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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近日,“音乐风云榜十年盛典”评选“十年影响力歌手”,歌手刀郎的入围引起评委争议。评委会主席那英坚决反对刀郎入围,认为必须以音乐性为先,乐坛贡献力其次,最后才是销量。  相似文献   

2.
申请人美国萨澳公司(Sauer,Inc.)于2000年9月14日在国际分类第12类“陆地车辆用液压泵”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WHATREALLY MATTERS IS INSIDE”纯英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该商标译为“确实有重大关系的东西在里面”,类似广告宣传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着性,不具有识别特征。依据2001年10月27曰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i-Module”商标 韩国申请人株式会社现代显示科技(Hyundai Display Technology,Inc.)於2001年9月PP日在国际分类第9类“液晶显示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i-Modu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P)的注册申请,并声明指定颜色’。商标局经审查,於2002年7月2日以ZC1985099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8741、号“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见附图2,刊登於第720期《商标公告》)近似,且该商标中的“Module”译为“模数、模块”,为计算机技术术语,在指定商品上用作商标缺乏显着特征。  相似文献   

4.
若干年来,成干上万的“鬼”商标在中国大地游荡。“鬼”商标总的特点是“盗名窃誉”。它们在申请注册或使用时常带有明显的或隐藏的恶意。大部分“鬼”商标不实际使用,而是等待时机转让商标申请或注册,从中攫取暴利;也有一部分在实际使用。通过销售赚取不正当的利益。时下我国“鬼”商标数量之大,增长之快,形式之杂,名堂之多,都已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社会上一些人也常被“鬼”商标虚假或脆弱的“合法性”所蒙蔽,明知其不合理还为其辩解;有的甚至还不无赞赏,认为抢先申请或注册的某“鬼”商标构思新奇,抢先者独具“慧”眼,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由於不尽相同的原因,“香雪海”、“旭日升”和“先科”等驰名商标或着名商标先后被法院查封、拍卖。本文以“香雪海”商标为例,对商标的财产权属性、商标许可、转让备案制度的法律后果以及审判、执行程序中查封的禁止力范围、商标拍卖过程中商标权利的转移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6.
商标是商品(包括服务)和标记的结合,也就是在商品中使用的标志。脱离了商品讨论商标就超出了商标法的范围。因此,商品的“相同、类似”和商标的“相同、近似”成为认定商标侵权民事纠纷的两大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7.
商标一“注”值万金林东商标,俗称牌子,企业长期使用商标,在消费者的心目中形成了包括品质、价格、服务在内的商标信誉,进而由商标信誉产生企业信誉。迈步市场,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常常不知所措,要想选购称心如意的商品,只能靠商标.不同的商标代表着不同的企业,同...  相似文献   

8.
时下,“傍”名牌之风盛行,为的是通过捷径实现经济效益。企业的名牌表现为商标和商誉,所以一个有名的企业名称和商标成为其他企业假冒、模仿或者直接侵害的对象。这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造成市场混乱。究其原因,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法律责任不明是主要原因。现以陕西省“伟志”商标的诉讼为例探讨其法律责任。 1989年 7月1日,作为陕西伟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汉中市伟志西服厂通过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商标局申请“伟志”商标的登记注册。经工商局审查,取得“伟志”商标专有权。1993年…  相似文献   

9.
案情简介 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锦力公司)是第1465894号“曼科”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电开关、插座”等。虽然“曼科”商标在广东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在锦力公司生产的部分商品上,该公司实际使用的是“曼科CLIPMEI’商标。佛山市市民廖燕文女士是第1674385号“CUPMEI”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也是第9类“电开关、插座”等。与“曼科”商标相比,“CUPMEI”商标在广东省的相关公众中没有多少知名度。2004年6月29日,廖燕文以锦力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锦力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廖燕文的诉讼请求。廖燕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於2005年11月2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相似文献   

