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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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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独立教唆犯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29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上以被教唆是否犯了被教唆之罪为标准,将教唆犯划分为共犯教唆犯与独立教唆犯两类犯罪人,被教唆犯了被教唆之罪,即教唆与被教唆之间形成了共犯关系,此情况的教唆犯称之为共犯教唆犯;被教唆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即教唆与被教唆之间没有形成共犯关系,教唆单独成罪,此情况的教5唆犯称之为独立教唆犯,对独立教唆犯,中外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教唆未遂”,笔认为,此主张不科学,理由在于:从单独犯罪来看,虽然教唆未遂这种独立教唆犯的独立意义不能否认,但是,在共犯教唆犯中,当被教唆犯了被教唆之罪,教唆与被教唆之间具有了共犯关系时,教唆犯就不能独立存在了,即使被教唆得犯而未遂(此情况成立共同犯罪的犯罪未遂),这种共犯关系依然存在,教唆犯仍不能独立存在,它只能与被教唆构成共同犯罪,因此,我们应把共犯教唆犯中的未遂教唆形态即共犯中的犯罪未遂与独立存在的独立教唆犯区别开来,不能将二混为一谈,由于我国立法上在未区分教唆犯不同种类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共犯人的种类之一,在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一节中将其包括,这是导致上述理论将独立教唆犯与共犯教唆犯混为一谈的主要原因,基于完善我国教唆犯罪刑法立法的需要,本重点就独立教唆犯的概念,构成特征,处罚大批量民共犯教唆犯的异同以及立法完善措施作了深入地探讨。  相似文献   

2.
教唆未遂涉及到教唆犯和未遂犯两个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第29条第1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存在未遂形态,而对第2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则存有争议。本文拟就教唆未遂的犯罪形态略陈管见,探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含义,指出刑法第29条第2款所存在的缺陷并对该款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3.
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一种,然而刑法对教唆犯在教唆未遂情况下的规定却不甚合理,由此造成了理论上的很大分歧。本文从理论上论证了被教唆者未实施被教唆之罪在法律上不应处罚的理由,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第29条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人作为我国历来高度加以保护的特殊群体,除享有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一些特殊权利:(1)刑事豁免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2)受刑事处罚时,享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权利。《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5.
牵连犯构成实盾的教罪.若按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罚,则会造成司法实践上处刑的不统一.且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甚至会出现难于科刑的尴尬局面。因此,对牵连犯进行教罪并罚具有必要性。但鉴于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要小于无牵连关系的教罪.故处罚时应酌定从轻。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的刑事立法并没有对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却对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进行定罪处刑,这种矛盾造成了立法与司法的脱节。而解决这个矛盾的关键就在于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进行精准的界定,对其作为义务的范围规定的过宽,有可能导致刑法的泛化和刑罚的膨胀,有损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反之,对作为义务的界定过窄,则使刑法的处罚范围过小,有损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因此,科学、准确的明晰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对我国的刑事理论和刑事司法都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7.
晚近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的讨论趋于热烈,但多是基于日本刑法理论并和说的思想展开论证。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刑法规范第43条将中止犯作为未遂罪的一种减轻或者免除刑罚,而我国《刑法》第24条对中止犯的规定却有所不同,是以是否造成损害为界限,分为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梳理以往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的学说基础之上,从我国刑法规范出发,可以分离中止犯减轻处罚的根据与免除处罚的根据,最终形成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二元论立场:在中止犯造成损害时,对其减轻处罚的根据与违法、责任减少说具有亲和性;在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时,对其免除处罚的根据与刑罚目的理论具有亲和性,并以二元论立场为根据,进一步探讨对认定中止犯自动性认定的具体影响。  相似文献   

8.
“陷害教唆”是指行为人出于陷害他人的动机,教唆他人犯罪,在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之时或之后报案,将其抓获的一种犯罪行为。在陷害教唆的情况下,陷害是推动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的内心起因,但这种犯罪动机并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教唆故意,也不能否认陷害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之间的犯意联系。因此,陷害教唆犯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教唆犯,应按教唆的罪定罪。  相似文献   

