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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中.使用功能性限定是一种常见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虽然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对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所能覆盖的保护范围.我国的专利局和法院却有着不同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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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化学领域中,包涵数值内容的技术特征很多,如化学反应过程的温度和压力、组合物的组分含量和化学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等,这些数值通常是该技术特征的必要组成部分。《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包涵数值内容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通常需扩展为数值范围,以求最理想的保护效果。在许多情况下,数值范围可能影响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以,在涉及数值范围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是撰写和审查的重点之一。本文仅讨论在化学领域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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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时常出现。对这类权利要求如何解释其保护范围,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中有具体的规定,即应该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但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限于说明书的实施例以及这些实施例的等同物。这似乎表明,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对这类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不同于专利侵权判定程序的解释立场。美国专利法在1952年增设了第112条第6款,对涉及means+funcition(装置加功能)权利要求的解释作出了规定,但美国专利商标局一直坚持该法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专利审查程序,为此争议四十余年。在1994年In Re Donaldson案后,美国法院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此类权利要求的解释观点趋于一致。基于我国实务,本文介绍了含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的定义、形成和解释依据,并认为对含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的解释应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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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美国分类号(UC)的特点,并结合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撰写的规定,介绍了如何充分利用UC分类号、公司代码等进行特定领域的文献检索,而且通过实际案例给予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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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徵内容确定的基本规则,但要准确适用这一规则,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这些问题包括:专利审批与侵权判断中如何统一功能性特徵内容确定规则,功能性特徵的认定标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及附图均未描述权利要求所述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时如何处理侵权纠纷案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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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当权利要求技术特徵的文义包含多种含义可能需要将其解释为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时,应当考察该多种含义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若差异点都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者若针对从相同点到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改进过程中,说明书未公开任何具有创造性的内容,则不宜将权利要求解释为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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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通常体现为对计算机程序的具体应用。由于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抽象性和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上述发明专利撰写所作的特殊规定,目前此类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经常体现为功能模块。在相关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对此类发明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否应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中功能性特征的规定引入说明书的限制将直接影响其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本文将主要着力于通过对域外法的观察与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以期梳理出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有益规则。笔者认为,至少对于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明确表述的发明目的,权利人应当公开比功能模块及其连接关系更为详细的具体技术方案,才能更好地发挥专利法对于激励创新和保护公众利益之间的利益衡量。而与该发明专利的发明点无关的实现该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则可以参照美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手段加功能"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明确权利要求中哪些技术特征是功能性限定,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来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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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余指定原则,或称非必要技术特征原则,是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定原则,旨在针对撰写专利权保护范围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法官通过运用自由裁量权,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以达到最大限度保护专利权人利益.但在许多发达国家,该原则已渐趋式徽之势.通过长期的实践,我们应当重新审视该原则,慎重适用,以平衡私权利益和公众利益,以更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立法要旨."下面用案例加以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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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说明书附图的绘制附图是用来补充说明书中文字部分的,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附图可以是示意图,无须画成详细的工程用施工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九十四条对附图绘制作了具体规定.几幅附图可以给在一张图纸上,并以“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编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该图在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说明书文字部分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在几幅图中应当一致。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