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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并未对见义勇为作出明确的界定。就法律层面而言,见义勇为是指无作为义务的自然人,为了非己利益,而对正在发生的危险实施积极救助行为。法律应当对见义勇为的属性予以区分。见义勇为者为他人权益实施积极救助行为,属于私法行为;见义勇为者为国家、集体利益实施积极救助行为属于公法行为。由是观之,见义勇为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结合中国国情,见义勇为立法当定位于社会优抚,此乃其法律制度建构与完善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2.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制度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寇占奎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3(6)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品同具有无形性特征,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共财产属性,同时具有丰富的社会价值.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其专有性、时间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法律属性存在冲突.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应以公法为主导,并辅之以私法保护,构建上位法与下位法密切衔接,一般法与专门法相互关联,公法与私法相互配合的系统、完善的非物质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3.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29-36
从我国人体基因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来看,主要缺陷包括对人体基因法律属性定位不明确、缺乏足够调整规范和具体保护范围等。在明确人体基因兼具人格和财产这一复合属性的基础上,从私法和公法的双重角度思考构建我国人体基因资源的立法保护模式。私法保护主要通过人体基因权利体系的建构与权利损害救济机制的设置来加以实现;公法保护则采用国家公权力的主动干预模式,通过防止人体基因资源过度开发以及基因技术对人体基因资源的滥用来实现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4.
范利平 《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06,20(1):20-24
物权法草案中对公法和私法关系的处理存在一定的问题。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典型的市民社会的法律。因此,在物权立法中坚持私法原则,维护私权利,并处理好公法与私法、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做到立法上公法和私法的和谐,也就成为了判断物权法草案恰当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但是草案中的一些内容却在公法和私法的问题上没有做到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在物权法立法上处理好这些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5.
当今社会见义勇为层出不穷,这是值得称颂的。但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却让人痛心。人们普遍认为这与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没有明确的专门性法规有关,对见义勇为统一立法的社会呼声很大。为此从民法角度出发,就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法律属性,救助者享有的请求权及范围,还有相关的立法问题提出建议,旨在制定专门性法规切实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王爱民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6(3):110-113
我国立法体制重视立法的灵活性,原则性,但对中央与地方立法事项、立法权限未作划分民事基本法律的立法权属于国家,地方有民事法律的补充权。地方民事立法不得与国家民事法律相冲突,不得将私法问题公法化。地方立法在物权制度,民事程序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7.
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汪力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8(6):6-8
见义勇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人应具和非义务性、正义性、直接面临本人遭受重大损害的危险和实施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的法律特征。当前,对见义勇为的社会控制应在充分发挥道德作用的基础上,强化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控制。在坚持对见义勇为人民保护为先,保护见义勇为的责任应由国家和社会承担、正确处理见义勇为不当造成侵权(或者防卫过当)、区分特定主体的见义勇为和见义不为的原则基础上,从立法理由、立法形式、框架设计方面加强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8.
刘思培 《江苏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4):40-43
对于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法律有必要确定以区别对待,即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的行为当然无效。而违反非效力性规定及法律有例外规定的行为则并不当然认定为无效。随着行为效力问题理论研究的深入,结合各国、各地区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针对我国大陆立法与司法现状,有必要对我国大陆的民事行为效力理论进行价值和制度的双向重构:一方面在行为效力认定的价值构建中,重新确定立法的指导思想,将充分尊重民法之私法性、维护行为双方意思自治等理念灌输到法律中去;另一方面则从公法与私法关系、效力判断的理念基础等方面进行价值与制度的具体重构。 相似文献
9.
梁知博 《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06,22(4):28-31
经济法是否是一部独立的部门法,至今尚无定论。笔者认为经济法是一门公私属性兼有,在量上以公法属性为主,在价值定位上公法属性服从和服务于私法属性,从而有别于民法以私法为其属性和行政法以公法为其属性的部门法。 相似文献
10.
杨少南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7(1):113-118
商法公法化是当代社会的一个客观事实,其主要表征为:商法中掺入了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使商法自身具有了某些公法性的特征。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体系中。毋庸讳言,民商事法律仍应居于主导和中心的位置,这是由现代市场经济仍然是平等主体问的自由竞争经济的本质属性所决定。商法和经济行政法是二种性质不同的部门法,前者归属私法体系。后者归属公法体系。商法公法化并不意味着“商法已经属于公法”,而只是在商事法律、法规中掺入一些公法规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一定程度的干预。但商法本质上仍然属于私法范畴。受私法原则和精神所支配。 相似文献
11.
12.
气象法是20世纪后半叶随着气象科技的不断进步出现的一门新兴法律,其理论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目前,气象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归属尚无明确定论.就法律体系的基本分类——公法与私法而言,气象法归于其中哪一种,气象法学界还有众多争议.本文以气象法的根本属性——公共性为基本立场,对气象法的公法属性进行了相关论述. 相似文献
13.
王培新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3)
针对我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淡化甚至消亡的现状,应在国家相关立法不断完善中,进行相关地方立法,建立公法与私法保护并行的多元化的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4.
内蒙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培新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3):26-29
针对我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淡化甚至消亡的现状,应在国家相关立法不断完善中,进行相关地方立法,建立公法与私法保护并行的多元化的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5.
章正璋 《合肥教育学院学报》2004,21(3):43-48
文章分析了见义勇为保障与促进立法的性质,认为其当属公法无疑。文章以比较的方法,从调整范围、规范宗旨、法律性质以及成立要件等角度具体分析了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制度的联系与区别。文章还就见义勇为的若干具体问题展开了研究,并且介绍了国外相关的立法动态。 相似文献
16.
张帅梁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0,26(8)
法律行为作为私法自治的工具,不仅要受到来自民法内部自治规范的对于行为"权限"的限制,同时还要接受国家管制规范对于行为的"内容"制约.<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作为一项引致条款,本身并不具有实质性内容,而是作为沟通公法与私法的通道存在的.该项中的"法律"指的是公法上的强制性规范.通过引致规范的作用,该"法律"不仅在私法领域实现了公法管制的效力,还可产生私法上的效力.因此,法官在裁判此类民事行为的效力时,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在法的价值间进行客观公正的取舍. 相似文献
17.
论文厘清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其双重法律权利属性,然后结合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讨论了公法、私法二元法律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18.
赵春燕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2):93-94
见义勇为的行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当今精神文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需要。但现如今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法治需求的提高,对见义勇为者不应仅局限于道德层面的嘉奖,更应该注重对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保障。由于我国在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方面还相对滞后,不够健全、完善,本文拟通过比较国内外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现状,以求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9.
耿斌斌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3(6):65-68
我国当前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适用民法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但是,事实证明民法规范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保护存在严重的缺陷。而出现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没有准确认识和把握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见义勇为在本质上是公法性质的,只有通过行政法对其进行保护,才能达到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充分有效的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