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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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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惩罚性赔偿的产生,体现了国家对损害赔偿这种纯粹的私法关系的干预,它最终追求的是一种实质的正义。惩罚性赔偿是一般民事赔偿的例外,它越来越受法律界的重视,我国法律法规对此亦有所涉及。惩罚性赔偿是出于维护实质正义的需要而产生的,它由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主观过错、消费者因不法行为遭受损害等三因素构成。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应确定惩罚部分的金额与损失额的比例关系,设定惩罚赔偿部分的最高限额。现行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不尽合理,英美等国家的实践对我国惩罚性规定的完善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2.
基于对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功能以及适用原则的考察,我们认为,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领域,应该着手建立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本文从建立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运用等几个方面对这种赔偿机制进行了研究,以期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其赔偿原则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不同,其存在问题饱受争议。惩罚性赔偿具有多重功能包括赔偿、惩罚和遏制等。惩罚性赔偿有别于一般赔偿,因此,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十分重要,为符合损害赔偿的实质要求,赔偿数额应当与实际损害之间存在一定比例关系,在其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之间,应当有所规范。如此,才能让惩罚性赔偿更为合理,能够实际解决司法活动中的问题,实现自身的价值。  相似文献   

4.
惩罚性赔偿以实质正义、社会效益为法理基础,具有经济法属性。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有待完善,建议规定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数,确立适当比例区间的计算方法,并考虑其他相关参酌因素,最后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5.
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为英美法国家所采用的一项制度,但是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五个英美法国家在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上各不相同,尽管都适用于侵权诉讼,但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具体适用范围仍存在分歧.至于惩罚性赔偿在合同领域的适用,除了美国和加拿大之外,其余三个国家都不适用.我国的民法典草案中已经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规定,但是具体的适用范围仍有较大争议,以上各国的规定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6.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法院作出赔偿数额的判决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赔偿制度,它体现了对受害人的抚慰功能、报应功能、遏制功能和对市场交易的鼓励功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的内容、责任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针对现行立法的缺憾,应当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借鉴美国法浮动限额制度解决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尽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7.
惩罚性赔偿是不同于补偿性赔偿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赔偿方式和机制,但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况看,还存在较多问题,需要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以及适用数额等方面加以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以期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功效。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正式确立了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进而转入司法实践,对其进行规范适用和制度完善研究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在惩罚性赔偿理论基础多元化转变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时代元素和现实国情,从适用范围、构成要件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展开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独立性证成,并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诉讼费减免制度、基础性法律关系的公共利益标准、多重评价下的同质责任抵扣制度以及统一惩罚性赔偿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9.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入手,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沿革,及在两大法系的现状.细述了食品安全的现实状况及严重影响,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作用.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责任主体、赔偿标准、赔偿数额存在的问题;并从明确主体、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完善统一标准与举证责任、赔偿基数合理认定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
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确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为中心,通过分析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法理基础、功能及我国惩罚性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1.进一步明确《消法》中关于消费者定义的解释。2.扩大《消法》第49条“欺诈行为”的适用范围,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证责任。3.合理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11.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及其数额的确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它有损害填补与威慑预防功能。对于是否扩大我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法律界人士存在着激烈的争议。本文首先分析我国现有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然后提出我国应在产品责任、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民事侵权、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故意犯罪附带民事赔偿等领域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后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成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一大亮点,但其惩罚、威慑不法侵害功能的发挥必须依赖制度的合理建构。《TRIPS协议》在惩罚性赔偿问题上持宽容态度,英美等国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重视考察侵权人的主观意图,德国法律关于受害人不能从损害赔偿中获利的传统立场逐步松动。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借鉴境外的成功经验,坚持人民法院判定赔偿金数额原则,明确赔偿倍数,合理确定计算基数,构建适应我国专利法治实践需求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3.
惩罚性赔偿是普通法上一项独特的制度,在适用中衍生出若干法律问题。针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不确定性、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可保性问题,探讨美国法上的各种解决方案,以资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4.
源于立法价值取向的不同,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对于损害赔偿的原则问题,民法主要坚持补偿原则为主,实行同质赔偿制度,即赔偿以直接损失加间接损失为标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针对社会责任在局部设置了特别加重赔偿,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行政诉讼中的侵权赔偿贵任,一般以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这是行政赔偿区别于民事赔偿的一个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5.
惩罚性赔偿原则是广泛适用于英美法系的赔偿原则,自创立以来,其合理性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但是,并没有在法律上全面确立。从法理角度分析,惩罚性赔偿原则符合理性精神,追求秩序价值的实现,同时具有浓厚的人权内涵。惩罚性赔偿原则理论障碍的解决有助于实践中具体制度的建立和维护。  相似文献   

16.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适用和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没有否认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只是作为一般损害赔偿制度之外一种例外而存在的赔偿制度。文章首先阐述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产生及其在英美法上的历史发展;其次借助对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和基本功能的分析,论证了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最后通过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和适用现状的剖析,并与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对该项制度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惩罚性赔偿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惩罚性赔偿是民法上的新课题。本文对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功能、特征、构成要件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指出其促进法律实施、为受害人和社会提供救济、消除刑事和民事制度之间的灰色地带等功能;在比较和分析之后给出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提出将惩罚性赔偿额上限与加害人的年收入或营业额挂钩的思路。在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在《民法典》上规定这一制度。本文对于构建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基础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8.
抚慰金与惩罚性赔偿是侵权责任中两个具有独立品性的救济制度。抚慰金救济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损害,直接对受害人予以金钱抚慰和补偿;惩罚性赔偿也是针对精神损害而言的,但直接针对的对象却是行为人的恶意。对精神痛苦的救济需要具备严重的程度,无论是抚慰金赔偿还是惩罚性赔偿,都以存在严重过错的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基础,所以,两类赔偿制度实际所针对的客体是相同的。抚慰金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当中,其实是对精神痛苦赔偿的分开表述,两者调整的内容是一致的。完整的精神损害救济的侵权制度应该是抚慰金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结合。  相似文献   

19.
对于环境侵权的责任追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性、归责原则及其承担责任方式的分析,认为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应当坚持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通过区分过错的形态,将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在补偿性的赔偿措施和惩罚性赔偿措施共同作用的基础上,以期实现对人类生存环境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20.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项发源于英美法系的赔偿制度,从受害者、当下的不法行为者和潜在的不法行为者三个角度考察,分别具有补偿、制裁以及威慑三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功能,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在我国,这项制度更应当适用于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对于产品责任则需看其是否涉及重大人身侵权。当然,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在实践中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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