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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曾说过.新闻是易碎的。曾几何时.笔者也曾苟同。但是,自笔者阅读了大连日报从4月1日开办的《大报历史上的今天》专栏后,深切地感到真实、客观、公正的新闻是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失去其珍贵的新闻价值,即使在经过栉风沐雨的30年、40年、50年甚至是60年后.穿过时间隧道,透过卷帙浩繁的纸张,当年新闻工作者不辞辛苦、历尽艰辛从第一线采集来的真实、公正、客观的新闻,在今天依然有着珍贵的价值.依然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而当年新闻工作者较高的政治素质、艰苦细致的工作作风、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也为今天的我们留下了一笔宝贵的政治和业务财富。对我们今天的工作仍然有启迪。因此,引发了笔者两点感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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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86年《民法通则》生效以来,因传媒发表作品而引起纠纷和诉讼的案件(俗称“新闻官司”)时有发生,本刊已有不少报道。面对这一形势,新闻工作者应当怎样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开展新闻报道,既认真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又切实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浦增平、刘宁书两同志对近年来发生的“新闻官司”有所研究,拟结合具体案例与新闻工作者就新闻工作的法律意识问题交换一些看法,这对于沟通新闻界和司法界的有关意见,促进形成共识,是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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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与媒体打官司的案件是越来越多了.新闻官司的增多,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普通公民法律意识正在觉醒,同时也给我们新闻工作者敲响了警钟:一定要熟知必要的法律常识,掌握恰当的报道分寸,才有可能避免新闻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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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同新闻事业发生了深刻的历史性变化、新闻报道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为计划经济服务转到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这是一场革命性的变革,新时期的新闻改革也是以此为主线展开的。三十年的新闻改革结出了丰硕的成果.它给新闻工作者创造了施展才智的宽广舞台.给新闻事业开辟了光明灿烂的前景.而新闻改革的历程.始终伴随着新闻观念的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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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闻媒体开始把笔端、话筒、镜头对准社会上的各种或明或暗的现象,使得舆论监督成为受众津津乐道的一种方式,使得新闻工作者逐渐增强内心的使命感、成就感。但必须牢记的是:新闻工作者从来不是,将来也不会是这个社会的审判者、决策者。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从来不是靠新闻舆论来维持,而是靠完善的法律制度,深入人心的法律意识来担当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保护神。说到底,新闻工作者只能加强学习,用法律的眼光来看待当今社会的各种现象,从而评判是非曲直。我们常能看到有些记者,对采访事件指手划脚、评头品足,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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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汶川大地震对我们国家和受灾地区的人们来说无疑是灾难和苦难,但就新闻工作者而言却是一场严峻的考验,以及职业精神、人格力量的锻炼和检验,新闻记者对这场抗震救灾的报道毫无疑问可以在中国新闻史上写下厚重而光彩的一页。但是历史在记录这场抗震救灾中的新闻记者时,也显现了一些“二难”的局面,即记者面对压在废墟中的受难者,是及时地用新闻去传递灾情和记录历史,还是像一名救援战士或志愿者,以极大的同情心去营救罹难者?现实给新闻工作者出了一道难解的命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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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山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2,(2):79-79
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新闻队伍的不断壮大.新闻活动的社会化和法制化,新闻工作者职务“触法”现象也随之屡屡发生.新闻诉讼正呈上升趋势。新闻工作者因法律知识贫乏而导致职务“触法“的现象不断出现。我国55万新闻工作者中.精通法律的不多.绝大多数对法律一知半解,因此,在新闻实践中.经常出现“触法”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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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康德的“道德的普世性”“人是目的”原则与罗斯的“显见义务”学说,探讨了义务论视角下的新闻伦理困境。当新闻工作者面对伦理困境时,可依据“道德的普世性”原则辨明行为是否合乎义务,以“人是目的”为准绳判断显性义务。通过综合运用康德和罗斯的义务论伦理学,媒体工作者在新闻伦理困境中能做出更为公正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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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家的导向观
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是新闻工作者的根本任务。在法制新闻舆论监督报道中.我们要特别注意新闻选择.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法制案例.传递正确的法治理念,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法治观、是非观。这是新闻传媒和新闻工作者从事法制新闻舆论监督义不容辞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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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正是在这种大的背景条件下,近年来新闻官司也出现了上升趋势。当前,新闻工作者成为被告而对簿公堂,许多是由于出现新闻侵权而引起的。如何防止新闻侵权,避免新闻官司,就成为当前新闻工作者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要想防止新闻侵权,避免新闻官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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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立法的权利主体新闻要立法,然而,谁是新闻立法的权利主体,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加以澄清。过去我们常说,我国的新闻事业是“党的新闻事业”,“党的喉舌”、“党的耳目”,我们则都是“党的新闻工作者”,凡事都应坚持“党报的党性原则”。若如此说,则我们的整个新闻事业纯粹变成了执政党的工具,我们新闻立法的权利主体自然也就非执政党莫属了。果真如此,则新闻法实在可以不要。因为执政党内部已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还要节外生枝地搞个新闻法做甚? 或曰,我们的新闻立法是为了保护新闻自由,因而权利主体自然应该是新闻事业和新闻工作者。这种说法也不无偏颇之处。什么样的新闻事业?哪一类的新闻工作者?谁才可以办新闻事业?哪些人才能成为新闻工作者?倘有人对此加了不适当的限定,则所谓的新闻自由的真实或公正的程度势必大大打上折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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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05年第8期,发表了罗建华先生的文章《学学“希望新闻学”》。文章发表后,广东一家报业集团总编辑批示“供各采编部门记者编辑参阅”,由此引起一场讨论。有人认为.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在选择新闻报道内容上确实应注意有所控制与回避:也有人提出,“希望新闻”固然不错,但实施起来会不会变成“假大空”的高调宣传?同时,《岭南新闻探索》2005年第5期也转载了这篇文章,并在该刊第6期以《“希望新闻学”值得提倡吗?》为题,刊发了一组讨论文章。在此,我们摘要编发这组讨论文章,一方面希望能够开拓读者视野、启发更深入的思考:另一方面更希望提倡广东新闻界同行重视业务研究、活跃讨论空气的良好作风。[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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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某些传媒为什么丑化和敌视中国──美国新闻传媒扫描之七(上)徐熊无产阶级新闻工作者敢于公开讲,新闻报道不仅要客观公正,而且要有立场;美国的一些新闻工作者却不敢或不肯明确讲“要有立场”,其实他们的资产阶级立场是相当“坚定”的。为坚持其立场,许多报道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