事后监督、抗诉无期限、无条件启动再审等特点。但由于立法上的粗略,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总体思路是:缩小民事检察监督的受案范围,人民检察院将主要精力放在涉及公权的民事案件上,而对于涉及私权的一般民事案件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赋予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更多的监督方式和权力;加大对审判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力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日益强化,如何既保证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又不过分破坏民事裁判的既判力和程序的安定性,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对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期间和检察院依职权提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期间的完善提出相应建议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重点对民事申请再审制度进行了改革,使其在申请事由、审查期限、法院审级等方面的设置更为合理..但是,由于整个再审启动程序制度设置上的缺陷,当事人中请再审制度在申请期限、审查程序、维护当事人诉权等方面的问题依然突出,,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在兼顾国家干预与当事人诉权、实体公正与生效判决的稳定性的原则下,对再审启动程序进行更为深入的改革: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限制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设立再审之诉,以求当事人中请再审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11.
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但作为公权力一种的刑事抗诉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二审刑事抗诉应该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并不应超越一审起诉的范围,否则就是越权。对于一审起诉确有错误的,应按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程序处理。  相似文献   

12.
刑事抗诉在司法实践中长期遭遇冷落是一个不容辩驳的事实.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来自<刑事诉讼法>所设计的抗诉程序.分析二审抗诉程序中撤回抗诉制度和再审抗诉程序中指令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有利于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3.
民事调解检察监督权,作为新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公权力,考虑到民事诉讼本身属于私权领域,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特点,这一监督制度在理解及适用上应该遵照从严解释的原则.无论从文义解释、立法解释还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新修订的民诉法所规定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范围不包括违反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以及损害第三人利益这三种情形.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代表国有资产一方放弃国家利益;利用调解书规避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执行以及民事调解书内容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三种形式.检察监督的方式包括抗诉、检察建议及移送立案侦查等三种方式.  相似文献   

14.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的实体事由进行区别时待,并进一步限制了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对修改后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进行审视,不难发现其依然难脱“重实体、轻程序”之窠臼;而且,该制度功能异化之弊端未有改观.《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未能从根本上革除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痼疾的原因有二:一是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价值有失偏颇;二是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且实现不畅.因此,在立法上重塑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诉讼公正理念、强化程序违法之重审事由,完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明确发回重审之诉讼法律责任性质,不失为完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5.
朱炼 《嘉应学院学报》2010,28(12):80-83
赋予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才能充分保护案外第三人的权利,这是保护案外第三人诉权、保障程序正义和加强外部法律监督的基本要求;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赋予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司法解释对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的事由进行了过度限制并且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矛盾;应当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统一司法适用两个层面完善我国的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理论和实务界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存废各有说法,见仁见智。但笔认为,立足于本国国情,民事检察监督应当确立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其法理可从外因和内因二方面加以阐释。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缺陷比较突出。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在立法中完善发起再审程序主体的设置,取消法院发起再审的主体地位,限制检察机关发起再审的范围。规范提起再审的事由,保障当事人发起再审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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