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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林权是一个新型的权利类型,清晰界定林权概念对我国林权制度的合理构建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林权客体、林权类型两个角度出发,分别阐述了林权的概念,即林权是权利人对森林、林木的权利,它是一种物权。  相似文献   

2.
林权属于物权,但作为物权法意义上的林权概念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界定。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林权对法律法规规制的现实需求越来越显重要。对林权概念作出符合物权法原理的界定并将其与相关权利进行区分,对明确林权权利义务、推动林权制度改革、规范林权交易行为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以物权理论来规范林地承包经营制度。集体林权物权化是回应现实诉求,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内在要求。推进集体林地使用权物权化的措施是:赋予林农排他的林地占有权;落实林地使用权物权的经营权和处置权;确保林地使用权人的收益权;完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权;赋予林地、林木使用权以抵押权。  相似文献   

4.
土地产权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重要的内生变量,是经济增长要素之一。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之际,需要以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为指导,研究、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就和不足,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出建议。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设定四种用益物权、两种担保物权,改土地公有公用的公有制为公有私用的公有制,激活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激励作用,促进了经济增长。但由于公有私用的产权制度结构尚不完善,对经济增长起着供给约束和供给抑制作用。主要缺陷是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两种产权制度不平等以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某些权能设置不合理,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文本在分析了各种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选项的利弊之后,提出了坚持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的土地公有制以及完善各种土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5.
停车位权益之争,历来已久,主要是由于在我国土地国有制的前提下,用益物权的立法缺位造成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充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用益物权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停车位之争主要是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复合型权利与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范围不明确所致,必须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使权利主体能充分享有权利,义务主体充分履行义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6.
森林是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重要综合载体,完善的林权法律制度是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有立法有关林权的规定仅将森林作为一种财产权的客体而对其经济价值予以确认和保护,对其生态价值及实现途径的规定却严重不足.这样的林权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不利于林业的发展.通过立法创新我国现行林权制度的有关内容,在市场经济的框架内实现林业生态价值的经济化,保障林权人的利益,是促进人们对林业投资,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7.
传统民法用益物权是旧中国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今我国物权立法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剖析传统民法用益物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出发,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较详细地探讨了传统民法用益物权之地上权、地役权、典权与我国民法中之土地使用权、相邻权、英权的联系与区别,旨在吸收借鉴传统民法用益物权的合理因素,加快我国物权法的立法步伐。  相似文献   

8.
由于我国法律规制力和自然资源特殊形态的制约,加之传统物权法理论对于林业权问题研究的不足,导致现阶段林业改革存在理论上的误区和实践中的争议。从合法性来源、概念上的称谓、性质上的诠释以及权利运作等方面来看,林业权是林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权利的总称,是兼备用益物权和准物权的特殊物权类型。  相似文献   

9.
由于对林权客体的范围认识不同,导致学术界对林权的概念界定观点众多。林权是指以林地、林木和森林等不动产为客体而形成的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体,其中林地所有权在林权体系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在权利人行使林权的过程中,体现出权利具有支配性、对世性和排他性的特性,因此林权属于物权。  相似文献   

10.
股权是一种准共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用益物权及股权这两个概念具有特定的涵义。股权存在物权性,这种物权性为他物权性,股权的特点足以冲破用益物权的客体仅为不动产性的限制。但是股东间的关系应为准共有关系,股东权应为准共有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11.
森林资源是一种资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明晰的产权是一切林业管理的基础。没有明晰的产权就没有明确的经营主体,国家对森林经营的经济扶持和技术推广都落实不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头上,森林经营者经营森林的积极性就会被抑制。当前我国的森林资源产权管理还比较薄弱,有些问题制约了林业政策的有效性和社会各界投资林业的积极性。其主要表现是国有林产权关系不清晰,集体林产权落实不到位。因此,必须明晰产权,加强产权管理、培育和规范产权市场,促进林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村生态环境影响巨大,林地的生态功能和农民的经济利益存在矛盾,从法律角度来看,应当完善林业法规使之与物杖法衔接,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同时加强对林地中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最终维护农村的生态环境安全。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土地管理主要采用国家行政强制或法律管制来限制土地利用的传统方式。而域外发达国家生态补偿则采用激励性机制,主要表现为生态补偿标准市场化、明晰自然资源产权、公众实质性参与、补偿资金来源政府与市场双重驱动。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对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设计具有重要启示。应建立生态补偿专门机构、实行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加强社区实质性参与、健全财政金融法律,构建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激励性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14.
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端于龙岩,龙岩林改起源于武平。龙岩林改围绕一个明晰,二个有偿,三条原则,四个实现的目标开展。林改后,基本实现了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林业社会化服务和支撑体系、森林资源流转体系、林政资源管理体系等综合配套改革。  相似文献   

15.
林地与普通土地相比更多地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由于在对林地利用过程中受到《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法》等诸多相关法律限制,林地地役权有着与传统地役权不同的性质与特征。林地地役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物权形式,目前《物权法》未对其作出相关规定。云南是林业大省,构建科学的林地地役权是使林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与保护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6.
海峡两岸林业合作中的集体林地利用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行的海峡两岸林业合作过程中,由于缺乏林区集体经济组织及林农自主、深层次的参与,林地利用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从《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立法现状和林改的实践来看,在两岸林业合作中探索对集体林地的利用创新模式是非常必要且可行的。通过林业合作社的牵头作用,可以实现林地的规模利用;通过林农与台胞的有限合伙,则可以实现林地的增值利用。一些与林地利用有关的配套制度的建设也有助于促进和稳定两岸合作关系,增强集体林业的活力。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我国政府对森林和林木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有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日臻完善,但关于滥伐林木罪等涉及林木犯罪的基础理论研究却相对薄弱、滞后,尤其是经常处理滥伐林木犯罪的森林公安对滥伐林木犯罪的犯罪构成理论几乎没有研究。文章着力于我国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就刑法规定的滥伐林木罪,从我国现行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角度进行分解、重构,进而提出笔者的观点。  相似文献   

18.
解决京津水源涵养区生态补偿问题,必须在水资源管理、生态补偿方式和经济发展模式方面进行系统创新。当前应强力推进初始水权分配,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奠定可靠的基础;加快水权制度改革建立水权市场,为生态补偿提供有益的价格信号和基本依据;强化行政调控力度和市场引导功能,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化的保障机制;建立并优化生态建设公司运行模式,构建良好的生态补偿管理与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9.
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带来的系列生态环境问题证明,自然资源的物权使用应当受到合理限制。出于对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的考虑,国家在生态综合治理过程中必须对自然资源权利人的一些权利给予必要并且合理的限制。当前,构建生态补偿机制还存在传统环境立法与物权理论的功能局限、难以货币化的补偿标准、边界模糊的法律关系主体以及不合理的征收与使用方式等困境,应通过突出法学物权理论研究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中的优先性,侧重以体系化规则为思路健全立法供给,多路径确立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管理制度等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完善。  相似文献   

20.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对各地的生态建设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现行的补偿制度还不尽完善,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要保护、经营好国家级公益林,充分发挥国家级公益林的综合效益,实现国家级公益林可持续经营,就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协调好严格保护和促进发展的关系,进一步创新补偿制度,完善补偿机制,逐步改补助为补偿,以实现补偿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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