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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刑法学理论中,犯罪客体理论一直沿用前苏联的社会关系说,这一理论日见其局限性,而把犯罪客体界定为刑法保护的利益,即刑法法益,应该更为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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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我国犯罪客体理论的浅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传统刑法学理论中,犯罪客体理论一直沿用前苏联的社会关系说,这一理论日见其局限性,而把犯罪客体界定为刑法保护的利益,即刑法法益,应该更为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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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英伟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3(6)
法律关系主、客体范畴是哲学上主、客体范畴在法律关系上的延伸和具体化.法律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必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客体是在法律关系内部、法律关系的主体--人进行认知和实现权利、义务的客观实在,具体而言是指人的行为.行为是人与权利的中介,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与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物、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是行为的对象或标的,而非法律关系的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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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客体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夕虎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27(10)
运用刑法手段打击环境犯罪必须解决环境犯罪客体的界定问题。从评析环境犯罪客体的有关学说、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犯罪本质的一般认识、犯罪客体的两大学说、刑法内部结构协调一致性的要求、打击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等角度出发,应将环境犯罪的客体界定为环境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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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珠琳 《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04,(9):20-23
教育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由教育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法律规范的联系使教育法律关系具有了法所具有的重要属性,即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教育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通过确立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规定了人们在教育方面可以的行为、必须的行为和禁止的行为,从而为人们的教育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来实现对教育社会关系的调整,以便顺利实现一定国家或阶级的教育意志。而当教育法所确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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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文斌 《商情·科学教育家》2007,(12)
违法性在大陆法系犯罪成立中是占有重要位置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即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当行为符合这些条件时就可以断定其构成了犯罪。违法性判断是在构成要件之后进行。违法性的判断是一种具体的,客观的,价值判断。因而他不同于中性无色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也不同于后来的主观的有责性的判断。在欧日刑法学中违法性理论有三对相互关联的理论: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主观违法和客观违法、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违法性判断是在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基础,判断行为是否违客观的违反了法秩序。但是由于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一种类型化的行为模式,一般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所以违法性的判断是一般从否定方面做出的,仅是对没有违法性行为的认定。但是在大陆法系关于违法性的理论聚讼颇多。本文将以此聚讼的争议点探讨并且述评我国的违法性理论。1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形式的违法就是指行为违反了法规范即违法是违反了客观法秩序本身。如宾丁认为犯罪不是违反刑罚法规本身。而是违反了作为刑罚规范前提的规范,例如杀人行为是符合刑法规范的行为,否则将不能适用刑法规范,它违反作为刑罚规范的前提的不得杀人的规范。但是这种理解可被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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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勇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1,27(1):85-88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用刑法予以调整。在强调权利本位的今天,刑法的谦抑性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过分强调刑法的谦抑性会使刑法缺少威慑力而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保护公民的权利,会出现犯罪猖獗的现象,从而使刑法不得不为了遏制猖獗的犯罪而变得更加严厉。因此我们也应关注刑法谦抑的相对性,不能过分软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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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侵犯形态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童伟华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44-51
法益或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利益。法益的侵犯形态则是指法益受到侵犯后可能呈现的样态。根据不同的标准,法益侵犯形态可分为物质形态或非物质形态、侵害形态和危险形态。由于刑法对实害犯、危险犯和行为犯的法益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因而分别呈现出法益侵犯的不同形态。另外,既遂犯、未遂犯和预备犯的法益侵犯形态也都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犯罪阶段形态内部,也都因为犯罪类型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益侵犯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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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洪波 《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10,26(4)
