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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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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是德国法学的独特创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出现适应了德国普通法时期的现实需要,为了继续保留住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适用空间,无因性开始了相对化,绝对的无因性被打破,使得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间有了一定的联系。在现在的德国,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在立法中规定,但是这两项不同的制度就同一项交易指向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使得无因性在德国的法制环境中有了生存的空间。物权行为无因性在我国则没有适用的余地,因为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我国奉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排除了物权行为的适用,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2.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是德国法学的独特创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出现适应了德国普通法时期的现实需要,为了继续保留住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适用空间,无因性开始了相对化,绝对的无因性被打破,使得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间有了一定的联系。在现在的德国,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在立法中规定,但是这两项不同的制度就同一项交易指向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使得无因性在德国的法制环境中有了生存的空间。物权行为无因性在我国则没有适用的余地,因为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我国奉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排除了物权行为的适用,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3.
通过追溯物权行为理论起源,梳理物权变动理论模式及应考虑的因素,得出的结论是应建立以物权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的确认物权变动的理论模式。  相似文献   

4.
理论界抑或实务领域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评价一直颇有争议。认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应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前提,而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又决定了处分行为性质的不同。我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因而处分行为应指以变动物权为合意的债权行为,该行为并不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为保护交易安全,体现无权处分行为与权利瑕疵担保、善意取得制度的结合,应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有效。  相似文献   

5.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存在一定的区分要求,区分原则与物权行为密切相关。物权行为的有因性与无因性理论是关系到当事人重大利益政变的法律价值取向问题。区分原则清晰了交易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保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前提。  相似文献   

6.
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是物权与债权二元划分的支撑。物权变动的"双重要件"要求物权合意与公示行为得同时具备,方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可参照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但适用规则中亦存有诸多重大的差别,特别表现在无效的物权行为、可撤销的物权行为和效力待定的物权行为中。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分离原则逻辑推导的必然结果,由于无因性的本身存有的缺陷,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小范围的突破。整个物权行为理论在具体案例中应用的价值与善意取得亦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7.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离而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是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原则,三者相互依存,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的整体。[编者按]  相似文献   

8.
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很重要的立法是物权法 ,物权法中极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是否应该采纳是制定物权法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就学者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 ,主张由善意取得制度代替的理论予以反驳 ,从而得出物权行为无因性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9.
朱小平  徐成立 《时代教育》2007,(6Z):140-141
第三人保护问题是物权法中的重要范畴,其中涉及的规则主要有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及公示公信原则等。在三者的取舍和相互协调方面,笔者主张抛弃德国法中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核心,以完善后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中国物权法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很重要的立法是物权法,物权法中极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是否应该采纳是制定物权法不中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就学者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主张由善意取得制度代替的理论予以反驳,从而得出物权行为无因笥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1.
无权处分涉及到原所有权人、无权处分人以及第三人的三方法律关系,特别是在原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之间,法律应该站在哪一边,如何协调他们的矛盾与冲突,是法律应予以关注的焦点。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上存在矛盾,在审判实践中常陷于两难困惑。在对因无权处分所涉及的第三人进行保护之时,我国物权立法宜采用以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为基础以善意取得原则为补充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2.
物权变动具有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模式。我国物权变动立法采取二元化模式,使交易主体不被强制遵循单一的变动模式,避免了形式主义的模式化,物权流转更具灵活与效率性。实现效率原则,物权变动予以公示弥补信息的失灵,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高效率,完善信息查询制度降低成本。  相似文献   

13.
2007年我国正式颁布了《物权法》,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积极的作用毋庸置疑,但是,其中关于物权方面的规定及相关的理论还有许多不足的地方。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制度,但二者之间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本文拟对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规范模式。这一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通过合意予以规避。在债权形式主义下,不动产登记除了具有转让效力,还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基于是否存在第三人,登记推定力可以区隔为证明责任规范和善意取得效力。但是,物权变动模式并不因是否涉及第三人而作不同的处理;否则,债权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即失其界限,甚至滑入意思主义的领地。在物权法定原则之下,至少就债权形式主义下的不动产登记而言,不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自治加以伸缩,司法自由裁量在这一领域亦应保持自制。  相似文献   

15.
本文通过分析认为,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虽受制于法律的规定和债权行为中的约定,但仍是与债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具有不同性质和内容的独立的意思表示,故而物权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能够也不应该单纯人逻辑上由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当然推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本文主张从意思自治的角度考察,当事人有效的物以合意应受到尊重,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同时,物权行为的有因或无因也是法律价值判断、当事人利益衡量之立法技术的结果,进而主张采购无因性理论,并将其作为善意取得制度及物权从公示时起发生变动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6.
文章从哲学视角探讨了物权行为概念、独立性和无因性问题。作者从概念界定的主体价值倾向性入手,深入分析了从内在结构视角界定物权行为概念的意思表示说和意思表示与形式结合说,提出债权行为主义变动模式、物权行为意思主义变动模式和物权行为形式主义变动模式。文章认为物权行为之“因”有内因和外因之别,物权行为是否有因是一个立法政策选择问题,立法者可在內在有因,外在有因;内在无因,外在无因;內在有因,外在无因;内在无因,外在有因的各种结合形态中基于价值衡量,而予不同选择。  相似文献   

17.
我国在物权变动上采取的是折衷的债权形式主义,因此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并不像物权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一样有着明确的区分,在合同不同效力的情况之下应该如何确定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及如果合同效力是存在不确定因素时,对于不同的买受人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值得探讨的.  相似文献   

18.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核心问题,其中,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如何选择更是讨论的焦点。因为这一选择的过程,是以一系列理论难题的解决为前提的,即我国要不要承认物权行为,是否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登记和交付这样的公示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还是成立要件等。通过对现有的三种模式进行比较,对以上理论难点逐一分析得出适合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民法及物权立法是否或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对此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中,笔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并不否认物权行为,但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在物权行为的立法选择上,采纳了物权行为的分离原则,亦即把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其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相似文献   

20.
陈军杰  杭飞 《文教资料》2006,24(16):81-82
物的价值必须通过物权的变动才能充分实现。但物权在变动过程中并不是尽善尽美,那么当物权在变动中出现瑕疵时,其效力如何?各国大都承认着重保护交易中的动态即在有条件保护受让人的权益,使物权变动发生效力,这就是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公示公信制度。本文旨在根据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深入探讨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公示公信制度两者之间的共性,并进而论证其两者之间效力的同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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