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是指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者在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上都存在一定区别。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同时作出了规定,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需要在司法和立法方面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合同事后补救主要是合同履行出现问题,也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后的应对措施,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金以及解除合同,以  相似文献   

3.
根本违约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一项重要规则.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收了英美法的成果采纳了这一制度,其有关条款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判断当事人一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能否解除合同的重要标准,是当今国际贸易交往中得到广泛适用的一项规则.我国应当积极借鉴根本违约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立法.  相似文献   

4.
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分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渊源不同,但其制度价值却是相同的,都在于调整期前毁约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关系;对非违约方的救济途径基本相同,但前者更强调合同的解除权,而后者更注重非违约方基于违约方期前毁约而产生的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8条、69条兼具以上两种法律制度特征,把其规定定性为默示预期违约,更能发挥该项制度优越性———“效率违约、兼顾公平”法律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仅存在于侵权责任中,因此,旅游者基于旅游经营商的违约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往往得不到支持,而英国早在1973年即确立了旅游合同中得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尽管有不少学者提出种种理由反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但于法理上难以周延。旅游合同因其特殊性,设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有必要。  相似文献   

6.
违约责任制度作为合同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7.
传统民法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只存在于侵权领域,而不适用违约责任。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学理上则存在不同观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某些特定合同关系中,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可能会引起对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人身损害等非财产损害,而且从司法实践来看,确立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因此,我们应尝试建立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8.
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非财产损害原则上不应纳入违约责任予以赔偿,但基于合同的目的及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应明确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的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9.
传统观点认为信赖利益中的信赖是指对合同成立有效的信赖,然而缔约中当事人的信赖应是对缔约行为的信赖。信赖利益应表述为:一方当事人信赖对方当事人的缔约行为而做出回应,却因对方有过错而受到损失的相关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也是为保护交易安全,但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缔约阶段从交易磋商中遭受不测,这与保障预期利益实现的传统交易安全观并不相同,所以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使交易安全涵盖了交易过程的始终。  相似文献   

10.
当前学认为,默示预期违约可以由不安抗辩权代替,默示预期违约作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可能造成当事人滥用权利,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在联系我国立法实际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不同适应领域,对默示预期违约作为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必要性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认为我国引进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是一种有条件的借鉴,其结果并不会造成权利的滥用,而是给当事人在选择权利救济方式时予以更合理而灵活的空间。  相似文献   

11.
当事人在违约之诉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得到支持,一直是一个较具争议的问题。实际上,只要在客观上存在法律认可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减损,即应认为有精神损害,而无论该精神利益的丧失是基于侵权还是违约。现在随着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司法实践已经向人们提出了违约之诉中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现行法中违约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也非解决之道。我国存在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的生存土壤,通过对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目的性扩张解释的途径就可以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2.
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应当依据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解除后违约方不仅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还应当承担违约金与定金等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3.
效率违约制度是以理查德.A.皮斯纳为代表的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提出的一种违约理论,鼓励人们在违约收益大于履约收益的情况下违约,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我国合同法恪守大陆法系"契约必须得到遵守"的传统,没有引入效率违约,违约责任的首选方式是实际履行,在实践中造成了一些困境。本文通过对效率违约制度的介绍,探究效率违约制度的理论基础,从而分析在我国建立效率违约制度的可行性,希望我国合同法修改时能引进效率违约制度,从而促进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预期违约制度不同,具有中国特色,具体表现在我国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和救济措施等方面,从而使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统一在我国合同法之中,各自发挥其作用。  相似文献   

15.
论效率违约     
效率违约作为经济分析法学的代表观点之一,突破了传统违约理论的范畴。实际履行原则的限制使用和合理预见规则的适用。使效率违约成为可能。效率违约理论对效益价值的青睐有一定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6.
如果违约方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大于他向非违约方做出履行的期待利益,法律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赔偿对方的损失而不履行合同,此即效率违约.在坚持契约自由的前提下,当事人只有在符合效率违约的适用条件时,才能行使不履约而赔偿守约方损害的选择权.效率违约理论顺应时势把经济学的效益原则和分析方法运用于合同法领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为我们健全和完善违约责任理论、逐步实现从强调实际履行到以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并重的转变,提供了全新的思考模式.  相似文献   

17.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中违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源于英关法,我国《合同法》吸收和借鉴了这一制度。本文从关于预期违约的现行法律规定出发,着眼于预期违约的起源与发展,对其与我国《合同法》中的拒绝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简要论述了我国《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成功与不足,以期对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进行处分,同时还可以对诉讼权利义务进行处分。履行和解一般情况下不具有独立性与可诉性,因其表现形式不同而性质认定及效力上有差别:对于没有约定诉讼权利义务的履行和解,只有实际履行才能产生对抗执行与消灭实际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对于约定诉讼权利义务的履行和解,其从本质上属诉讼契约。对于此类履行和解,若一方违反程序性约定,启动或放弃某项诉讼程序,应首先审查双方关于实体部分之合意是否切实履行。若已履行,应认定该行为不合法而否决其效力;若并未合理履行,则该违反程序约定之行为并非无效。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