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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佳音 《南通师范学院学报》2004,20(2):30-32
在建立和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过程中,我国目前的原告资格制度已不能适应其要求。进一步拓宽原告资格的范围,赋予更多合适的法律主体在社会公益受到侵犯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将有利于更好地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我国行政法治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与选择。 相似文献
2.
徐淑琳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4,(11):112-116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确定是建立该制度的核心。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出发,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构建的基本方向是追寻一种限制性的多元化结构。其中,环保组织是具有原告资格的最佳主体,并在某些特定环保领域赋予环保行政机关原告资格,形成一种以环保组织为主、环保行政机关为辅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模式,以进行环境权益维护和救济。而其他类型的主体虽然未被赋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但也应当通过具体制度的安排调动其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以协助、推动适格原告通过公益诉讼保护环境权益。 相似文献
3.
在教育公平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就近入学被认为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其内涵也经历了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发展。平等就近入学权关涉受教育权和平等权双重基本权利,但其司法保障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实践中对于学区划分行为是否受理、原告资格认定和法院审查强度等存有争议。因此,在确认学区划分行为可诉性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仅适龄儿童作为利害关系人而具有原告资格;针对就近入学诉讼中的事实、程序和法律问题分别采取最低、中等和严格审查强度,以此平衡公民权利救济和行政自由裁量权;同时,积极推进就近入学的教育行政公益诉讼发展,从而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黄建文 《常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1,(1):87-91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如何确定是法学界和实务界遭遇的一个共同难题,原因是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检察机关担任原告并胜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具有仿效性,难以在实践中推进,在当前中国国情条件下,只有确立“环保行政机关为主其他社会主体为辅”的适格原告体制才能突破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 相似文献
5.
龚学德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0(2):80-84
环境公益诉讼实践面临着复杂的社会利益纠葛,主要涉及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公民和环保组织、法院、污染企业等诸多主体之间的博弈.受环境污染影响的一定地域的公民和所有环保组织具有原告资格,行政机关不应具有原告资格,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中也不具有原告资格,但在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中应具有原告资格;法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应该避免审前“碰头会”,扮演好司法裁判者的角色;污染企业不应成为常规的被告,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重点应是环境公益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6.
张汉然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76-79
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及发展走势与主观公权利、法律上利益和反射利益理论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也以是否为主观公权利、反射利益作为认定原告资格的标尺。通过比较主观公权利、法律上利益与反射利益的区别,探求行政法保障公民权利及公民寻求权利救济之法理,可为我国当代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发展脉络及立法的建构提供比较性检视。 相似文献
7.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有其法理基础,国外普遍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我国法律应该赋予公民、公益组织和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8.
章海珠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3):41-43
准确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关系到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一特定制度发展的水平,同时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体现.本文从行政诉讼实践中所实行的"相对人原告资格论"到"法律上利害关系人资格论"的转变,阐明了在理论上对原告资格认识的不断深入. 相似文献
9.
梁洪霞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6):95-100
我国行政诉讼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的原告资格转移制度存在诸多漏洞,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尤其承继原告的范围过于狭小,不应仅限于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当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时,由承受其权利的主体作承继原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由其清算组或管理人作承继原告;特殊情况下,由其撤销机关、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作承继原告。 相似文献
10.
《鸡西大学学报》2020,(2)
消费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以维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为核心的诉讼模式,具有独特意义,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作为起步条件又影响了消费公益诉讼可以发挥的价值的大小。但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原告资格范围过窄,法律条文过于简单,仍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为了从源头上保证消费公益诉讼发挥实质效果,消费公益诉讼原告应向多元化发展。总体来说,首先应扩大原告资格的范围,应使公民个人、市级消协和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获得原告资格,但注意不宜将行政机关纳入原告范围,同时应完善检察机关的公益诉权;其次在原告资格扩张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来平衡激励起诉和制约滥诉的关系,并完善多元原告之间的协作机制。 相似文献
11.
钟翠霞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4,31(7):49-53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以“合法权益”受侵害为逻辑起点,对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告资格,无论是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还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都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而对于与自身信息相关的原告资格,则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直接相关,或者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 相似文献
12.
吴万秋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7(3):66-68,72
怎样运用国家司法权监督、制约国家行政权力,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是依法治国原则对行政审判提出的重大命题,也是法治进程中行政审判的使命之所在。为此,应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内部行政行为等列为司法审查对象,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放宽公益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限制,拓展行政诉讼的被告,减少对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定。进而,使行政审判为法治社会的达成、法治国家的实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薛雪松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26(5):25-28
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前提条件,其现行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出现行政复议立案难且标准不统一,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等问题。运用案例分析的形式探讨间接利害关系人、"非合法"权利人及"非自有"权利人的资格认定,以期在行政复议实践中逐步放宽申请人资格限制,与行政诉讼接轨,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源流于德国的保护规范理论,为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判定提供了新的裁判思路。保护规范理论的法理正当性与异质性互相蕴含,其备受争议的司法适用上的不确定性源于其理论内涵的开放性,此恰好成就了其持久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但基于根植于外国法的渊源特性与规范化适用路径的缺失,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面临司法适用上的机械、僵化、严苛等困境。因此亟须进行步骤化提炼,具体可运用公法规范"私人利益保护指向"来解释案涉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性质及判定主观公权利的存无,从而提炼出特定人的行政法上请求权,构成起诉人行使主观公权利的请求权基础,实现行政诉权与实体请求权之间的对照和联结。 相似文献
15.
沈珍珍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2,(4):104-107
关于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是近年来法学理论界探讨的一大热点,而经济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一直是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传统诉讼法"直接利害关系人"理论阻碍并限制了经济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扩大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赋予检察院、社会团体、受害者及其家属原告资格,才能扩大经济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更有力地保障公共利益。国外主要国家对于经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对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张明新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6(3):117-118
现有的行政诉讼法在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行政诉讼中原告死亡时将有权提起诉讼或有权决定是否参加诉讼的诉讼主体限为其近亲属,对与该公民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主体的利 益缺乏应有的保护,因而有必要从法律上确立此类利害关系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从而实现弥补该项法律漏洞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高新华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2,16(3):41-43
设置严格的程序规则是各国行政诉讼中保障原告辩论权的通常做法。为了体现诉讼民主,实现行政诉讼的价值,必须强化原告的辩论权。行政诉讼可以分为辩论而收集证据的阶段,为确认证据而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的阶段以及法官根据辩论结果作出裁判的阶段。强化原告辩论权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原告应有足够的手段取得必要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应有充分的机会在公开的法庭上提出主张和证据,并互相质证,辩论;辩论的效力必须得到确认;法院应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辩论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