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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大学学报》2017,(5)
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发展产生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理依据的义务。依学界通说,附随义务之违反通常不生合同解除之权。通过理论和案例分析,附随义务之违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首先,通过对各国法律规定的分析可以得出,虽各国对合同解除权产生条件的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基本理念类似,最终都可归结为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次,附随义务之违反属于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行为,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可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通过解释能够成为附随义务之违反适用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再次,结合合同目的判断理论,对违反各类型附随义务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各类型附随义务之违反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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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附随义务理论和判例的出现,法律授权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填补法律漏洞、补充合同内容,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获得周全保护。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为此,笔者根据合同关系不同阶段,从先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中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和后合同责任三方面详细探讨了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及其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3.
叶朋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5,(3):79-83
本文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进行界定,认为其应当包含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期间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的主要形态包括保护、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其赔偿的范围及数额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文在阐明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内容的基础上,探讨同时履行抗辩权、解除合同等与违约责任相关的问题。违反后合同义务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可以定为后合同责任,建议在《合同法》中对其构成要件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4.
华战胜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08,10(1):142-145
合同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的类型有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在研究过程中,应当把合同附随义务与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及不真实义务等区别开来;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5.
李霞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6):64-65
民法正经历着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在合同领域具体表现为对合同自由的法律限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制度是保障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文章旨在分析附随义务的涵义、内容以及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6.
郭连恒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2(3):75-81
当事人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中负有合同义务及附随义务,合同义务与合同附随义务在概念、依据、产生、具体形态、期间、后果、性质、根据、功能、规制、注意等方面,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通过比较分析,便于系统地理解和掌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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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可能产生。但在合同有效时也有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合同的有效时,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也可能存在,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应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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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作为一个法律用语,在各国民事立法中尚无明确概念,但在合同法领域却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于是,附随义务的产生依据,它与合同义务、给付义务的关系,它的涵义和价值目标等便值得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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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将"公共场所"分解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将经营场所之外的非营利性场所囊括其中,存在未区分二者的义务标准和限度的问题。非营利性公共场所与营利性公共场所在责任基础上具有异质性,因此其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与限度应较低。非营利性公共场所安保义务之作为来源可分为诚信原则和服务合同关系,它们在作为义务之标准上应区别对待:二者均需按照法定标准履行义务,无法定标准时仅需履行一般的警示、提醒注意、防护和事后防止损害扩大之义务即可,其中防护义务并非强制,应根据防护的现实可能性和成本加以考量,但来源于服务合同关系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服务场所内安排专门人员、设置安保设施。在责任承担上,非营利性公共场所之责任应限于合理的预见可能性,且采用先前类似犯罪行为理论作为推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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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高峰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44-48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正在研讨和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将有利于推进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范化,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文通过比较一般民事合同违约责任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不同,在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有关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律制度提出了立法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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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有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之分,义务亦有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之别,赡养义务属于专属义务,具有不可转让性,赡养义务人之间只能达成赡养义务履行承担协议,不能达成赡养义务转让协议。赡养义务履行承担与赡养义务转让是不同的,其根源在于债务履行承担不同于债务承担。 相似文献
16.
肖蓓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6):26-29
对于民法上债与责任的关系,学者们一直论说不一.无论从学理上还是从立法上,为适应现代民法实践发展的需要,应当将债与责任作严格的区分.笔者主张我国民法典不设债编,传统债编将由合同编与侵权行为编两编所取代,也不设债法通则,而将关于债的概念的规定作技术性处理后归于合同编.将责任从债的体系中分离出来,但不主张单独成编,而是将民事责任分散规定于总则与分则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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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理论的核心问题,现行刑法规定其义务来源有三项: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除此之外,合同行为和自愿行为引起的义务虽与先前三种行为不同,但性质是相同的,即都是由一定的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重大道德义务应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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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它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责任人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而不是合同利益。常见的缔约过失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保密义务和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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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也应包括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而违约责任的形式,由于劳动合同的特质,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立法宜规定为损害赔偿和有限继续履行两种,至于违约金与定金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