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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小雪今年13岁,在读初中。不久前,因小雪父亲孔某婚外恋导致我们离婚,小雪随我生活。当初,小雪反对我们离婚,但孔某不顾孩子的感受执意离婚,这使得小雪对他怀恨在心,心存阴影,所以每当孔某来探望时,小雪都躲避不见,而且接连几天情绪低落。见此情况,我劝说孔某不要再来探望了。但孔某说小雪还是个未成年人,他有权利也有义务来探望,小雪也不能拒绝他的探望。请问:未成年子女可以拒绝父亲或母亲的探望吗?汤燕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享有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视子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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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雯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2):80-83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必须履行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这是一条很有人文意义的规定,对离婚双方及其子女的亲权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是我国婚姻立法不断完善、进步的标志:但这项规定尚存在许多不足,需今后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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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4年前和前夫离婚,当时是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前夫抚养。但是一年前,前夫患精神病(已被确诊)后,孩子就一直随我生活。我想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请问我该怎么办?富阳何晴惠何女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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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满生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23(9):23-25
我国婚姻法虽增补了探望权的内容,但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制约了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及我国的司法实践,以构建探望权的立论基础和设立探望权的宗旨为立足点,应明确如下几个关系:探望权制度应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负有探望的义务,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明确探望权与抚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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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28(4):32-34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协助义务人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该条款对探望权主体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这既违背了探望权的立法宗旨,又不符合我国国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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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探望权的规定,实际为《民法通则》监护权制度相关内容的明确,其性质为权利义务的结合,而不是法律所明定的一项“新权利”。故父母不仅有探望的权利,也有探望的义务,孩子也享有探望权。考究其立法目的,应扩大享有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但探望权的本质为父或母与子女的感情交流,其实现属于道德调整的内容,法律在此止步。对探望权行使的障碍可依法进行排除。为了子女的利益,一方可依法中止另一方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探望权,但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并不得滥用中止探望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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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与丈夫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均无异议,却在如何探望儿子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我同意儿子归男方抚养,但条件是我可以随时探望,可男方不同意,说随时探望会影响孩子的学习。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 读者夏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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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群 《青苹果(高中版)》2012,(2):44-45
编辑老师:
我的叔叔去年与婶婶离婚,他5岁的儿子被法院判归婶婶抚养。叔叔起初还能经常去探视自己的儿子。今年叔叔又结婚了。当他再去探视自己的儿子时却受到婶婶的阻挠。婶婶经常告诉儿子,他的爸爸不是好人,以后不要理爸爸.并千方百计地阻止叔叔探望儿子。叔叔非常思念儿子.他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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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5年前离了婚,儿子判给丈夫抚养。我经常去看望儿子,与儿子感情比较好。现在儿子已经11岁了,丈夫要再婚,请问我可不可以把儿子带过来自己抚养?广西孙碧孙女士: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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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历来是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人民法院在确认判决子女抚养的归属时,必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把维护子女利益放在首位,同时也要考虑父母的合理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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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责任、权利在法律上日益确定,我们有必要清楚地了解和掌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即未成年人应承担起哪些权利和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1款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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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两年前,我因与丈夫感情破裂,双方经过协议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我因怀孕时间不长,孩子尚未出生,所以没有提到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孩子出生后,我的工资收入低,加上患病,生活非常困难。我要求男方也负担一部分抚养费,但是他以离婚时没有孩子、协议中没有规定抚养费为理由,拒不承担抚养费。请问,我该怎么办?银川市赵桂英赵桂英同志:我国《婚姻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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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2000年结婚,育有一女,今年4岁。半年前我与前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随我一起生活,以前夫名义在2002年购买的商品房一套赠予女儿,离婚后,因考虑过户费问题,我一直未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上周,前夫告诉我因其牵涉借款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由于房产管理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仍为前夫,故法院将这套房子查封了,我很内疚,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导致女儿房产被查封,请问我该怎么办?[第一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