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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限制主要在于公共利益与私益的平衡。在处理公众人物未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公众人物的新闻事件中的隐私权保护及限制,在重点考虑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同时也要兼顾平衡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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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保护隐私有其独特的历程。长期以来,以《世界新闻报》为代表的小报,利用隐私法制的缺失,在新闻自由和公共利益的名义下,肆意侵犯公众人物乃至普通人隐私,终于引起公愤。英国法制对隐私保护趋向强化,英国的新闻行业自律也面临质疑而需改革,本文对发展前景提出了三种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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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是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是社会关注的对象,他们和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新闻媒体对公众人物隐私权报道时受到一定的限制与保护,当前应尽快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报道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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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明星隐私权被媒体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不是新鲜事情。在公众知情权汇集形成的公共利益面前,绝大多数明星面对自己隐私被曝光的选择是忍让,最多就是发出类似于冯小刚“炮轰”之类的愤慨,很少有明星选择诉至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因为此类案件的诉讼多以媒体使用“公众人物”抗辩胜诉而告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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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明星隐私权被媒体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不是新鲜事情.在公众知情权汇集形成的公共利益面前,绝大多数明星面对自己隐私被曝光的选择是忍让,最多就是发出类似于冯小刚"炮轰"之类的愤慨,很少有明星选择诉至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因为此类案件的诉讼多以媒体使用"公众人物"抗辩胜诉而告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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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法律赋予媒体进行传播活动的自由,就同时会规定对这种自由的必要限制,如报道不得侵犯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遵循的公共利益原则并没有明确界定"个人隐私"的范围。公众人物参与的社会公共事务很多,行为举动相较他人就可能具有更多的新闻价值,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为了追求社会效应,往往就弱化了对公众人物的权利保护。现如今国内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来明确划定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和相应的权利保护措施,使得现今媒体在进行报道时经常将公众人物曝光于受众眼球之下,法律的不健全使得媒体报道和司法审判均无法感受到尺度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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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不能利用知情权或言论自由来对抗它,它是新闻报道的禁区之一。对于公众人物来说,他们的许多私事由于与公共利益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当面临着公民的知情权时,这层“隐私面纱”自然就要被掀开,公众人物的这些私事应当成为允许新闻媒体报道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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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公共利益、公众人物、公开场所和当事人同意等几项。适用于公共利益抗辩事由的主要有公共安全事件、公共政治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和公众消费事件,要注意把握公共利益的原则、公众人物的类型、公开场所的重要特征;征得当事人同意是新闻媒介暴露隐私取得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应当具备自愿、明确、善意、合法、合度等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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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上先后出现了多起明星隐私泄露事件。今年年初闹得沸沸扬扬的“兽兽门”事件,以及前不久的闫凤娇“不雅照”事件,再一次将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带进人们的视野。如何正确引导、运用传播的力量,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保护明星的隐私权不被侵犯,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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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报道中的公众人物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众人物原则可以有效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个人隐私权的冲突。其基本价值在于为新闻报道提供一个标准,使对公众人物的报道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保障公众人物必要的隐私权。在新闻实践中正确运用公众人物原则需要正确把握保护公众人物隐私的度,对不同的公众人物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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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上先后出现了多起明星隐私泄露事件.今年年初闹得沸沸扬扬的"兽兽门"事件,以及前不久的闫凤娇"不雅照"事件,再一次将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带进人们的视野.如何正确引导、运用传播的力量,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保护明星的隐私权不被侵犯,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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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隐私话题,窥探他人隐私似乎是人类的一种天性,媒体对明星隐私的热衷由来已久。从往日对“王菲和谢霆锋的姐弟恋”,“毛宁事件”,“歌手高枫病逝事件”到前些时候的“张国荣跳楼身亡”等连篇累牍的报道中都可见一斑。媒体作为信息的发布者,对公众人物的生存状况多加关注,满足受众正当的知情权和好奇心本无可厚非,然而掩卷之余,我们却不能不对这样的现象给予思考:媒体对于明星隐私的报道究竟该走多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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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程度应弱于普通民众隐私权的流行观点,在对其主要理由,公共利益、公众兴趣、利益均衡、自愿界限进行反思的基础上,主张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保护应该与普通民众相同,不应附加额外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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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闻业的进步,公众人物隐私权侵权纠纷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他们的隐私权不可避免地与新闻舆论监督权、公众知情权存在冲突。应该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给予无条件的保护还是适当的限制,本文在借鉴国外的立法和判例,分析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法律现状的基础上,阐述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理由并尝试构建我国公众人物限制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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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壹传媒违例侵犯明星隐私案为例,旨在分析娱乐新闻侵犯公众人物尤其是明星隐私权的问题,分析了当下娱乐新闻中屡次侵犯明星隐私权的原因和规避手段,指出媒体获取信息应该利用正当合理的手段,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准则,辩证地对待受众需求,树立起良好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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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播法角度分析电视低俗内容制作与传播,对于从法律上规范电视媒体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人格权,净化信息传播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隐私支配权受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限制,公民行使隐私支配权不能突破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底线,更不能对抗公共利益需要。电视媒体具有公益性质,不仅要承担消极义务,还必须依法履行积极义务。依法维护信息传播秩序,是解决电视传播低俗化的基础性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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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其享受了许多普通人享受不到的社会公共资源,使得其自身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密切关联。一方面,公众有知晓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公众人物也有其隐私权。但是,基于相关新闻法律、法规并未完善;因此,属于公众人物隐私的界定存在模糊和争议区域,从而导致公权和私权产生冲突。面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新闻报道权)之间的一系列矛盾,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成为了当今"娱乐化时代"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普遍性社会现象和媒介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