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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十四)3年(1)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期限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2.
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这说明发明专利申请若要获得专利权,申请人必须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提请实质审查,超过三年的期间,就会导致该发明专利申请被视撤回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3.
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审查是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难点。本文介绍了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关于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审查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典型案例对三局的审查方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归纳出其审查的异同,最后提出了合理借鉴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4.
发明专利申请由于其授权后保护期限长,且因经过实质审查,权利的稳定性强而越来越多地受到专利申请人的青睐。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之间是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答复就申请文件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的,申请人或代理人也是在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中实现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完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求申请人对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在实践中,有些申请人由于对专利法缺乏了解,不知道该如何答复,也不知如何修改申请文件,不恰当的答复和不正确的修改不仅给后续的审查工作带来障碍,还影响到申请人专利权的获得。  相似文献   

5.
2005年,解某某以青岛H公司的一种手机(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侵犯其"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为由,将H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H公司认为,原告在涉案专利审批阶段,为了使涉案专利克服审查员所指出创造性方面的缺陷而获得授权通过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书面形式对其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进行了部分限定和放弃,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允许将其已经限制和放弃保护的部分再重新纳入其保护范围,即应当禁止权利人反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解某某于2001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该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解某某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解某某发明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不具备专  相似文献   

6.
专利审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专利申请以后,按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本文中的专利审查主要指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部分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不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  相似文献   

7.
张晓玲 《世界发明》2002,25(11):43-43
一项发明创造申请发明专利后,经初步审查、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予以授权。根据专利法第35条规定,申请人可以自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但是多数的中  相似文献   

8.
通俗地说.检索就是对有关信息的查找。专利检索从字面上理解,是对有关专利信息的查找.但实际上.专利检索往往不仅是对专利信息进行查找,通常也要查找相关的非专利信息,包括期刊上的文章、论文和技术标准等。例如.专利局的审查员在对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就要对专利信息和非专利信息都进行检索.如果检索到一篇与该发明专利申请技术主题相同的非专利文献.并且这篇非专利文献在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就发表了.这篇非专利文献同样可以破坏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相似文献   

9.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实用新型制度具有中国的特色。其一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交后只需通过初步审查(不经过实质审查)即可被授予专利权,而其权利与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无实质性区别,只是保护期仅为10年;其二是申请人就同一件发明创造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同日还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即"一案两请")。一般情况下实用新型会先获得授权,其后当发明专利申请即将获得授权时,申请人只需放弃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即可,从而使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得以延续。  相似文献   

10.
在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审查员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其目的主  相似文献   

11.
本次审查指南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章节的修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第一,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基准;第二,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下面将详细说明修改原因及修改后的具体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12.
本文梳理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涉及"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及其"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相关规定,从我国专利申请审查的现状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出发,提出在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申请复审审查和专利复审行政诉讼这三个不同的阶段,相应专利行政部门"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是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不同程度的责任:在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鉴于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巨大和在后还有专利复审、专利复审行政诉讼的双重救济措施,专利局可选择性地承担或"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能够说明理由"藉以替代的责任。而在专利复审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必须善尽"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责任。在专利复审的行政诉讼程序中,"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应视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应就其"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承担"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及其规范依据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专利制度设置中,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采用了不同的审查方式:只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则仅仅进行形式审查,致使後两种专利权的稳定性相对较弱,较易受到挑战。例如,在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诉讼中,被告常常会对原告专利权人据以起诉的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遇到这种情况。法庭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相关规定’考虑是否中止诉讼。  相似文献   

14.
据了解,瑞士专利局只对有关钟表业的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除此之外的其他技术产品领域皆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只是形式审查,即仅对发明申请的格式审查如申请内容(也即申请专利的客体)是否属于专利授权的范围等。实质审查是就发明进行新  相似文献   

15.
<正>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中,检索是确定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新创性的必经环节,也是关键环节。《专利法》规定的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审查指南》在检索部分也具体指出:审查员应当检索发明专利申请在中国提出申请之日以前公开的所有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可见现有技术不仅包括申请日前公布或公告的专利文献,同样也包括期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的非专利文献。在实际审查实践中,部分审查领域非专利对比文件检出率甚至高于专利文献,已成为某些领域的重点检索手段,因此,非专利文献的检索水平同样是影响专利审查质量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6.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有人称之为小发明。其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是采取初步审查制,经初步审查合格授予专利权后,自申请日起保护期为10年,申请费及年费数额比发明专利少得多。基于实用新型的上述特点,只要满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甚至满足发明专利申请条件的产品发明,申请人均趋向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因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时间相对较短,费用又低,具有经济、方便、快捷的特点,而专利的保护性与发明专利相比又没什么差异,保护期限10年也…  相似文献   

17.
笔者结合多年从事专利事务手续咨询工作的经验,归纳了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流程各阶段应注意的一些普遍问题,供申请人参考,以避免因权利丧失造成损失..具体问题有:申请前。需知晓专利具有公开性,如何能享受费用减缓;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勿忘请求实质审查,避免因退信丧失权利;获得专利授权后,应注意授权当年可能要缴纳二次年费,年费费用减缓只有三次,以准确缴纳年费,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要认识其专利权的稳定性等、  相似文献   

18.
新修订的审查指南自2006年7月1日已正式生效,通过参与审查指南的修订工作,谈几点对审查指南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修订的浅析,仅供大家参考。一、关于保护类型(第一章第3.1.2节)修订后的审查指南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国际申请指定中国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应当指明要求获得的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两者择其一,不允许使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方式。如果申请人未选择保护类型或者同时选择‘发  相似文献   

19.
台湾地区专利实质审查实务管理现状与发展1.审查人员及待办案件数量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负责发明专利审查的共有两个组,其中专利一组共有99人,包括4名"高级审查官"、26名"审查官"、58名"助理审查官"和11名"约聘审查委员";审查二组共有172人,包括4  相似文献   

20.
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也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这种制度的优点是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其缺陷则是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一、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不利于保护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申请日算起,“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二十年”。但是,这个期限并不是保护期限,真正的保护期限是从“颁发专利证书之日”算起的。尽管我们对发明专利申请技公开后规定了临时保护措施,但临时保护的法律效力十分有限。要使一件发明能获得真正的专利保护,就应该尽快获得专利证书,可是,我们现行的审查制度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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