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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代表着案件处理无争议,但实践中一审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检察院、法院等主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事由启动再审的情况仍大量存在,程序反复严重折损了制度效益。以再审文书为样本剖析其症结所在,是制度定位不清、程序阶段混同、权利保障不足等原因导致。以再审的视角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检察院确保具结书制作过程的合规性,审查起诉阶段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不得剥夺被追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驳回申诉通知书详尽说理,确立程序性违法制裁等举措从源头上实现办案效益最大化,力求案结事了,服判息诉,减少再审案件发生,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效。  相似文献   

2.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技术性上诉因违背司法公正性、损害司法公信力、拖延诉讼效率而应受到限制。引起技术性上诉的主要原因包括上诉理由审查机制的缺失、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二审裁判的限制、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定效力不明、监所条件差距带来的留所服刑需求以及不健全的司法教育感化机制引发的虚假"认罚"风险。为有效避免上诉权滥用,应当明确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完善速裁案件二审审理制度、统一服刑标准并强化司法沟通工作,此外,可以尝试在速裁案件中推行有因上诉制度。  相似文献   

3.
目前,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良好效果,但重罪案件受限于该制度所追求的效率价值这一目标,未得到充分适用。缘于制度价值导向失衡、法律规范模糊不清以及各方主体利益难以平衡,重罪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明显受制。因此应当转换价值导向,注重对当事人特别是被追诉人的司法权利保障,尝试从权利保障角度来探析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路径。最终,立足权利保障的价值导向,确立相关法律规范、构建与强化相应程序的制度,改善重罪案件适用效果差的现状,从而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  相似文献   

4.
在适用条件及适用后果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存在一定的交叉。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铺开,公诉案件刑事和解面临着适用范围狭隘,从宽幅度小以及被害人主体地位虚化的现实困境。认识并解决这些困境,应顺应认罪人罚从宽的制度背景,从宏观高度重新厘清制度定位,扩大和解的适用范围,赋予被害人明确的量刑建议权。  相似文献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速裁程序的进一步发展,其程序意义在于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不起诉制度源于起诉便宜主义,旨在将部分案件在审判之前终结诉讼程序,但我国检察机关未能充分利用不起诉裁量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应对刑事诉讼全过程予以简化,审判前适用不起诉制度既有可行性,又有必要性。应明确将认罪认罚作为酌定不起诉的考量因素,将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分流出诉讼程序,是实现两项制度程序价值的出路。  相似文献   

6.
《滨州学院学报》2021,(5):77-84
理论上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存在争议,需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认罚、从宽等构成要素进行法理分析,以廓清刑法理论上的不同认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行为人认罪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在罪名定性存疑时,司法主体对认罪环节更需慎重,对有罪答辩的罪名数量也需要认真核查,以确保认罪认罚从宽的司法适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认罪认罚从宽的实施还需要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认罚的从宽处理需从刑罚种类与刑罚幅度等方面进行明确。这一制度可以适用于刑法分则的所有罪名,不应该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7.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运用,检察机关不断加大量刑建议制度的改革力度,量刑建议经历了从幅度刑到精准刑的转变。本文以西藏自治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747份刑事判决书为基础,总结西藏自治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机制的运行情况,以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难点、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对于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及缓刑的影响作为切入点进行分析,总结该制度在思想认识、制度本身和配套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此,从三方面提出破解之路,即在将认罪认罚作为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在实体法中予以确立的基础上,构建多元化机制,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化水平,并配套构建量刑建议的审查和救济机制,以期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务成效。  相似文献   

8.
智慧司法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如何继续贯彻该制度,有效地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便捷化、智能化成为司法机关的当务之急。在“两高两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指导下,检察机关将办案工作与“互联网+”技术结合探索出两种办案模式,分别是“远程视频+电子签名完成具结”“远程视频+权利告知书”模式。当互联网+技术应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避免该模式在司法仪式性、亲历性方面的程序风险,并以此为契机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信息化、智慧化。  相似文献   

