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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我们知道,《劳动法》是一部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的法律。该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了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从劳动报酬权、平等择业就业权、休息权、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全面地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还规定了国家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如促进就业、进行职业培训等,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在《劳动法》的规定中,只要是通过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都由劳动法一体调整,劳动关系的主体一律平等适用劳动法。这就打破了所有制界限,消除了歧视,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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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与本质:劳务派遣理论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丁芙蓉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2,(1):39-41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涉及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三方主体。准确界定其法律性质是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研究的理论基础。从劳动力市场考察三方关系,派遣机构的劳动人事管理与用工单位的劳动指挥管理是一个劳动关系中的两个组成部分,两者结合才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因此,二者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共同雇主,对被派遣劳动者共同承担连带的雇主责任。 相似文献
3.
在劳务派遣制度三方的权责分配法律关系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形成劳务派遣的民事合同关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存在用人的劳动关系,与此同时,劳动者又与用工单位形成另一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基于此,在构建三方的权责平衡体系中,用工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可直接向其支付工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的不同时期分别享有用人单位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在权责平衡中,劳动者不仅应当享有普通劳动者的权利,还应当享有一些特别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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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57-64
"互联网专车"运营模式下的用工关系缺乏清晰的法律界定,专车软件平台公司与专车司机之间不宜界定为劳动关系,也不宜界定为居间关系、承揽关系。法律关系的不清晰带来了很多现实问题,如专车司机的权益问题、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行政处罚责任承担问题等等。互联网时代劳资关系结构"类劳动者"概念确立的理论基础以及域外设立"中间类型"劳动者主体的成功探索,为我国通过创建"类劳动者"的概念来回应互联网专车用工关系的问题提供了现实可能。建议我国立法增设"类劳动者"的概念,并构建配套制度来规范"互联网专车"的用工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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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丽丽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19(1):109-112
除去传统意义上典型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中的非全日制用工在目前劳动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对于促进适龄劳动者就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时间以及用工制度的转换等方面受到的法律保护却不甚如意,规定非全日制加班制度,统一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利用书面合同形式稳定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为非全日制劳动者购买劳动保险,保障劳动者权益,以此促进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6.
为逃避自身责任,一些用人单位常常故意扭曲原本简单的劳动关系,通过形成三方、四方甚至更多复杂关系以求金蝉脱壳。而许多劳动者也往往因此难于理出头绪,不仅给自己维权造成极大障碍,甚至最终不了了之。那么,劳动者应当怎样防患呢?隐蔽用工,须防主体不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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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行政部门出台的行政规章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获得赔偿的程序和赔偿标准。由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并与其他立法存有不同的规定,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依据民事法律制度规定的雇主赔偿责任来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问题。立法的缺陷造成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存在不统一。从公平保护受雇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必须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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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育钧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103-106
近来劳务派遣成为了劳动就业规制的重点,随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颁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就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但是该规定的内容不够全面,还应规定劳务派遣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工伤预防制度。在工伤保险责任分配上应建立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制度,厘清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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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秀盈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110-111
《劳动合同法》以专门的章节就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所涉及的计酬方式、计酬标准、工作时间、合同履行、工资支付周期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劳动法保护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价值取向。然而,通过对这一制度进行纵深和细致的思考和反思,非全日制用工在合同的解除、社会保险缴纳等多各方面的制度设计都背离了劳动法的初衷。为了更好地维护这一部分的劳动者权益,需要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0.
劳动者要获得双倍工资请求权,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劳动者必须和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二是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体包括三种情形:第一,首次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应当签订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有签订;第三,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超过一个月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归因于劳动者,也不能因此而免除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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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6,(3)
工作日休息时间是劳动者应当得到的合法权利,但在劳动时间无法准确判断下,劳动者这一基本权利往往会受到非法侵蚀;步入智能时代,许多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往往超过规定范畴,弹性用工制度的出现或许能有效协调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博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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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丹辉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138-140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针对标准劳动关系而言的,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标准劳动关系及保护其相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劳动用工的灵活,非标准劳动关系大量出现,而其法律规制及其相关劳动者的保护相对缺乏。要使非标准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的有效规制,保护相关劳动者的的权利,需要在已有的相关规定之上,将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细化、统合,尽量将其都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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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进行认定时,应根据不同的运营模式,并结合“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的标准来进行判断。在公司经营制模式中,出租车公司是赔偿责任主体;在挂靠经营制模式中,挂靠者是赔偿责任主体,被挂靠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承包经营制模式中,承包方是赔偿责任主体,发包方负连带赔偿责任;在租赁经营制模式中,出租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驾驶资格是否知情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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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劳动关系呈现出明显的不平等性,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模糊,用工性质界定不明,工资偏低、工作时间过长、无相关保险及福利等现象层出不穷,已成为司法实践不可避免的问题。文章通过对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劳动关系不平等现象的分析,结合对《劳动法》的解析以及勤工助学性质特点的分析,对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提出建议,即完善我国劳动法相关法律体系,确立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合法劳动者主体资格,学校作为对大学生的直接管理部门,应该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加大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的帮助,加强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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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中的雇主义务与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潘霞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70-74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派遣中雇主义务与责任的划分应以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的利益,维护劳动派遣市场秩序为价值取向,以劳动派遣中三方主体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为理论前提。以此为基础,我国劳动派遣法制在具体划分劳动派遣中雇主义务与责任时,应采用法律直接规定为主,合同约定为辅方式,将各雇主应承担的义务范围具体划分为二者共同负责之范围、单独负责之范围及彼此间互负的担保义务。相应的,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两雇主应承担直接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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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及法律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春苗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30(4):10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用工定位于非主流劳动就业形式而作了专门规定,但其规定在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劳务派遣退回机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等方面还不周全,需要完善相关条款进一步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使劳务派遣用工在我国劳动就业中发挥其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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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今年将正式确立小时用工模式,下岗失业人员有了更灵活的就业选择,并能像全日制职工那样拥有合法的劳动地位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目前,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已在小时用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最低工资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并有所突破。根据有关专家的科学测算,已确定小时工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 4元左右。并已将小时工纳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并依据小时工多重劳动关系的特点,确定个人缴费主体地位,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费直接支付给个人,全部由个人独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上海将确定小时用工模式@姜微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