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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闻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一其功能也逐步拓展。由最初的传递信息功能,发展到对社会的服务功能、引导功能、干预功能,而且一这些功能越来越强。与此同时,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发展.法律对新闻的规范也提出了要求。在新闻和法律的结合中.我们发现,新闻作品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侵害名誉权诉讼是近年来中国新闻界面临的最普遍的法律问题,从1987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一至今通过法律途径了结的这类新闻侵权案件已超过一千起。”问拉西明:《关于新闻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的研究》.载1995年第3期《新闻与传播研究/J。转引自《中国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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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由于新闻报道而引起的纠纷和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日益为人们所关注。鉴于我国新闻立法起步较晚,新闻法制保障体系尚不够完善,因而,对于我国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人们也难免产生疑问.本文就此谈谈自己粗浅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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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官司,是由新闻引起的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诉讼。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当代中国的新闻官司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索赔标的从小到大,公民或法人同新闻媒体打官司的法律纠纷频频发生。因此,我们不能不正视它、重视它、研究它,目的是:避免新闻官司;化解或打赢那些找上门来的新闻官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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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和“新闻记者条例”的征求意见稿都有建立新闻纠纷仲裁机构的内容,我想结合法院对新闻纠纷的信访处理及办案实践,谈点个人的意见。一、建立新闻纠纷仲裁机构的必要性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由于新闻报道发生争议而要求进行诉讼的人显著增多。这些人往往是因为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又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遂向法院要求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从1987年1月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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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前,各种“侵权官司”愈来愈成为众多媒体面对的一个沉重的法律问题,有学者指出,我国的媒体侵权诉讼正处于第四高峰期。自1987年《民法通则》生效以后,以侵害名誉权为主要诉讼形式的媒体侵权诉讼曾经历了三次高峰。第一次高峰伴随着中国公民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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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新闻官司”呈现出大幅度增多的趋势,新闻媒体和新闻记纷纷被推上了法庭的被告席。自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生效至今,我国先后出现了四次新闻诉讼浪潮。尽管不同时期新闻诉讼的特点不一,但有一点却一以贯之,那就是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成为新闻诉讼案件的最主要的类型。而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之所以频频发生,一条重要原因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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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7年上海出现建国以来第一起新闻官司后,新闻官司逐年增多,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已审理了1000多起。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新闻工作者要避免打官司,就要增强法律意识,防止新闻侵权。 要不侵权,就要知道什么是新闻侵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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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开始实施,以往靠行政手段调解的新闻纠纷一下成为新闻官司。据资料,次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新闻官司就逾300宗,其中又以侵权诉讼居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指出:“对报刊上文章引起的名誉纠纷,要区分正当的舆论批评与侵犯名誉权的界限。既要依法保护名誉权,又要支持舆论监督。”这是我国处理新闻侵权纠纷的指导思想。近年夹,一些本来不必进入诉讼程序的诉讼请求因种种原因而草率立案受理,进入诉讼程序后,在耗费大量人力、财力之后,又回到庭下调解;一些本来很简单的诉讼纠纷因为个别法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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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新闻官司”呈现出大幅度增多的趋势,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纷纷被推上了法庭的被告席。自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生效至今,我国先后出现了四次新闻诉讼浪潮。尽管不同时期新闻诉讼的特点不一,但有一点却一以贯之,那就是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成为新闻诉讼案件的最主要的类型。而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之所以频频发生,一条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新闻从业人员不懂法,因此,研究新闻侵害名誉权问题,重点是弄清有关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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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知识》一九八六年第六期发表方明同志文章《新闻转轨刍议》,从论证新闻事业的服务性着手提出了新闻转轨问题,我认为这个命题是值得研究的。方明同志在《刍议》中提出了“新闻事业也是服务业”、“服务性与指导性相辅相成”,认为新闻事业的服务性既“是优良传统,也是新问题”等论点,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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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7年《民法通则》生效以来,因新闻媒介发表作品而引起的侵权诉讼时有发生。已经引起新闻界许多同行的关注。一一般人以为新闻失实就会造成侵权,其实这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失实,是新闻工作中的概述。侵权,则是个法律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简言之,有的新闻失实并不一定构成侵权,有的真实的新闻恰恰也可能构成侵权。最常见的新闻侵权是对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名誉权的侵害。所谓名誉,就是社会上根据他人自身的品德、思想、才干、信誉等方面的表现所作的社会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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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的一条《延安新闻纪念馆开馆》消息称:“由中宣部、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等单位共同筹资八百八十万元建造的延安新闻纪念馆今天在延安清凉山麓开馆,成为我国第一个新闻事业专题博物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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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闻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且有增多之趋势,引起了社会广泛注意。为了有效避免这类案件的发生,笔者拟对其中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以飨读者。 一、新闻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构成新闻侵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公开传播、宣扬他人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现在有人将隐私理解为“阴私”,即指男女两性方面的一切秘密,如奸情、私情私事等。其实阴私只是隐私的一部分,从广义而言,隐私指的是个人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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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新闻侵权诉讼及其危害从1983年杜某诉沈涯夫、牟春霖新闻诽谤罪以来,新闻侵权诉讼已经成为媒体和作者的心头之痛。不可否认,在这些新闻侵权诉讼中,一些作为被告的媒体和作者确有失责之处,但也有一部分是针对媒体和作者的恶意诉讼。恶意诉讼,也有论者称为恶意不实诉讼,①或者诉讼欺诈,②是当事人滥用诉权,企图通过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方合法利益以谋求不当得利而提起的诉讼。从本质上看,恶意诉讼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特殊性表现在,当事人借助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企图用合法的形式为非法的内容遮羞。在我国学者起草的“民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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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新闻纠纷仲裁制度势在必行 新闻纠纷是指新闻材料的提供者、新闻采访和报道的当事人与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机构之间因提供、采访、报道新闻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纠纷,既涉及人身权利,又涉及经济利益。我国现行的新闻纠纷解决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诉讼。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新闻侵权诉讼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3年和1998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由于我国尚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