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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崔艳峰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84-85
情事变更原则是已经成立而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其订立的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使双方当事人利益明显失衡,因此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民法的公平原则是情事变更原则确立的基础。本文介绍了情事变更原则确立的必要性,并对情事变更原则的制度构成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罗文正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7(6):51-54
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各国处理合同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很多国家都把情事变更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情事变更原则的本质是维护合同自由。我国合同解除制度以维护合同自由为其指导思想。情事变更与解除合同的关系在于通过情事变更原则 ,严格限制一方当事人在情事发生变更后 ,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姚艳霞 《辽宁科技学院学报》1999,(2)
介绍了有关情事变更原则的几种学说,分析了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指出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客观上必须有情事的变更,主观上情事的变更须未被合同当事人所预料,并进而指出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的区别。最后重点阐述了我国新的合同法确立情事变更原则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李莲叶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15(3):57-60
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民商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立法至今未予明确规定是一大缺憾.现代社会,国际、国内经济、政治形势不断变化,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需要运用情事变更这一法律原则维护合同正义和交易秩序稳定.本文分析了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联系与区别,阐明了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效力,并进一步提出我国立法应尽快完善情事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6.
方晓琳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30(11):167-168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了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并成为合同解释的重要方法之一。 相似文献
7.
刘冰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2)
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不能预见的经济情事发生,如继续执行原合同或协议,可能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遭受不应承担的巨大损失,而另一方却在没有付出相应对价的情况下,可能意外获得巨大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因此,确立和正确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马海燕 《岱宗学刊(泰安教育学院学报)》2006,(3)
从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到合同全部履行,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这期间可能因为诸多原因的发生使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以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我国相关的法律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笔者就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事变更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及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做一下探讨。 相似文献
9.
情事变更原则是涉及合同履行的重要法律原则,现在已有许多国家在法律中明文规定该原则。本文主要探讨了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根据。在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中重点分析了再交涉义务,最后分析了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的现状,尤其是合同法制订过程中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争论,认为我国应当确立情事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10.
论情事变更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淑明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1)
从解决情事变更问题的理论的提出,到两大法系在法律上确立情事变更原则,表明古罗马法创设的形式主义合同概念已被扬弃,现代民法观念已在合同法领域产生巨大影响。根据各国已有立法例对情事变更的规定,应从情事变更的构成条件和情事变更的适用及法律后果来掌握情事变更的内容。情事变更原则有别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等相关法律制度。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是民事活动拟制性规定,因此建议在将来制订民法典时,将情事变更作出实体性规定。 相似文献
11.
刘波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5(2):41-43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为违约责任形式的一种,通常情形下是约定于缔结合同的过程中。而在已有迟延履行责任的情形下,能否在法院调解书中再约定不履行调解书时即支付违约金,并赋予其与其他调解书条款相同的强制执行力在理论界尚无定论,本文从调解书的性质、意思自治原则、处分原则以及违约金的功能层面,探讨分析调解书中违约金条款的法理依据以及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2.
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亚非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8,22(9):72-76
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在其自身利益遭受违约方的行为严重损害时可以采取的一种违约救济权利。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作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实现的一种方式,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将导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因此,其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理论界及实务界看,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及其法律后果认识颇有差距。笔者以为,研究合同解除制度中解除权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发挥理论对实务的指导作用,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交易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王峰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25-28
合同自由原则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主要包括订立合同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等。合同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不是当事人的任意妄为,否则会产生种种弊端。我国市场经济强调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系当然之理。这些限制主要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及其附随义务,在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强制缔约,还有保险、运输等领域的格式条款等。 相似文献
14.
合同解除权主体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春元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1(1):92-95
无法通过强制实际履行的合同,一旦出现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其解除在所难免。《合同法》第94条“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理解为“合同各方当事人”,如此,并不必然损害交易安全;相反,更为节省社会资源,也更为实际。 相似文献
15.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均有规定。但在我国的现行法律由于认识尚未统一而未予规定,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在探讨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根据、适用条件等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原则上,合同成立即应发生一定的形式拘束力,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阻却事由。对合同形式拘束力的限制包括外在限制和内在限制。通常情况下,合同产生形式拘束力的同时也产生实质拘束力.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延缓事由。合同实质拘束力延缓的情况包括法律规定须批准或登记的合同及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的合同。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物权之一,其物权变动方式却与一般的物权变动方式迥然不同。根据不同情况综合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问题是一种重大的理论创新。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不同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不同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