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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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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社会和我国国内立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保护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然而在我国的具体刑事诉讼程序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仍然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刑事审判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措施仍须进一步完善,应以双向保护为目的,采取恢复性司法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加强教育,建立暂缓起诉与暂缓判决制度。  相似文献   

2.
目前指导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运作的仅仅是一些为数不多的司法解释、通知、意见和刑事政策.只是在现有成人刑法理论框架之下附带研究未成年人问题,这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十分不利。国外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已形成一整套系统完整值得我们借鉴的体系制度。今后应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加快未成年人刑事立法进程,构建完整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并着力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少年法院,打造职业化的未成年人司法队伍。  相似文献   

3.
由于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认知能力较差、可塑性较强。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建立区别于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殊对策及处遇制度。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应采取特殊的制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尽可能多的适用非犯罪化、非监禁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并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缓刑制度及配套的调查、监督和社会帮教制度,促使未成年人犯再社会化。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司法在未成年保护方面的重要举措。由于立法与实践经验相对不足,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其具体操作程序,有效促成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相似文献   

5.
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断攀升,已经成为全球性的严重社会问题,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刑事法律界所关注.如何有效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订、完善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法律制度,则是这一系统工程中的不可缺少的基础性环节.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应当借鉴国际社会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立法的成熟经验,在实体上,修改或者补充刑法,建立专门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体系;在程序上,修改刑事诉讼法,设立适用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在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上,进一步强化、完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犯罪预防及其治理的综合性立法;在司法体制上,确立少年法庭体制.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权益保障制度难以落实往往会成为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可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文章论述了加强权益保护、明确监护职责、规范童工制度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健全刑事立法、推行低监禁和高缓刑制度、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以有效挽救罪错未成年人。  相似文献   

7.
刘立 《培训与研究》2003,20(3):51-54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国家基于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精神,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特殊性而制定的科学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立足于教育和保护。只有将未成年犯的权利保护、教育管理、处罚矫正及其福利工作等各个环节结合起来,实行综合治理,并且减少未成年犯刑事司法成分,适应未成年人司法的非诉讼化发展趋势,才能扩大并深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8.
在阐明了未成年人犯罪所具有的自然性和身份性两大特征的前提下,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不足,指出在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应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强化政府对少年犯的挽救责任,减少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干预。  相似文献   

9.
<正>一、教师应主动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尽管教师学科专业化发展早已成为一种要求和趋势,但现实的教学生活中,部分学校的思想品德教师,并不是本专业毕业的,这使得学科专业知识并不深厚,对学科教学技能显得也不那么游刃有余。在我们的思想品德教材中,涉及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如教材中有关未成年人的保护法,有关保护财产、有关保护环境、有关保护隐私、保护受教育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内容  相似文献   

10.
中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司法保护制度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属于特殊的法律主体,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时须依据司法保护制度进行。中日两国都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司法保护制度。中国的司法保护制度有两项重要内容:一是收容教养制度;二是不起诉制度。以上两项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均起了积极作用。日本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也有两项重要内容:一是实验观察制度,它有两种形式:(一)在宅实验观察,(二)委托辅导实验观察;二是少年司法审判前的保护程序。从主体界定和实施效果上说,中国的收容教养制度略显严格,日本的实验观察制度则较为宽和;中国的不起诉制度略显疏阔,日本的司法审判前保护程序则较为细密。这与两国司法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和传统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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