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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规程”是一个跨世纪的法律文件,与试行稿相比,虽然修改不大,但更具有权威性和可行性。 “规程”的试行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为“严禁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现改为“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并把它单列成一条移到总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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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一条高压线,教育业内人士都知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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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旬刊上经常有一些关于教师的教学体会文章,本人对此也有一些感悟。《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一条高压线,我们的教师却经常触犯,在笔者日力所及的中小学校园里,每天都在发生。一线教师如此冒险的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秘密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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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研读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其中第7条印象特别深刻。第7条内容是:"尊重小学生独立人格,维护小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小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小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小学生。"教师是否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往往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为教师,任何体罚、训斥、辱骂、讽刺和挖苦或嫌弃都是对学生人格的侮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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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总则第五条强调:“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十分鲜明地倡导尊重幼儿权利、保障幼儿权益、促进幼儿全面和谐而富有个性发展的现代化儿童观。《纲要》还从不同角度围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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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是维系师生感情的基础。在实施教育过程中,教师必须首先做到尊重幼儿的人格,绝不轻言或盲目训斥幼儿:“你真笨”、“你真没用”、“你真差劲”等一些挫伤幼儿自尊心的简单、粗暴甚至侮辱性的语言,不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努力培养每一个孩子独立完整的人格和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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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笔者作为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在长期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发现,这一法律条文在贯彻实施中产生了一些负面效果:教师碍于法律规定不敢管理有行为偏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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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日本两国的幼儿教育各有特点。在此,我想从几个大的方面来比较两国幼儿园教育的主要差异。一、教育观念上日本提倡将幼儿作为社会的一员,尊重他们的人格与尊严,提倡师生关系的平等、融洽和亲近,并将这一观念作为幼儿园教育的基础和前提。教师是幼儿学习的伙伴、指导者和帮助者。幼儿园不论开展什么活动,教师总是一切从幼儿出发,充分考虑幼儿的兴趣、爱好、年龄特点及发展水平。在幼儿园,不允许、也看不见对幼儿的体罚与变相体罚行为。近十年来,我国一直重视转变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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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总则部分明确指出“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游戏是幼儿的天性,根据《纲要》要求和幼儿的年龄特点,教师要将游戏融入到幼儿园教学活动中,让学生通过游戏教学的方式愉快地获取知识从而培养学生多元化、个性化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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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湖北省教育厅发布《湖北省幼儿园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首次强调对幼儿进行心理安全和社会适应安全教育。
湖北省教育厅强调,幼儿园要将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增进幼儿的身体健康放在保育教育工作的首位。尊重幼儿的身体素质差异和发展水平的不同,爱护每个幼儿的身体,任何情况下不得体罚或变相损害幼儿的身体健康。同时,尊重并满足幼儿身体活动的需要,尊重幼儿身体发育规律和年龄特点,不限制或禁锢幼儿的身体发育,不得擅自喂食药物或不健康的食物。《纲要》要求尊重幼儿不断增长的独立需要,引导幼儿学习身体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自我防范、救护能力。 相似文献
湖北省教育厅强调,幼儿园要将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增进幼儿的身体健康放在保育教育工作的首位。尊重幼儿的身体素质差异和发展水平的不同,爱护每个幼儿的身体,任何情况下不得体罚或变相损害幼儿的身体健康。同时,尊重并满足幼儿身体活动的需要,尊重幼儿身体发育规律和年龄特点,不限制或禁锢幼儿的身体发育,不得擅自喂食药物或不健康的食物。《纲要》要求尊重幼儿不断增长的独立需要,引导幼儿学习身体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自我防范、救护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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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小学教育中,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学生的行为,严重损害教师形象和名誉;侵害学生人格及身心健康,干扰学校正确教学秩序.这也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早在1952年4月,我国教育部就曾发布废止家长专制式的教育方法,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教育政令.近十几年来,为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现“依法治教”的需要,我国立法机关相继制定了诸多教育法律法规。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在教育方面身心健康发育,特别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保护性条款,其中把禁止体罚和禁止侮辱学生人格的条款作为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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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无论在过去和现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仍有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现象,甚至还酿成一些事故。笔者试就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与对策略谈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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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个词,也是学校教育中屡“禁”而不“止”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一令许多教育实践工作者不得已而为之的“教育措施”,一直为人们所关注。本文试从不同学科的角度来审视体罚,以期为摈弃体罚的思想与行为提供理论依据,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对策。1.法学角度看体罚我国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中都明文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具体而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