10.
申请人-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於2001年9月3日在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兽医用制剂”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英文文字商标“ENVACAR”的申请。2002年10月10日商标局以“该商标译为硫酸胍生。是一抗高血压药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为理由予以驳回。  相似文献   

11.
不久前,(荷兰)海尼根公司与(香港)泰中烟草国际贸易公司(下称“泰中公司”)关於“喜力”商标纠纷,经过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最终尘埃落定,二审法院最後判定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於第1369685号“喜力”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这意味着泰中公司最终获得了指定在第34类“烟草”等商品上的“喜力”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尼根公司在中国多年经营亚最终成为知名商品的“喜力”商标,在“烟草”类商品上被人分去了半壁江山,这是海尼根公司最不愿看到的结果。’透过本案在商标局和法院的审理过程,反映出商标审查以及对已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保护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本案终审结果表面看似符合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但却明显有悖於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精神。本文想从此案  相似文献   

12.
印度尼西亚申请人P.T.伯而纳(P.T.Permona)于2001年3月22日在国际分类第34类香烟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RO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1)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Rolex Promotions S.A.在机同、类似商品上已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第566503号“RO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见附图2)近似。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中作为在先商标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是未注册商标,当该商标被抢注后,该抢注商标能否被撤销的关键就在于在先商标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但如何判定在先商标“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分歧。  相似文献   

14.
当一件美术作品用于商标、装潢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时,则会产生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商标、装演、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因美术作品通常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装演、外观设计则分别受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的保护,因此,就出现了“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在此情形下,对商标权、专利权而言,著作权就是所谓的“在先权利”,商标权、专利权等则为“在后权利”。通常,对“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由各部门法分别保护应无疑议,但在二者重叠与交叉时,应如何保护这两种权…  相似文献   

15.
反向假冒,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合法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出售的行为。自1994年中国发生“枫叶”商标与“腭鱼”商标的反向假冒纠纷以後,理论界对於反向假冒行为性质的讨论就未曾间断过。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52条第4项明确将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界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尺度,然而,对於这一规定,学者们之间仍然存在颇多争议。  相似文献   

16.
“中华老字号海外维权第一案”——王致和德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近日终审判决.德国慕尼黑高等法院二审裁决”王致和”商标侵权案中方胜诉.要求德国欧凯公司停止使用“王致和”商标,并撤回其在德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王致和”商标。据了解.该案始于2006年7月,王致和集团到德国注册商标时发现.王致和腐乳、调味品、销售服务三类商标被一家名为“欧凯“的德国公司抢注.并且商标标志完全相同.双方协商未果之后.  相似文献   

17.
本文针对企业资产重组的不同目标的要求,设计了五种与之对应的工业产权战略方案:“有形资产+商标”、“有形资产+专利”、“有形资产+工业产权(专利、商标)”、“专利+商标”、“(弛名)商标+(弛名)商标”。其根本宗旨是通过具有高度柔性的无形资产(工业产权)与具有高度刚性的有形资产组合,达到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以实现企业资产重组的目标。  相似文献   

18.
在长达12年的“采乐CAILE”商标争议案中,商标权人收到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3次裁定,经历了法院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虽然“采乐CAILE”最终得以维持,但“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商标权人在商标争议过程中遭受重大损失。正值商标法修订之际,我国应吸收行政立法的最新成果,全面体现行政行为确定力理论,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制度,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相似文献   

19.
《中国专利与商标》2009,(3):98-99,101,102
本案原告保时捷股份公司从1990年起,相继在中国注册了“PORSCH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保时捷”文字商标和“盾牌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汽车及其零部件、汽车修理等服务”等多类别的商品与服务。  相似文献   

20.
《中国专利与商标》2009,(3):98-98,100,101
本案原告宝洁公司拥有的“护舒宝”商标于1989年在中国获得注册。广州市白云区雅曼化妆品厂申请注册的“护士宝HUSHIBAO”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核准注册。宝洁公司认为,“护士宝HUSHIBA。”商标与“护舒宝”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引起混淆误认,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述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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