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碳捕获与封存技术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手段,尤其适合以燃煤为主要能源的国家。我国目前面临巨大的减排压力,应当大力推广这项技术,但国内的相关立法和监管制度尚属空白。欧盟和美国制定了完善的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立法,我国应借鉴其经验,建立科学的立法体系和监管体系,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包括风险评估、许可和担保、监测、报告和核查、安全退出、事故应急处理、责任追究和公众参与等制度。 相似文献
3.
针对碳捕集与碳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CCS)技术的主要环节,对CCS项目的总成本进行了估算,并根据2010年欧洲排放交易体系(EUETS)的碳当量价格,利用复利终值估价法建立总收益估算模型对项目的总收益进行了估算。提出了CCS项目经济性的评价方法,构建了CCS项目经济性评价模型,并利用一个案例验证了此方法的有效性,为CCS项目投资评估提供了依据。 相似文献
4.
碳交易机制下造林碳汇项目投资时机与投资期权价值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碳交易试点机制可为造林碳汇项目投资提供额外资金支持。但是,在该机制下造林碳汇项目的顺利开展仍面临着较大的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充分考虑上述特征,从投资者视角揭示造林碳汇项目投资时机临界阈值和投资的期权价值,可为造林碳汇项目投资者的最优决策和政府推动造林碳汇项目投资的政策制定提供更全面的参考。为此,基于实物期权最优投资时机选择理论,利用Faustmann-Hartman模型测度造林碳汇项目价值,运用动态规划法求解造林碳汇项目在项目前期规划备案阶段和项目建设阶段最优投资时机临界阈值和投资期权价值的解析表达式,并以湿地松为例,对造林碳汇项目最优投资时机临界阈值及投资期权价值进行了实证与模拟分析。研究发现:①湿地松造林碳汇项目在项目前期规划备案阶段和项目建设阶段的投资期权价值分别为0.12万和0.59万元/hm2,最优投资时机临界阈值分别为79.23和57.33元/t,理性的投资者只有在大于临界阈值时,才会从事立即投资,否则选择延迟投资。②碳价格波动率、碳汇交易成本、劳动力价格变量对湿地松造林碳汇项目投资时机临界阈值和投资期权价值有显著的影响;上述因素提高增加了项目投资的期权价值和最优投资时机临界阈值,但最优投资时机临界阈值提高却延迟了最优投资的时机;③木材价格上涨、项目备案成功率提高将使最优投资时机临界阈值下降,即上述因素提高可缩短投资者延迟投资的时机。基于此,为促进造林碳汇项目投资、发挥林业在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中的作用,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碳价格波动调控政策和项目备案管理政策,并采取综合措施降低碳汇交易成本。此外,考虑到林业投资所具有的长期性、公益性等典型特征及中国劳动力价格不断上涨的趋势,未来相关部门还需建立和实施林业碳汇补贴制度。 相似文献
5.
6.
7.
8.
[目的/意义]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气候和环境变化已经给人类带来恶劣影响,碳捕捉、碳利用和碳封存是控制大气中温室气体含量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实现我国“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方法/过程]从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数据库(DII)检索有关“碳捕捉”“碳利用”和“碳封存”的专利,开展专利分析:(1)对专利数量、专利申请时间等指标进行统计分析;(2)对专利公开国家/地区、专利权人以及研发团队合作关系等进行关联关系分析;(3)使用CiteSpace工具进行文本主题聚类分析和热点分析,基于专利被引频次分析“碳捕捉”“碳利用”和“碳封存”领域的关键技术主题,以掌握该领域的技术研发态势。[结果/结论]全球“碳捕捉”“碳利用”和“碳封存”技术的研发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进入发展期;中国和美国的专利量领先全球,是全球最重要的技术布局市场;较多日本企业在该领域申请了专利,且全球企业间技术研发的合作较少;“碳捕捉”的材料、设备、系统以及“碳封存”的储存罐是研发热点,但“碳捕捉”技术较多关注能源开采、发电、采矿冶炼等工业生产过程,对大气中二氧化碳捕捉技术研发较少。从高被引专利来看,中国是该技术领域最重要的技术布局市场,在传统能源开采、工业生产、煤火发电等行业的碳捕捉方法、设备和系统技术研发较多;二氧化碳的再利用如防爆防雷、农业生产等技术研发较少;相对于“碳捕捉”和“碳利用”技术来说,“碳封存”技术则较为空白,这与“碳封存”技术的实现条件较为复杂以及成本较高有关。 相似文献
9.
为切实降低云南省温室气体排放和实现二氧化碳的资源化利用,围绕云南二氧化碳捕集、封存、利用三方面进行了可行性系统研究,认为云南省二氧化碳排放源头主要集中在钢铁、电力、水泥和煤化工4大产业。要开展二氧化碳的捕集、封存和利用工作,可在这4大行业中首先进行碳捕集和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的项目试验示范工作,从封存可行性分析来看,云南省暂时不具备开展二氧化碳封存的地质条件,不宜开展碳封存工作。 相似文献
10.
海域使用投资往往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不可逆性和可延迟性特点,使得海域使用权具有期权时间价值;但中国当前基于贴现现金流的海域使用权定价方法,没有考虑这些特点及其产生的期权时间价值,导致使用权定价偏低。为此,文章将实物期权法应用于海域使用权定价,以期确定更加合理的海域使用权价格,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以2013年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围堰养殖海参项目海域使用权价格为例,实物期权法的定价为95.89万元/hm2,相同条件下,贴现现金流法的定价为87.94万元/hm2,贴现现金流法的定价低7.95万元/hm2。而且,由于没有达到实物期权法确定的投资临界值,2013年并不适合投资;此时若投资,海域使用权价格将比达到投资临界值时低99.60万元/hm2,会极大降低海域资源利用效率。此外,参数敏感性分析表明,实物期权法下,海域使用权价格对市场环境变化很敏感,而贴现现金流法不能体现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研究成果可为制定我国海域使用权定价政策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