9.
污点证人刑事豁免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国家利益作证可以免受刑事追诉或被给予刑事上的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待遇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该制度对于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是明显的,可以使国家追诉机关能够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迅速、有效地追究犯罪。建立起符合我国需要的证人刑事豁免制度,是鼓励犯罪者与追诉机关合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10.
教唆犯的未完成形态即教唆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在比较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规定及刑法学界的通行观点,独立教唆犯有成立预备犯的可能。教唆犯的二重性决定了教唆犯的未遂有时表现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但更多的表现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并不一定要以自动有效地制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被教唆者犯罪行为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为必要条件,教唆犯甚至无需采取任何措施也可成立中止犯。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但是审判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在“处刑较轻”的理解上有两个方面:对于同一种犯罪,新旧刑法规定的主、附加刑互有轻重时应当以主刑轻重为判定依据;新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时,则应当以法定刑适用条件较宽的刑法作为“处刑较轻”的刑法。在对“已生效的判决继续有效”的理解上,对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而对于继续犯、连续犯跨越新旧刑法时域的应当适用新刑法,当旧法对该罪规定的法定刑较轻时,可以采用旧法。如此,从立法原意和实践需要出发,才能准确把握“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的内涵。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刑法在教唆犯这一问题上,完全承袭1979年刑法的规定,只是在法条排序上由原来的26条变为现在的29条。现行刑法对教唆犯的这种定位极易导致在刑事司法中对教唆犯的定罪与量刑无所适从。为解决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应在刑法分则中将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教唆罪,并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设定不同幅度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3.
刑法的谦抑性在刑法中占着重要的地位,然而,我国学术界对于刑法谦抑性常常将其作为刑事政策来研究,这与刑法谦抑性的重要性并不相符。笔者认为,刑法谦抑性在刑法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应当处于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14.
数额犯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数额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强调犯罪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结果,数额犯本身也可以分为诸多种类;根据数额犯类型的不同,一定的数额既可以是犯罪的成立条件,也可以是犯罪的既遂条件;对于数额犯的共犯,要按照共犯人对犯罪数额发生所起的实际作用而不是分赃多少处罚。  相似文献   

15.
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门槛明显降低,但侵犯著作权罪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使刑法威慑力受到严重影响.我们应当从刑法谦抑性视角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审视,在我国与国外著作权刑事立法比较中,找出问题的症结,不断完善著作权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6.
吴力犯了奸淫幼女罪。根据刑法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吴力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虽然吴力犯罪性质恶劣,但少年法庭考虑到吴力是未成年人,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才没有判得更重。吴力被判刑的事情虽已过去,但被他伤害的人,心理上的创伤是难以抚平的。而引发吴力犯罪的“黄色诱惑”,仍在腐蚀着一些未成年人的意志,很可能正在引发新的犯罪。因此,作为社会公害的“黄、毒、赌”必须根绝。  相似文献   

17.
中国已经进入快速老龄化阶段,老年人犯罪数量不断增加,实践证明对老年犯普遍实施监禁也存在诸多弊端。为此,《刑法修正案(八)》作出了对老年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并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社区矫正执行。然而,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中没有针对老年犯社区矫正的专门规定,实务操作缺乏规范指导,势必影响到老年犯社区矫正的效果。  相似文献   

18.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1.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以是否为各种犯罪必备的要件为标准,可以分为()要件和()要件两种。4.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5.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6.教唆()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7.()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9.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处罚。二、单项选择题(从下列各题四个备选…  相似文献   

19.
处罚环境犯罪危险是世界各国环境刑事立法的趋势。然而,在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中,只是以实害犯为处罚对象,没有处罚危险犯的条文,实为立法之一大缺陷。现从四个方面分析处罚环境危险犯的原因,即是由危害环境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环境法预防为主原则和刑法预防与保障功能、危害环境行为的特点、生态环境无以替代的价值和生态系统脆弱的功能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在规制非法集资行为时,有明显违背谦抑性的倾向,具体表现为:刑事与民事、行政界限模糊,导致刑法打击过于前置;法定刑配置过高,尤其是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配置与非暴力犯罪的去死刑化潮流相背反;"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广泛采用推定规则,是古代刑法结果责任的残留。重置刑法在非法集资治理上的谦抑性可以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来贯彻,前者表现为加强民事、行政立法,提高非法集资犯罪的入罪标准,降低法定刑配置以实现谦抑性;后者表现为广泛使用民事、行政手段,通过合理解释限制非法集资犯罪的成立范围,较多采用非刑罚处罚方法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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