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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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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体现了立法者对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构成要件上的特别规定。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我认为,该罪与普通受贿罪相比较,具有其独立性,在刑法中应当设立独立的罪名,即斡旋受贿罪。  相似文献   

2.
张峰 《华章》2011,(31)
目前,斡旋受贿罪是否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进行单独立法存在很大争议,结合我国司法立法现状和国际立法趋势,对斡旋受贿罪成立独立犯罪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并针对斡旋受贿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从我国目前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来看,包括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等多个罪名。但对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实践中还存在许多有争议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受贿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遏制。所以,笔者将对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为共同犯罪问题的合理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相似文献   

4.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贿罪的基本条件。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尚未达成共识。通过对学界观点的述评,认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1对“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斡旋受贿罪的前提。所谓“职权”,指行为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所谓“地位”,是指行为人所在的领导岗位,在领导身边工作或者担负的特殊工作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所形成的影响力。但在如何理解“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上,我国理论界没能形成统一的认识。这一含义的模糊性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利用职权或地位的行为在现实中的表现错综复杂,法律不可能对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造成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纷争不断,而且导致了司法部门在具体实务操作中的抉择艰难。1.1对“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1.1.1观点认为,是指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职务上的制约关系的便利条件。这种制约关系具体可分为两种:一是纵向的制约关系,即上级领导对下级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二是横向的制约关系,即不同部门、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  相似文献   

6.
关于何为受贿罪的法益,存在"不可收买性"说和"公正性"说之对立,"廉洁性"说为我国目前的通说,"公正性"说和"廉洁性"说均存在问题,当以"不可收买性"说为基本立场,从受贿者角度出发,将受贿罪法益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出卖性,这一表述契合受贿罪权钱交易之本质,能合理解释事后受贿、斡旋受贿行为何以成立犯罪。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新罪名司法解释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存在不符合构成要件、不当扩大犯罪主体外延、没有体现犯罪本质和与刑法罪名体系不协调的问题,值得商榷。我国《刑法》应当建立公务受贿罪、业务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的贿赂犯罪体系,并且重定贿赂犯罪的罪名,分别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  相似文献   

8.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确定受贿罪的关键所在,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就需要在案件审理中不断总结探索,作出公正、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9.
在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中,索贿、受贿罪具有特别严重的危害性。因此,对索贿、受贿罪作进一步的探讨,搞清楚索贿、受贿罪的构成及量刑问题,对于狠狠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保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索贿、受贿罪均属渎职罪。所谓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替他人谋取某种利益为条件,索取其钱财的行为;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非法接受其贿赂的行为。构成索贿、受贿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相似文献   

10.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新设立的罪名,该修正案在受贿犯罪主体上突破了传统范围,把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身边人"收受贿赂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加大了刑法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同时该规定本身存在模糊性使得对该罪的适用时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本罪的共犯认定、主体范围确定等问题。因此,笔者将对以上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将其立法是大势所趋.刑事立法应细化贿赂犯罪的罪名,降低受贿罪之立案标准,建立多元量刑模式,并完善相关立法以打击因贿赂而诱发的其他犯罪.司法操作中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认定标准应综合考量,证据规则适用贿赂推定,量刑标准要重点考虑对公权力的侵害程度及社会后果,既得利益之处理适用罚金刑和资格刑.  相似文献   

12.
关于性贿赂罪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将视角聚焦在贿赂罪研究的前沿上,指出了我国现行刑法中贿赂罪的立法缺陷,介绍了当前法学界关于性贿赂罪立法的不同观点,提出了性贿赂犯罪的立法主张。  相似文献   

13.
受贿罪的刑罚,在量刑体系上对于贪污罪的依附、量刑标准的交叉与当今受贿犯罪的高发,反腐败形势的严峻显得不甚协调。鉴于此,通过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阐述了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刑罚的有关规定,并以此分析了受贿罪刑罚规定的主要缺陷,以期为受贿罪刑罚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增设了利用影响力交易罪,其在犯罪主体上首次确立了关系犯,在行为方式上将斡旋受贿行为无限延伸;本罪主体与请托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不同的共同犯罪形态;本罪行为的性质是斡旋受贿,为保持刑法分则第八章同类客体的统一性,需要对关系犯的自然身份给予法定化,并看作是法定身份的投射。  相似文献   

15.
赃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宋代在严惩赃吏思想的指导下,针对官员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监守自盗、行贿、坐赃等犯罪制定了翔实而严密的法规政令,大量惩治官员赃罪法律规范的出台一方面显示了宋朝法律的完善和立法技术的卓越,另一方面对于遏制官员犯赃、整顿吏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宋朝作为一个封建王朝,其自身不可逾越的阶级局限性使得惩贪肃腐的法律功能在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  相似文献   

16.
澳门地区刑法对受贿犯罪的规定和刑法理论对受贿罪的诠释具有鲜明的欧陆法系的特征,文章从法律规制、立法模式、罪名设置、构成理论、理念价值等方面对其与大陆的相关立法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17.
社会转型期的贪污贿赂频频发生是我国屡禁不止的问题。受贿犯罪因涉及面广、顽固性强,严重损害了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影响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刑事立法的缺漏是导致受贿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我国受贿罪立法进行理性分析、补缺堵漏已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8.
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腐败已经成为各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最大障碍之一,而贿赂犯罪则首当其冲。在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日渐提高的今天,性贿赂以其独有的特征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成为各国贿赂犯罪的应有内容之一。但我国受形式主义及司法实践中的“计赃论罪”观念的误导,至今未将其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性贿赂犯罪的现状,纵观中国古代的立法例,横向比较西方国家的立法,阐明了我国当前切实可行的做法应当是通过立法解释将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扩大解释为物质性利益与非物质性利益,把性贿赂纳入贿赂罪之中。  相似文献   

19.
受贿罪由于自身的特殊性成为近年来在职务犯罪中最严重的一种犯罪,甚至成为整个犯罪体系重要的一罪,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受到高度的重视。受贿罪客观的隐蔽性、办案机关的主观功利性使得受贿罪自首的问题变得比较莫测复杂。以刑诉法为根据在时间段上类型化地客观判断受贿罪自首能否成立,直接有益于受贿罪正确的定罪和量刑。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第387条第2款规定的单位受贿罪须以“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为成立要件,但是,实践中已出现用规避“账外暗中”的方式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反商业贿赂的现实已经凸现出我国刑事立法的局限。因此,取消单位受贿罪中的“账外暗中”,使刑法第387条第1、2款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趋于一致,无论是出于刑法理论的分析还是反商业贿赂的实际需要,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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