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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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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只是把盗窃数额较大或次数较多的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但很多入户盗窃行为,仅以以上标准难以对其进行定罪处罚。而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文章建议对入户盗窃行为不以数额和次数为标准,一经出现,即应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只是把盗窃数额较大或次数较多的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但很多入户盗窃行为,仅以以上标准难以对其进行定罪处罚.而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文章建议对入户盗窃行为不以数额和次数为标准,一经出现,即应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3.
盗窃罪始终是侵犯公民财产犯罪的重点。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入户盗窃罪的相关内容做出了重要修订。对于入户盗窃罪而言,也降低了其入罪标准。对于某些特定的盗窃罪而言,已不在考虑盗窃次数和盗窃数额。同时,就入户盗窃而言,保护的法益也由原来的单一变得复杂。所以,对入户盗窃的界定进行新的认识是十分重要的,便于我们对公民的法益采取更有效的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了较大的改动,“入户盗窃”就是其中一种新增的行为类型,这使得原有法益保护产生了新的变化,需要从法益保护角度对“入户盗窃”中的“户”进行定性,并对这种新的入罪行为进行分析及确定“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单独规定为犯罪成立情形,不再局限于数额要求。两高于2013年4月4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3条第2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入户盗窃与一般盗窃行为不同,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住宅安宁权及隐私权造成的侵犯不容忽视。在现实生活中,入户盗窃行为常因户主反抗,同时行为人携带凶器而转化为抢劫、行凶伤人等暴力性犯罪。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入户盗窃的"入户"的范围认定存在较大分歧,研究"入户"的主要特征从而判断何者为刑法所规定的"入户"对于解决实务问题具有深刻意义。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作为盗窃罪新的行为方式,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功能.从司法适用的角度看,有必要对这三种行为方式进行解读,以更好的指导实践.对于“入户盗窃”,我们可以从“户”的界定,“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行阐释;对于“携带凶器盗窃”,我们可以从“凶器”的认定,“携带凶器盗窃”行为的起算时间两方面理解;对于“扒窃”的认定,我们可以从扒窃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内和扒窃的对象具有随身性两个特征来着手.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扒窃”成为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相并列的行为之一,扒窃行为认定面临与行政处罚衔接、罪刑不相适应的立法困境,与认定标准不统一的司法困境.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架空《刑法修正案(八)》及同案不同罚现象的出现,应明确扒窃行为的认定标准、定罪条件,即扒窃行为应发生在公共场所,其对象为被害人的贴身财物,且扒窃行为并非一经实施即构成盗窃罪,应统一定罪条件.  相似文献   

8.
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均无法为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规制提供一揽子方案。我国学者将虚拟财产分为三类。账号类虚拟财产可以作为计算机信息数据,盗窃货币类虚拟财产可以用盗窃罪进行处罚。盗窃物品类虚拟财产行为如何规制是问题解决的关键。物品类虚拟财产不是刑法认可的财产性利益,但针对其进行的盗窃行为损害了用户对网络服务的信赖利益,该利益受到了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认可,也符合网络空间运行的诉求,待时机成熟,可以制定专门刑事法律对此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9.
在认定偷换商家二维码案件的性质问题上,存在诈骗罪、盗窃罪、三角盗窃罪三种主要观点。实际上此种案件并不满足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传统刑法理论中,盗窃罪中财物所有人往往和受害人是一体的,但现实中也存在财物所有人与受害人相分离的状况,此即三角盗窃,在这种盗窃行为中,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本属商家的财产性利益转移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0.
盗窃罪是一种多发而复杂的犯罪。而我国现行《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和处理却存在不少问题。本文拟就与盗窃罪相关的四个主要问题,即盗窃数额、盗窃次数、盗窃未遂的处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等问题,略作探析。  相似文献   

11.
法益是指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利益和价值。盗窃罪的法益是指为刑法保护而被盗窃行为所侵害的利益和价值。本文在分析域外“本权说”和“占有说”法益理论基础上,对我国关于传统的“所有权说”提出质疑,并从物权保护角度,提出我国盗窃罪的法益应当是对财物的他人占有本身。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日益繁荣,虚拟财产交易也已形成规模,利益的驱动也导致了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大量出现。行为人盗窃虚拟财产,不仅使被害人受到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还危及到了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严重侵犯了现实社会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理应受到刑罚的制裁,这既是保护公私财产的要求,也是推动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及时更新的迫切需要。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盗窃罪。对虚拟财产价值数额的确定,不能采取单一的某种模式,比较合理的方法是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综合采纳其他的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13.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日益显著,单纯依靠原有的惩罚措施已经明显无法对其进行有效遏制。盗窃罪可对其新增的行为方式的进行相关解释,有助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4.
2005年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五)》后,信用卡诈骗罪又成为学界研究热点,对于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性质和司法认定存有较大争议。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持实质的解释论,考察刑法用语的真实含义,用实质的、正义的标准界定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认为盗窃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使用的行为,只构成一般盗窃罪,而不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  相似文献   

15.
盗窃数额问题对盗窃罪的认定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判断依据。《刑法》及其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盗窃数额、销赃数额以及民事返还不当得利等的阐述在执行中容易产生分歧,为此对这些行为作出了深入浅出的分析。  相似文献   

16.
盗窃罪之立法技术分析——以两个加重情节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盗窃金融机构"和"盗窃珍贵文物"为切入点,对盗窃罪的行为模式和法定刑进行分析,发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行为模式、加重情节、法定刑设定的认识极为混乱和不科学,从而造成了盗窃金融机构和珍贵文物行为的构成性地位不明,加重情节规定层次混乱,法定刑设定依据与幅度失当等问题,而造成这些混乱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科学的立法技术的缺失.  相似文献   

17.
关于盗窃既遂的标准有多种学说,其原因在于对刑法价值取向的不同认识.刑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对所有社会权益的公正保护。而不应当偏重对犯罪人或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从刑法的应有价值取向和刑罚的目的两个角度来考察.“控制说”作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更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8.
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一定的财产内容,在交易中能够体现其经济价值,能够独立存在于网络空间,应属于刑法规范中的“财物”范畴,具体为传统财物中的“无体物”。同时,盗窃他人所占有的虚拟财产,能够使得行为人排除权利人对虚拟财产的事实性支配而不突破与实体占有趋同的事实性和物理性,符合传统盗窃罪中占有转移行为构造的要求。因此,可以说,对以虚拟财产作为犯罪对象的盗窃行为,在传统财产犯罪罪名的框架下,适用盗窃罪的解决逻辑并以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具备合理性。  相似文献   

19.
一、怎样理解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究竟怎样理解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规定,在刑法理论界出现了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盗窃罪里的“数额较大”不是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规定的,而只是划分量刑幅度的一个界限。即如果盗窃数额较大的,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法定刑处罚,如果盗窃数额巨大的,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二  相似文献   

20.
古罗马时期为保护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关系,古罗马法中的盗窃罪对盗窃行为、主观意图对犯罪的认定、犯罪对象、提起诉讼和处罚都定了完备的规定,对后世刑法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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