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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月,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B公司将其在德国注册的“GIR”商标准许A公司用于中国地区连锁超市作商标使用,使用期限为5年,每年使用费2万欧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支付了第一年商标使用费2万歇元。与此同时B公司又许可中国C公司将商标“GIR”在中国地区的连锁超市作商标使用,并办理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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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野公司)是“蓝色风暴”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由文字、拼音和图形组合而成,于2003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可乐等。除了生产少量的“蓝色风暴”啤酒外,蓝野公司从未生产过可乐,也没有在可乐商品上使用过“蓝色风暴”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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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梦特娇”及其关联商标。“梦特娇”商标权利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设计、制造和销售的法国公司,自1986年至1991年期间在中国大陆相继注册了“MONTAGUT”、“花图形”及其组合、“梦特娇”等商标。通过市场和产品开发,该公司使用上述商标的服装、鞋袜、皮具等产品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为中国大陆的广大消费者所认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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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锦力公司)是第1465894号“曼科”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电开关、插座”等。虽然“曼科”商标在广东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在锦力公司生产的部分商品上,该公司实际使用的是“曼科CLIPMEI’商标。佛山市市民廖燕文女士是第1674385号“CUPMEI”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也是第9类“电开关、插座”等。与“曼科”商标相比,“CUPMEI”商标在广东省的相关公众中没有多少知名度。2004年6月29日,廖燕文以锦力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锦力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廖燕文的诉讼请求。廖燕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於2005年11月2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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