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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度转会操作细则①中国足协按照有关现定核实申请转会队员的条件。②中国足协每隔周的星期一公布一次符合转会条件的队员名单。③转会名单公布后,各俱乐部即可用规定的要人表格向中国足协申请希望转入的队员。④中国足协首先核查该俱乐部是否有转出队员(已转出或已列入转会名单)。⑤在有转出队员的前提下,中国足协按照原俱乐部优先和甲乙级联赛名次列前的俱乐部优先选择的办法,在公布转会名单后的下周一(留给各俱乐部一周时间考虑和申报)开始确定运动员转入的俱乐部。⑤各俱乐部对中国足协确定转入的队员必须在下一次公布转会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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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转会细则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国足协关于转会程序的规定: 1.运动员或俱乐部上报转会名单; 2.需要转入的俱乐部,根据中国足协公布的转会名单,上报要人名单; 3.足协根据要人名单,确定运动员转入俱乐部:如运动员不愿转入该俱乐部,则失去当年转会资格; 4.如果同一运动员有两个以上俱乐部需要,别按当年有运动员转出的俱乐部的联赛名次,名次列前的俱乐部优先……这简直是现代的“拉郎配”。该细则实际剥夺了运动员的权利,球员不能选择自己想去的俱乐部,像郝海东倾慕万达投身而来的事就不会再发生了。所有的结合都要由中国足协来完成,这不是封建家长包办代替式的婚姻吗?宪法规定,公民有人身自由权,那么,谁又给了足协权利、让它可以剥夺球员转会自主权,并且,“凡是不听话的,不愿意我包办的,今年就别想嫁出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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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事物的诞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旧的母体中演变而来,在不破坏母体的基础上有所改进,使其更适于环境的要求,此谓改良;第二种是彻底地打破旧有的秩序,由新生的事物取代旧有的事物,此谓改革。 作为运动员转会基石的转会制度现在就面临这一问题,而作为旧有转会制度的“卫道士”国际足联与“改革派”欧盟也正在为这一问题展开明争暗斗、其斗争的核心问题是当运动员转会时,运动员所属俱乐部是否要收取转会费。改革一方的倡导者──欧盟旗帜鲜明,要求彻底取消转会费,运动员合约期满后可以自由寻找俱乐部,而接收俱乐部无须支付运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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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基于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的基本思想,以中国足协运动员转会制度两次重大调整为依据,概括了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的自由交易尝试、限制交易调整和协调交易调整三个阶段的基本特征;继而对现阶段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最后,基于博弈理论的思想提出了构建制定运动员转会规则的博弈主体结构、明确运动员转会制度运行的博弈方式以及运动员与俱乐部劳资纠纷诉讼机制的调整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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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8,(2):157-163
运动员转会中俱乐部与运动员委托代理之间所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是目前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基于如何建立有效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制度,以便更好地解决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逻辑,采用文献论证、专家访谈、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委托代理的混合策略博弈分析,对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制度进行研究,认为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存在激励机制不完善、处罚机制乏力等问题。提出通过事前激励、事中监督、事后处罚等完善运动员转会制度的具体路径,以期为运动员转会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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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松和 《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2020,(2):17-22
运用文献论证、博弈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双方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之间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监管和处罚机制不完善或者说运动员转会监管和处罚制度存在漏洞。针对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之间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运动员转会监管机制、加强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交流、完善运动员转会处罚机制等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具体路径,旨在为相关部门制订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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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动员转会行为的法律调整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王存忠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1996,(4)
对运动员转会所涉及的三个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讨论。1)转会运动员与原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应属于一种劳动合同,它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劳工方面的法律,指出了双方的义务与权利。2)原属俱乐部与转入俱乐部的转会合同应为民事合同,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合同的一般原则,适用于这类转会合同。3)运动员与接受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亦应属劳动合同,亦应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但应对此类内容给予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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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欧洲足球转会制度的比较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王铁生 《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05,21(3):9-10
通过对中欧足球俱乐部、中欧足球转会规定以及中欧足球运动员转会情况的比较,分析中国足球现行转会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借鉴欧洲足球转会制度的经验,提出了建立中国足球俱乐部转会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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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年来,国际足坛的转会市场上流行这样一种转会交易方式,作为买主的一方在买来另一支球队的球员之后,觉得价钱合适、队员为俱乐部带来的各方面效益高,久而久之买方喜欢与该卖方合作,继续购买该队的球员,以至于买方俱乐部中的球员很多都来自同一个俱乐部,我们将这样的转会称之为“对口输出”,比如勒沃的很多队员都直接卖给了拜仁,两家俱乐部也结成了伙伴关系,还有皇家马德里和国际米兰,国际米兰的卡洛斯和罗纳尔多先后卖给皇家马德里,现在,皇马的球员又先后转让给国际米兰。下面我们通过一些具体的例子来分析“对口输出”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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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8日,L.ACE的一条微博对争论了近半个月的"LGD无名转会事件"做出了最终表态:"在L.ACE的监督下,3月7日完成两桩转会交易,原LGD俱乐部选手兼队长周祺琳,ID:无名,以6万元的身价转会至皇族俱乐部;原VG俱乐部上单选手腾杨天下ID:Ruo,以5万元的身价转会至Rstars俱乐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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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辉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5,30(4):339-344
以足球和篮球为代表的中国职业体育界转会纠纷不断,折射出我国体育在产业化进程中存在的某些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澄清其中的法律
关系,指明制度改革的方向。从法律体系解释的视角来看,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但职业运动员在训练培养、劳动能
力和人格商品化利用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职业运动员注册中的阴阳合同和双重注册问题也给转会造成了障碍。“阴
合同”因为没有备案应当被认定为不具有“阳合同”那样的对抗效力,而双重注册应当通过修正立法使其退出历史舞台。职业运动员的转会是由职
业运动员、转出俱乐部和转入俱乐部共同完成的多方法律行为,三方主体围绕着转会权、转会费和注册优先权等形成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我国职
业运动员转会制度的改革应当遵循法治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思路,修正《体育法》等法律和规章,完善体育法律规范体系;弱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
会的权力观念和管理思想,强化服务观念和治理意识,赋予俱乐部和运动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多意思自治的空间;借鉴国际体育界在转会方面的
成熟规则和有益经验;设立专业的体育仲裁机构,就转会纠纷作出具有权威性和示范性的个案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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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经营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职业体育俱乐部法律问题研究之二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周进强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1,16(1):29-33
职业体育俱乐部经营过程中,其主要收入除了门票之外,一般集中于俱乐部无形资产的开发收入、运动员的转会收入和出售电视转播权的收入。该文结合外国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现实,就如何明晰俱乐部产权、规范运动员转会和电视转播权的归属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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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进强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1,16(1):29-33
职业体育俱乐部经营过程中,其主要收入除了门票之外,一般集中于俱乐部无形资产的开发收入、运动员的转会收入和出售电视转播权的收入。该文结合外国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现实,就如何明晰俱乐部产权、规范运动员转会和电视转播权的归属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