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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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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欺诈行为乃证券市场一大公害,因此世界各国和地区均对其加以严格的法律规制。但各国反证券欺诈立法概要、证券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又具有各自的特色。  相似文献   

2.
浅析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欺诈行为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行为。证券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是承担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在实践中要不断完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3.
证券商欺诈客户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证券欺诈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的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诱骗客户买卖证券,其主要手法有混合操作、欺骗性投资劝诱、过量交易与翻炒、以及剥皮等,侵害的客体是客户与证券商之间的委托信任关系;对欺诈客户行为的防范重点是避免混合操作;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罚款和禁止营业,刑事责任主要是有期徒刑和罚金  相似文献   

4.
本文简要分析了信用证欺诈概念的界定、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并就国际贸易实务中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以及在发生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5.
证券虚假陈述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在其行为后果的认定中,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国家立法上早已采纳信赖推定原则和市场欺诈等理论,而我国的证券民事立法在此方面较为落后,尤其是对于交易因果关系的规定几乎为空白。因此,建议我国立法者积极引进信赖推定原则和市场欺诈理论等先进经验,重视证券虚假陈述立法,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民事法律。  相似文献   

6.
证券欺诈主要表现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各种形式的证券欺诈之民事责任的主体各不相同,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包括发行人、专业顾问和证券商;内幕交易的责任主体除公司内部人员外,还应包括知情的公司外部人员以及派生的内幕信息人员;操纵市场的责任主体一般是指实施了以人为方式控制证券价格以图牟利行为的任何人,但安定操作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免于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7.
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大多数国家和企业把信用证作为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但作为一种结算工具,并没有完全消除其中的欺诈风险和机会,同时信用证的独立原则,使银行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这些导致欺诈行为频繁发生。面对欺诈风险,我们必须仔细研究信用证欺诈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本文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入手,分析了信用证欺诈的形式,进而提出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8.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为了防范信用证欺诈而创设的,它是在肯定信用证抽象独立原则的基础上形成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标志着信用证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文章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及理论基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信用证欺诈的救济途径、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析,以期对防范信用证欺诈问题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针对跨国经济欺诈大量发生的严重情况,论述了欺诈的含义和性质,说明了跨国欺诈的危害,指出欺诈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分析了跨国欺诈的特点及近年来大肆蔓延的原因,并就跨国欺诈提出对策,各国应在反跨国经济欺诈方面加强合作,建议召开国际会议,制定防范和制裁跨国欺诈的国际公约,建立相应的国际组织,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制裁跨国经济欺诈行为,借以维护国际经济交往的正常秩序  相似文献   

10.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结算工具,由于信用证独立抽象的原则,银行只审单而不管实际的货物,导致国际贸易中利用信用证进行欺作的案件屡屡发生.因此,各国纷纷采取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来进行补救,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滥用则会损害合法受益人及善意第三方在信用证项下的利益,因此,对欺诈原则应适当地适用,以发挥其最佳效用.  相似文献   

11.
信用证欺诈是民事欺诈在信用证领域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导致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原因是信用证法律制度的抽象独立性原则,此外,低风险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以及单据格式的不统一都可诱发欺诈的产生。按欺诈的主体不同可将其分为:受益人欺诈、开证申请人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同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同欺诈、受益人和承运人共同欺诈。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规制,可以分为事后与事前两种方法,以确保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2.
合同诈骗罪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该目的不是目的犯之目的,合同诈骗罪并非刑法理论上的特定目的犯。因为在主观故意中存在目的,所以合同诈骗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不易分清,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这需要公安司法机关运用推定方法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3.
龚凡霞 《培训与研究》2009,26(6):66-67,88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主观构成条件是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的占有不同于民法上的占有,是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的全面侵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针对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并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各种手段提起民事诉讼已屡见不鲜,这种虚假、恶意的民事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虚假诉讼的现状及成因的分析,提出打击虚假诉讼刑罚手段不能缺位的观点,并通过与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相关罪名的比较,对设立“诉讼欺诈罪”的刑法规制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15.
诉讼诈骗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它具有比诈骗罪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诉讼诈骗罪,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敲诈勒索罪等现行罪名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惩戒措施等均不能对诉讼诈骗行为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为了打击严重的诉讼欺诈行为,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刑事立法中增设诉讼诈骗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在实践中,诉讼欺诈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诱导或者已经诱导人民法院误判,依靠法院的强制力达到其非法目的的行为。由于诉讼欺诈行为的行为方式的特殊性以及侵害客体的双重性,在国外和我国对其定性都存在较大的争议。在目前司法条件下,应当对诉讼欺诈行为依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定性。  相似文献   

17.
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以虚假或伪造的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并利用该判决骗取财产或者免除自己债务。本文对诉讼诈骗行为特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8.
舞弊总是与不良的学习习惯相伴而生的。结合舞弊三角形理论,尝试探析大学生考试舞弊存在的原因,并据此提出打破舞弊三角结构的具体措施,以期实现考查方式的变革。变革具体为五个方面:减少期末考试的比重,增加平时成绩的比重;减少闭卷考试形式,增加开卷考试形式;减少识记性知识考查;增加应用性的作业;严格考试纪律,重视诚信教育。  相似文献   

19.
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行为本身带有的复杂性和性质的特殊性,加之我国现行刑法对其也无明文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定性和处罚结果差异甚大,刑法理论界也存在颇多争议。对于诉讼欺诈行为,在目前刑法尚未作出专门评价的情形下,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又因诉讼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独特性,以诈骗罪论处不足以全面和准确评价之,我国刑法应单独设立“诉讼欺诈罪”。  相似文献   

20.
论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形式及防范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欺诈有其产生原因和各种表现形式。本文试图探讨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形式及防范措施,并提出选择FOB贸易条件和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作为我国企业进出口贸易防止被欺诈的有效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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