9.
虽然目前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二审程序,但是关于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二审程序成为了具有争议的问题,必须明确的是,将二者适配,绝不是一种制度向另一种制度的妥协,而是在寻求防止认罪认罚案件滥用上诉权与保障案件效率之间的一种平衡。我国诉讼程序上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程序作为一种救济程序,其存在的意义不言自明,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必然包括二审程序,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与二审程序相适配是十分有必要的。探索建立启动二审程序前的审查机制将无实质争议案件“剔除”,其理论依据在于保护权利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同样,保护上诉权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建立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审查机制,平衡效率与公平,蕴含了法理基础。为建立认罪认罚上诉案件的上诉审查机制,必须从事前机制、审查主体、减少上诉事由三个方面打造一个横向和纵向相互融合的系统,打破目前控方或辩方单方面启动二审程序的模式,进一步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建立灵活与高效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0.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全面推开并展示出强大生命力,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在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与合理性以及司法资源效益方面存在某些局限性。以“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为研究工具,从法经济学视角论证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以C法院裁判文书为实践样本,分析该制度适用现状及博弈相关因素并进行法律效益评判,提出了细化认定标准、优化认定范围与效益关联、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等实践路径,以期实现效益最优和法益人本理念的回归。  相似文献   

11.
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与反悔权呈现统一分立的复杂关系,上诉审查机制应将上诉行为是否具有反悔性质作为审查标准,并坚持对实体公正的追求。以该标准为出发点,对被告人的上诉行为进行细分,将其中并不具有反悔内容或与实体公正具有紧密联系的上诉理由列为绝对允许上诉的范围,包括程序违法型上诉、期待利益受损型上诉、事实不清型上诉以及情势变更型上诉四种。将其他上诉理由统一划入相对允许上诉范围,由法官对是否允许上诉进行自由裁量。同时对认罪认罚从宽上诉程序中的审查机制适用范围、审查法院、审查方式进行细致规定,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统一。  相似文献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实践化试行至制度化入法、自小范围开展试点至推行全国范围适用,大大提高了我国刑事司法的效率,加快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但该制度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需要防范其隐蔽漏洞造成的冤假错案问题.文章从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错案的根本因素和直接因素入手,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错案防范的化解路径.  相似文献   

13.
《宜宾学院学报》2018,(3):35-41
酌定不起诉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具有高度的内在契合性。目前我国酌定不起诉面临着案多人少、犯罪轻刑化明显、程序分流不足的现实困境,这与推进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存在抵牾。对此,未来立法改革应当在分析冲突原因的基础上,转变有罪必罚的深层次思维逻辑,统筹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与程序控制的平衡,引入以附条件不起诉为重点的改革措施。  相似文献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为我国刑事辩护的实质性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在制度适用中强调律师的有效参与,是"辩护权主体与辩护权行使主体相分离"大背景下,维护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质量性、自愿性和有效性的必然选择。现阶段亟需在提高刑辩律师数量与能力的同时,逐步构建起科学完备的法律援助机制,从而最终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的有效参与。  相似文献   

15.
定罪与量刑的关系模式是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理论上的争点与实践中的难点。探寻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定罪与量刑关系模式,对推动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深入进行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各界普遍认为应适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目前专家学者们的分歧在于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应适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还是独立的量刑程序。各地方法院量刑程序改革试点的实践证明,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审理,独立的量刑程序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1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后可以撤回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意味着被追诉人享有对其有罪供述的撤回的反悔权。此外,在《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中提到被追诉人的某些行为可以被视为撤回。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反悔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如证据、量刑、人员回避等多种问题亟需得到解决。通过设定不同阶段的行使程序、救济程序以及相应的配套程序以期解决行使反悔权后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7.
建立及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要求之一,两院三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值班律师意见》)正是深化落实司法改革目标的推动力量。此外,《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称为《试点办法》)已运行一年之久,作为其内容的值班律师制度是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值班律师意见》虽完善了有关规定,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值班律师阅卷权利及有效参与等规定仍不完善。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视角,对我国值班律师制度予以分析,以期对其的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8.
适用普通程序对“被告人认罪案件”采取简化审理的方式,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对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兼顾有重要意义。简化审理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以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偏差。  相似文献   

1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实现我国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枢纽。目前,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仅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三条路径。而法庭调查作为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直接体现审判程序繁简的关键环节,必将因此受到影响。首先,公正基础上效率观以及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影响刑事诉讼法庭调查模式的核心价值导向;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四个核心构成要素,即被追诉人意志自由前提下的自愿性、控辩合意的利益交换、追诉主体扩张的裁量权、诚信理念是该制度运行影响法庭调查模式的内在逻辑;最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中法庭调查内部各环节保留与简化存在问题,认罪因素与认罚因素的介入具有不同的影响,刑事案件庭审流程具有再简化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2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审判前的合作模式的一种探索,其中赋予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下直接作出撤销案件的规定,无疑是对现行法的突破,极易成为侵害被害人权益的"利剑"。以《试点办法》第9条为视角,厘清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问题,并择介域外污点证人制度的相关规定,试图在实体条件和程序运作方面进行优化,并建议将公安机关的撤销权转交检察院,强化监督实效,破除公众疑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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