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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中国专利与商标》2008,(2):100-100
绍兴康可胶囊有限公司是“康可’图文组合商标的权利人。德国默克公司(MERCK Kommanditgesellschaft auf Aktien)未经其许可。在富马酸比索洛尔片剂药品上使用‘康可’文字标识。亚通过经销商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广泛销售。康可公司认为上述行为足以使消费者造成混淆,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2.
2004年9月李逢英取得“薰衣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纸手帕、纸制餐桌用纸、木浆纸、印刷纸,并先后许可两家造纸企业使用。2006年4月,李逢英在市场发现“心相印”生活用纸系列三种纸产品内外包装的显着位置使用“薰衣草”文字标识。遂以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为由将湖南恒安公司、山东恒安公司和顺天府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相似文献   

3.
2007月,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B公司将其在德国注册的“GIR”商标准许A公司用于中国地区连锁超市作商标使用,使用期限为5年,每年使用费2万欧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支付了第一年商标使用费2万歇元。与此同时B公司又许可中国C公司将商标“GIR”在中国地区的连锁超市作商标使用,并办理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  相似文献   

4.
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野公司)是“蓝色风暴”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由文字、拼音和图形组合而成,于2003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可乐等。除了生产少量的“蓝色风暴”啤酒外,蓝野公司从未生产过可乐,也没有在可乐商品上使用过“蓝色风暴”商标。  相似文献   

5.
《中国专利与商标》2008,(2):100-100
台湾省巨大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捷安特”、‘GIANT捷安特”图形和文字组合商标的专用权人,使用范围为自行车、小型机动车、摩托车等。2004年“GIANT捷安特”图形和文字组合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杰安特机车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动车、助力车及摩托车的企业。2005年该公司在《电动车市场》杂志上刊登的电动车、助力车和电摩产品广告中突出使用了“杰安特”文字,同时在其厂房外墙上展示“杰安特机车”的广告文字。巨大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对其注册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6.
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所拥有的“卡西欧”、“CASIO”和“卡西欧CASIO”商标在中国申请了多类商标注册。其中“CASI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自行车”等。博海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的车头、车身和工具箱上使用了“卡西欧”和‘KAXIOU”的标识,所附的说明书上写明制造商为“上海卡西欧电动车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7.
《中国专利与商标》2009,(3):99-100,102,103
美国科勒公司分别于1995年、2002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科勒”和“KOHLER”商标并获得授权,指定使用在包括金属洗涤槽在内的卫生洁具、浴室设施等多个类别多种商品上。科勒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市场具有一定的声誉。  相似文献   

8.
本案涉及“梦特娇”及其关联商标。“梦特娇”商标权利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设计、制造和销售的法国公司,自1986年至1991年期间在中国大陆相继注册了“MONTAGUT”、“花图形”及其组合、“梦特娇”等商标。通过市场和产品开发,该公司使用上述商标的服装、鞋袜、皮具等产品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为中国大陆的广大消费者所认可。  相似文献   

9.
案情简介 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锦力公司)是第1465894号“曼科”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电开关、插座”等。虽然“曼科”商标在广东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在锦力公司生产的部分商品上,该公司实际使用的是“曼科CLIPMEI’商标。佛山市市民廖燕文女士是第1674385号“CUPMEI”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也是第9类“电开关、插座”等。与“曼科”商标相比,“CUPMEI”商标在广东省的相关公众中没有多少知名度。2004年6月29日,廖燕文以锦力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锦力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廖燕文的诉讼请求。廖燕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於2005年11月2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相似文献   

10.
田阳公司与两家使用“乙阿1号”又不能提供合法的产品来源的农场,经过协商达成协议,两家农场各赔偿田阳公司50万元,以后农场使用“乙阿1号”必须经田阳公司授权许可的合法商业渠道。对18家销售单位,天阳公司分别请求当地的知识产权局(即法律上所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各地知识产权局均认定这些单位侵权行为成立,于  相似文献   

11.
The Appointed Person   《RPC》1997,114(24):884-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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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s Court   《RPC》1988,105(18):41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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