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84 毫秒
1.
《湘南学院学报》2019,(3):35-40
网络侵权问题伴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日益严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解决网络侵权纠纷提供了原则性规定,但未明确界定"网络"一词的含义。司法实践中有判决书将其限缩解释为以计算机为终端的"互联网",而排除适用用于移动通讯网络,这是不恰当的限缩解释,作茧自缚,不利于网络侵权纠纷的解决,无视社会生活现实及发展进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网络"一词的含义应包括PC为终端的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电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以及5G技术带来的物联网等在内的所有海量信息互联互通网络。  相似文献   

2.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进行专条规定,然而其在责任主体分类上仅局限于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两类,归责原则缺乏具体规定及侵权责任追究模式仍存在主体承担的责任与其对侵权言论的控制能力不相称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英美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研究并借鉴,从细化责任主体分类、明确对应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形式等方面提出建议以完善36条。  相似文献   

3.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呈现常态化的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违反“通知与删除”规则下与网络用户就扩大部分的损失的连带侵权责任,为网络侵权案件中各方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  相似文献   

4.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大多出于第三方的地位,其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作出了规定,然而由于该规定的粗糙、落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做出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则已经成为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定。尽管如此,我国现行规定尚存在主观过错认定标准模糊、“未获利”和“标示”条款缺乏实际作用等诸多不足,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的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范围内容含糊,存在很大争议.扩展环境污染适用范围的理论依据有环境权理论、公益信托理论和公益诉讼理论.将环境损害相关内容明确纳入《侵权责任法》,可实现《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一致,缓解目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  相似文献   

6.
网络民主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的实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侵害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不利于公民广泛参与政治。在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的博弈中,应当优先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完善网络侵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刘娜 《现代企业教育》2010,(22):160-161
随着网络发展,网络侵权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侵权的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文针对网络侵权责任,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的身份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8.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侵权责任法(草案)》已完成了三次审议,但从法工委起草的《草案》和学者提出的建议稿来看,我国侵权立法中要如何规定网络侵权尚远未达成共识。网络侵权应采以主体为类型化标准;网络侵权类型中的主体,其侵权规则应已较成熟,且排除与《侵权责任法》一般性规定中规则相同的内容,也要排除只适用于特定侵权客体,可通过民事特别法加以规定的情形。在立法编排中,网络侵权类型应通过以主体为编排标准作出集中规定。  相似文献   

9.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是数人环境侵权的外部责任承担规则,另一种认为是内部责任划分规则。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第二种观点既符合文义和各章节间的逻辑关系,又有利于维护司法稳定、平衡当事人利益。从发达国家来看,德国、日本等国近年来扩大了数人环境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立法体系与德、日相似,且环境侵权频发,同样需要对污染受害者进行更及时充分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解释为各环境侵权者之间内部责任的划分规则,而对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规定,可以用它来确定责任如何承担。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网络链接技术的快速发展给我们的互联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的麻烦。因网络链接引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够明确,在实践中就如何处理网络链接侵权问题给我们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以网络链接行为的定性、网络链接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探讨,希望网络链接侵权相关法律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11.
建筑物抛掷物侵权是一种古老而特殊的侵权行为。新近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确立了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责任的一般适用规则。在准确理解法条的前提下,司法实践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内容: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责任是行为推定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刑事侦查程序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加以前置;推定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公平责任、补偿责任和按份责任。当然,《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和其所承担的任务应有所限制。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商业保险制度的不断成熟,这一规定有必要删除。  相似文献   

12.
第三人侵权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补充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第40条承继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对第三人侵权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判决是判定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定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判决,也没有真正适用补充责任的规则。《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的实施,应当明确"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与规则。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公民的民事权益似采用概括保护方式,但是由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特殊性,其涉及到最难以把握的利益衡量——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因此,我们不能一概予以保护,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也应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本文将从各国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立法模式的比较以及欧洲侵权法原则的启示出发,在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下为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模式寻找一条符合我国立法和实践的出路.  相似文献   

14.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56条就病人及家属的医疗决定权同等性法律效力的规定,使病人知情同意权与医生、病人家属医疗决定权发生权利冲突时,无法确保病人的合法权利的维护。从完善《侵权责任法》的角度规范医疗决定权须以病人之"生命健康保护为第一需求"兼顾"有尊严的生命",并辅之于病人家属的最优利益为根本点,合理配置病人家属医疗决定权限以确保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维护。  相似文献   

15.
《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和弘扬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但其没有理清侵权人、受益人、见义勇为者三方权利义务关系,难以实现其立法目的。而受益人对救助者的补偿并非基于侵权行为,不是侵权责任,因此不应在《侵权责任法》中加以规定。应考虑适用无因管理制度以及行政责任共同保障见义勇为者权利。  相似文献   

16.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正式实施,侵害自然人人身伤亡赔偿制度得以进一步规范。法学者、立法者以及社会大众有关生命及其“价值”的相互关系的争执,直接影响了侵权责任法有关条文的制定。鉴于此,文章结合《侵权责任法》关于死亡赔偿规定,关注该法第17条内涵,进一步思考死亡赔偿制度,明晰死亡赔偿的法理,也为将来的有权解释提供一定思路。  相似文献   

17.
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实质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被监护人仅是以是否有财产来决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实质上确立了一种财产能力.这种责任分担方式有过分保护受害人之嫌,也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因此,应当承认侵权责任能力,同时规定有侵权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致害时,由致害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并辅之以公平责任,对32条第2款中的“有财产”作严格解释.  相似文献   

18.
2010年7月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正式开始实施。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侵权责任法》用了三个条款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与以往有关规定相比较,在归责原则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变动,直接影响到了学校在学校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必须认真学习和理解《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9.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的司法实践存在诸多争议,相关域外立法也未能提供良好借鉴。《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第87条首次对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无免责事由的前提下承担连带责任。在预防成本和预期侵权成本的经济学分析框架下,这条规定暴露出在连带责任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及被害人效益补偿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性。结合法经济学工具对法条进行修改,删除连带责任,是可行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20.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对民事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加强。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是侵权责任法的一项重要规定,但是由于我国采纳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在侵权责任立法方面特别是免责事由方面存在不易理解的方面。文章试图对与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相关的概念,如: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抗辩事由和侵权责任违法阻却事由等概念进行简要的分析,并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免责事由的规定进行了简要的评析,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