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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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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顾岩 《兰台内外》2013,(6):46-46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是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2006年1月23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一、基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1.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一是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由于区划调整、登记处撤并、人员变动等因素造成婚姻登记档案遗失严重。在实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前,移交给民政局的  相似文献   

2.
睢强 《兰台内外》2013,(5):30-30
东辽县档案馆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对存在问题的婚姻档案,进行地较为系统的整合,使婚姻档案达到了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方便了广大群众利用。  相似文献   

3.
婚姻登记档案,是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离婚、重婚登记及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的总称。作为唯一能够证明公民婚姻状况记录的婚姻档案,其发挥作用的领域在不断扩展,除了传统的补办婚姻登记证件时需要利用外,在公民办理房产转移、出国签证、生育指标、财产继承、申请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也都需要使用到婚姻状况证明。因此,在档案馆日常查档接待工作中,查询婚姻档案的比重在逐年上升。但是,档案馆保存的婚姻档案在实际向利用者提供使用的过程中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从而引发婚姻档案利用的困境。对于婚姻档案利用中的困境有必要加以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相似文献   

4.
萧山区的婚姻登记档案分别存放于区档案馆、各镇街和区民政局三处。区档案馆馆藏的主要是1990年前从乡镇接收进馆的婚姻登记档案;各镇街室藏从1991年到2003年底的婚姻登记档案;区民政局室藏2004年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这些档案目前不可能集中统一保管和提供利用。一是由于区档案馆库房早已饱和,室藏婚姻档案在新馆建成、  相似文献   

5.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它是民政部门的一种专业档案,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婚姻登记档案,可以验证婚姻登记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可以确定当事人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存在或依法解除;可以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为社会学家研究婚姻家庭问题提供第一手资料等.所以说,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不仅是婚姻登记机关的重要任务,也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婚姻登记利用频率的不断加快,其管理工作中的弊端亦日渐凸现,所以,如何加强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已成为当前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6.
随着城乡人口的大量流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登记档案的查询与利用也随即被人们所重视。婚姻档案的查阅相当频繁,如:离婚、再婚、出国打工、民政社会低保等等,都需要出示婚姻情况证明,到档案室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的人越来越多。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率不断提高,用传统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是为民办实事,为民服务,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民生工程之一。由于历史的原因及保管  相似文献   

7.
新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强化了我国公民婚姻登记信息的管理。为了进一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其他相关事业的发展有可供参考的依据,应对原有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同时使用统一的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对婚姻登记数据进行管理,消除区域信息孤岛,以便民政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平台。  相似文献   

8.
今年初,孟先生来到东城区档案馆申请开具其妹妹20世纪八九十年代结婚、离婚的档案证明。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档案需婚姻双方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方能查阅,孟先生的申请不符合条件。  相似文献   

9.
婚姻登记档案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时的原始记录,是证明婚姻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已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查阅婚姻档案人数不断飚升的事实表明,婚姻档案查阅利用已成为档案馆日常接待利用的热点。  相似文献   

10.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规范婚姻档案管理对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006年1月23日,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一、规范婚姻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婚姻登记档案是查证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原始材料,对于证明当事人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存在或者是否已依法解除具有重要意  相似文献   

11.
12月6日,浦东新区档案局馆与浙江省杭州市档案局馆签署了民生档案跨省异地服务联动工作协议。这是继与宁波市档案局馆之后,浦东新区民生档案跨省利用工作的又一次拓展。两地民众可就近在当地档案馆申清利用保存在对方馆内的婚姻登记档案,而不必往返原登记地。今后,受理民生档案的门类还将逐渐增加。  相似文献   

12.
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日前公布施行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从即日起,结婚、离婚都要登记归档。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档案保管期限100年。这是我国首次对婚姻登记档案制定管理办法。这将有效避免重婚。《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材  相似文献   

13.
婚姻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原始记录,是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明。一、婚姻档案工作的现状目前,婚姻档案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标准不一,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一是婚姻登记档案缺失。由于以前机制、体制的问题,婚姻登记档案是在各乡镇办理和保存的。后来各乡镇撤销了登记处,以及人员变动等因素,造成了在移交给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所有档案  相似文献   

14.
最近,婚姻登记机关发现有人持假身份证和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的现象,这是新形势下婚姻登记管理出现的新问题。原因之一,是婚姻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没有反映和储存在婚姻档案中,从而被一些人钻空子,造成违法婚姻现象的不断发生。这不仅是婚姻档案中的一个缺遗,也是目前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一个漏洞。因此,笔认为,建立婚姻登记证件复印存档,并作为一个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5.
遵义县民政局为了加强婚姻登记管理 ,依法行政 ,切实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全县各镇 (乡 )推行婚姻登记档案规范化管理 ,并纳入县民政工作目标考核和行政执法检查范围。县民政局、档案局对各镇(乡 )婚姻登记人员进行了培训 ,规定从 1 999年起 ,县民政局每年都将对此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其规范化管理的内容有 :一、统一全县各镇 (乡 )婚姻登记档案分类整理标准。各镇 (乡 ) 1 992年“撤并建”以来的各种婚姻登记档案必须分为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状况证明、补发婚姻证件 ,违法婚姻查处等类 ,以年度———类别 ,一事一卷进行分类组…  相似文献   

16.
婚姻档案属专门档案范畴,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是贯彻《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法》的真实记录。是维护婚姻家庭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是巩固婚姻家庭稳定,构建人性化和谐社会环境的有效措施,是社会诸多文明建设中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为法律效应提供法律依据的保障。因此,婚姻登记部门要十分重视婚姻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相似文献   

17.
方明高 《中国档案》2006,(12):46-47
2006年1月23日,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了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和体制,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整理方法、保管期限和查档服务等都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全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档案的齐全、完整与安全。”从今年起各地将施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为此。笔者与县婚姻登记机关的有关人员一道探讨了实施《办法》的具体操作问题,并着手对福建省仙游县2006年1月份形成的婚姻登记材料按《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在操作过程中遇到几个具体业务问题.草成本文,以向行家请教。  相似文献   

18.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笔者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领导重视不够。一些婚姻登记机构的领导,没有把婚姻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对婚姻档案工作的经费投入得不到保障,保管保护条件得不到改善,从事该工作的管理人员得不到重用,影响了婚姻档案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9.
目前综合档案馆是各个不同地区的国家政务类档案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民生档案服务特别要突出体现在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就业、社会保障、扶贫、教育、医疗、环保和安全等问题上。在这些领域会形成一系列的民生档案,也会有大量的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个人利用这些民生档案。我国目前存在于各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综合档案馆,由于其特殊的  相似文献   

20.
<正>近日,楚雄市档案馆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就婚姻登记档案查阅利用开展沟通协作,联合建立查阅利用档案馆馆藏的婚姻登记档案相应规定。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按规定,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作为办理户籍、房产交易、金融贷款等民生事项所必需的基础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档案是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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