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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9 毫秒
1.
案情簡介廣東錦力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錦力公司)是第 1465894號"曼科"商標註册人,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9 類的"電開關、插座"等。雖然"曼科"商標在廣東省享有較高的知名度,但在錦力公司生產的部分商品上,該公司實際使用的是"曼科CLIPMEI"商標。佛山市市民廖燕文女士是第1674385 號"CLIPMEI"商標註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也是第9類 "電開關、插座"等。與"曼科"商標相比,"CLIPMEI"商標在廣東省的相關公衆中沒有多少知名度。2004年6月29日,廖燕文以錦力公司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錦力公司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賠償損失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經審理,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廖燕文的訴訟請求。廖燕文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5 年11月2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相似文献   

2.
上海锦元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锦元实业")是一家主营金属纪念品,金属材料,自动化仪表等商品的公司。在公司杨俊总经理多年的经营下,该公司逐渐成为金属纪念品行业的领军企业,并很快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由于公司发展迅速,为扩展业务,杨总又在1998年4月注册成立了上海锦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锦元文化")。不久锦元文化就在国际分类第6类"金属纪念章,金属纪念牌,金属标志牌,普通金属艺术品,普通金属塑像"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锦元JINYUAN及图"商标,该商标于1999年9月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自2000年国家放开金银管制之后,锦元文化便大战旗鼓地进入贵金属生产经营领域,并将其申请的"锦元JINYUAN及图"商标实际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艺术品、贵重金属徽章等商品上。但遗憾的是由于疏忽,杨总却没有在该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锦元JINYUAN及图"商标。结果在时隔12年的2011年,却被另一家经营贵金属纪念品的竞争对手抢注了"锦元JINYUAN及图"商标。1由此,关于锦元商标侵权诉讼拉开序幕……  相似文献   

3.
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野公司)是“蓝色风暴”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由文字、拼音和图形组合而成,于2003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可乐等。除了生产少量的“蓝色风暴”啤酒外,蓝野公司从未生产过可乐,也没有在可乐商品上使用过“蓝色风暴”商标。  相似文献   

4.
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所拥有的“卡西欧”、“CASIO”和“卡西欧CASIO”商标在中国申请了多类商标注册。其中“CASI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自行车”等。博海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的车头、车身和工具箱上使用了“卡西欧”和‘KAXIOU”的标识,所附的说明书上写明制造商为“上海卡西欧电动车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5.
《中国专利与商标》2009,(3):98-99,101,102
本案原告保时捷股份公司从1990年起,相继在中国注册了“PORSCH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保时捷”文字商标和“盾牌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汽车及其零部件、汽车修理等服务”等多类别的商品与服务。  相似文献   

6.
商标是商品(包括服务)和标记的结合,也就是在商品中使用的标志。脱离了商品讨论商标就超出了商标法的范围。因此,商品的“相同、类似”和商标的“相同、近似”成为认定商标侵权民事纠纷的两大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7.
《中国专利与商标》2011,(2):102-104
判决理由:对于’WHITENONG SOURCE’,消费者通常会取“增白之源”的含义,容易使消费者将此文字作为商品功能的说明性文字而非商标加以识别;原告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着特征而便于识别。  相似文献   

8.
“i-Module”商标 韩国申请人株式会社现代显示科技(Hyundai Display Technology,Inc.)於2001年9月PP日在国际分类第9类“液晶显示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i-Modu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P)的注册申请,并声明指定颜色’。商标局经审查,於2002年7月2日以ZC1985099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8741、号“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见附图2,刊登於第720期《商标公告》)近似,且该商标中的“Module”译为“模数、模块”,为计算机技术术语,在指定商品上用作商标缺乏显着特征。  相似文献   

9.
案情简介原告BP股份有限公司(简称BP公司)在国际分类第4类工业用油、蜡(原料)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超越石油"和"BEYOND PETROLEUM"两件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认为上述两个商标与在传动带用蜡等商品上註册的第1720395号"超越矿业及图"商标(引证商标1)和在工业用油及油脂上注册的第956456号"超越及图"商标(引证商标2)构成近似,因此驳回上述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样如下:  相似文献   

10.
随着康王、GNC等案件判决的公布,商标持续使用制度在商标实务界与理论界逐渐引起更多的关注。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而言,适用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大多要求商标注册之后只有持续使用才能维持该商标注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已登记商标都是在经济生活中实际发挥效力的商标,以避免商标资源因为商标闲置而被浪费。但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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