法条竞合是我国刑法学界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本文试以保险诈骗罪为例,通过对法条竞合中"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的批判性分析,指出法条竞合是对犯罪客体的误读,并认为犯罪客体在认定犯罪中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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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互联网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时代和观念变化的产物,互联网因素并没有改变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和金融本质,这决定了金融领域仍是监管和规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争议不仅在于网络融资的合法性问题和风险性评估,更在于其中前置性法规和刑事性法律的脱节和滞后.网络融资的基本方式决定了多元化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与网络融资行为密切相关的刑法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经营罪,是否构成各罪取决于网络融资平台本身的运营模式和事实行为.刑法应该坚守“二次违法性”理论的底线,在行政犯问题上保持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监管法律法规,而非轻言刑事法律的介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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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清政府在内忧外患中开始“新政”,法制改革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刑法首先修订,在经过近十年的前期准备和制定工作后,公布了《大清新刑律》;该法在法律体例形式、刑法罪名、刑罚体系等方面都发生了变革;并在法律中确立了刑法礼法分立、罪行法定、法律平等和刑罚人道主义等现代刑法原则;刑法的变革使原有中华法系走向解体,是中国刑法发展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但在当时中国社会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也启示现代人要更新传统的刑法观念,树立现代刑法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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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一致认为,侵占罪中侵占行为成立的前提要件是合法持有。但这种观点人为地限定了侵占罪构成的范畴,有违刑法设立侵占罪之目的。事实上,在认定侵占行为的前提要件———持有时,只能对持有作事实上的理解,不能作性质上的判断,即不能够将行为人先前对财物的持有限定为合法持有,只能考虑持有事实本身对侵占罪认定的意义。所以,侵占罪中侵占行为成立的前提要件是持有而非合法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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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安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7(5):40-44
列宁在领导俄国布尔什维克党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个系统完整的刑法思想体系,包括对革命的敌人毫不留情地适用死刑、对罪犯实行强制劳动、严厉打击经济领域里的各种犯罪、从重从快惩治党员干部犯罪以及剖析犯罪和犯罪原因等主要内容。列宁的刑法思想是其法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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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淼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4(5):40-44
对于公私财产权的保护是法学领域的永恒命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保障。我国现行刑法将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单列一章,其犯罪的同类客体或法益系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是,由于这一章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五花八门,并非所有的侵犯财产犯罪都侵犯了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笔者结合民法物权理论,在财产所有权的理论价值上重泼笔墨,通过实例论证了所有权理论作为侵犯财产型犯罪所危害法益的理论不足,进而提出以"控制权"来理解"所有权"的主张,以期得到法学界同仁的雅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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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妍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6(5):93-96
清代自乾隆5年(公元1740年)颁布《大清律例》后,司法官员便以其作为断案的主要法律依据。专门规定在《刑律·斗殴下》中有关"妻妾殴夫"的行为是法律禁忌。在以夫权为中心、家族主义至上的封建社会,妻这种"自绝于天"的行为不论给丈夫造成死或残哪种后果,在家庭伦常中都是最严重的犯罪,故法律专门设"妻妾殴夫"条制裁此类犯罪。本文试从法条本身出发,挖掘法条中蕴含的刑法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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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夕虎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104-108
环境刑法应当也可以设立过失危险犯。环境法益的特点和过失危险犯的价值、环境过失危险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环境法益保护的迫切现实需要决定了应当设立过失危险犯。由于过失危险犯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以及我国刑法的规定均不违背,从而决定了过失危险犯设立的可行性。环境刑法设立过失危险犯时要限制过失危险犯成立的范围;要合理的配置刑罚;要采用恰当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20.
徐启明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0-35
商业秘密在刑法中与在民商法、经济法中有着不同的定位,基于刑法谦抑性,应对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做出合乎法理的严格解释。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视角比较研究,是认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定位的重要方法。损失额是本罪认定的决定因素之一,而刑法与民法是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目的看待损失的,在本罪中,应同时考虑侵权法与刑法中认定责任的逻辑。重大损失认定的依据应以侵权获利额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可参考许可使用费。单位犯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常见的犯罪形态,在本罪的行为模式中,个人的侵权行为与单位的行为具有对向性,单位之外的个人也有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