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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德宇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7,30(3)
我国在2013年修订了《公司法》,在此次资本制度改革中,确立了注册资本的完全认缴制.公司资本从有限制的认缴制变为无限制的认缴制,实质改变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的缴纳期限,以认缴制代替实缴制,并未否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和责任.违反股东出资义务构成了股东瑕疵出资,股东瑕疵出资概念并未因完全认缴制的施行而被否定.股东瑕疵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获取,也不影响瑕疵股权的对外转让.此外,在完全认缴制下需要完善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除名制度等救济机制以此来保护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2.
许蕊娟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11):88-89
新《公司法》着眼于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从根本上确立了注册资本的认缴制度。除保留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外,对其余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各类公司,都实行认缴制。但从新公司法实施以来有关认缴制和实缴制的争论,学术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认缴制的完善在于,细化责任追究机制与放宽出资形式限制等。 相似文献
3.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15):84-85
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出资从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等。这些措施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创业,激励市场投资置业;与此同时,新旧法转换之初,必会出现一定的矛盾,如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等问题。结合有关注册资本制度的具体修改内容,通过对其利弊分析,针对可能面临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予以改善。 相似文献
4.
马芳琴 《西安欧亚学院学报》2007,5(3):33-35
随着世界公司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为了真正适应、健全与发展商事公司制度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应现阶段全球经济竞争的需要,我国《公司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上有了重大变革,如实行法定资产制度和折衷授权资本制双轨制,大幅度降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放宽了对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数额的限制等。 相似文献
5.
《公司法》修改要点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10月中国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主要有扩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治范围,增加了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完善公司设立制度,实行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体现了方便公司设立、鼓励投资的立法思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职权的刚性,有利于形成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马韶青 《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1):1-4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建立和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基础.针对公司治理在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及监事会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健全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力度是目前公司治理改革需要采取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7.
2005年10月中国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有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对其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实行较宽松的法定资本制;鼓励投资,取消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实行准则主义;扩大公司章程的自主权限,减少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内容,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等由公司章程规定;注重对股东权的保护,完善股东退出机制,规范公司及其高管人员行为,明确了股东及监事的诉权;划清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对公司财务制度也进行了修改。 相似文献
8.
根源于2013年《公司法》认缴资本制改革,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已成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路径,然而不仅学界对此存在着鲜明的争议,而且相关案件的司法裁决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无论是《破产法》《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是《合同法》,都未对此进行针对性的规制.因此,为了推进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司法裁决的公正与效率,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应结合实践中相关案件所呈现的具体特点,沿着公司法路径,通过明晰其具体适用条件、确立董事催缴义务、重新界定抽逃出资以及强化民事责任规制等相关制度构建,推进其专门性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9.
侯春娟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7,30(3)
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不仅鼓励了民间投资,更加突出了市场自身的调节性,但由此也产生了一些问题.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不到位,以及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需要从实际出发,从债权人知情权制度、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等多方面入手,构建授权资本制度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0.
唐小玲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12):96-97
2014年4月1日修改后的《公司法》正式生效,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行认缴制成为本次修改的最大亮点。同时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对股东的出资责任存在错误的认识,对出资期限规定不明确,公司以市场为基础的自治意识缺乏,以及信用信息体系及相关动态监管机制等配套措施不完善等。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