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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蒋巍巍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34-37,48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文批驳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有违刑法不得已性原则”的观点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或诈骗罪”的观点,解读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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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普定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3,(2):40-45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恶意拖欠工资状况的蔓延和愈演愈烈,已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造成了多重损害,对交易秩序的破坏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尤甚。《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非常必要,十分及时。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可以为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保障。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有助于经济生活秩序的良性化;执法部门和企业建立防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劳动行政法律手段,最终引导劳资之间平等法律关系的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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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雪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2,33(5):72-74,82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自《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施行起.在修订过程中颇受学者关注、民众支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却遭到冷落。笔者认为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虽然象征性地表明立法者严厉打击欠薪行为的态度并起到威慑效果,有一定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但造成恶意欠薪问题比较严重的主要原因是社会问题和劳动部门法的缺位;另外,恶意欠薪罪条文本身尚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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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宏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1,(6):13-16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引发了许多现实问题,使得该行业的犯罪化具有实质和现实的必要性,《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将该行为新规定为犯罪,顺应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要求,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是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的有益尝试,有可行性和积极现实意义。本文运用文献研究的方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7.
潘常瓛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55-59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后,在司法实务中却出现了法律适用难题。为了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对"劳动者"、"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方法"、"有能力支付"等问题进行准确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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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是1997年刑法确立的新罪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部门,对本罪的认定与适用都存在很大的争议。我们认为洗钱罪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上游犯罪具有交叉性;主体不应包括上游犯罪的主体;洗钱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非法所得罪构成要件、罪名的确定、法定刑设置及该罪的完善等方面作了阐述。文章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康洁品格及其正常活动;客观行为表现为不履行“说明”义务的不作为;该罪罪名应“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罪”,属于渎职类犯罪:该罪法定刑设置是合理的;此外还提出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并设立拒不申报叠记财产罪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但未丽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9,(5):54-56
《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中的“发现”,应理解为有证据证明服刑犯本人实施了新发现的漏罪里的犯罪行为。“发现”漏罪的时间范围,应以经庭审阶段法庭质证后确定的司法机关掌握犯罪证据的时间为起点,而漏罪“发现”的终点应截止到漏罪判决之前,但不包括漏罪判决本身。 相似文献
12.
李璞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4):26-27
随着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体器官的"地下"交易活动也愈加猖獗。通过强迫、欺骗、诱导等方式摘取他人器官进行买卖或者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活动,严重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有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列入刑罚的规制范围。本文通过分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既遂和未遂的相关问题,为司法实践中的定罪与量刑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13.
张普定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9,(5):49-53
“性贿赂”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新形式,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目前刑法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使性贿赂成为法律的死角,无法予以惩治和打击。性贿赂危害极大,必须在法律中尽快加以规定。在性贿赂的犯罪过程中,女性多为犯罪载体,原因在于社会风气的熏染、女性面临的社会困境、腐朽观念的影响以及充当性贿赂工具女性自身的原因。由于性贿赂隐蔽性的特点,对性贿赂定罪、量刑和取证很困难,但这些性贿赂无法入罪的理由缺乏法理基础。性贿赂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我国古代就已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国外和港台地区关于性贿赂的成熟的立法经验也可供我国内地借鉴,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的时机已经成熟。性贿赂入罪可采取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分别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定罪量刑。作为有别于普通的贿赂犯罪,性贿赂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各种情形法律可予以较详尽的规定。对于涉案妇女,则分别以刑法中的行贿罪定罪处罚或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制裁。 相似文献
14.
荆培才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0(2):46-49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规定,教唆犯罪是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教唆犯罪是被作为共同犯罪来加以界定的。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教唆犯罪都能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我们对教唆犯罪未遂形态的研究应建立在把教唆犯罪划分为独立教唆犯罪和共同教唆犯罪的基础之上,且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得刑法典有关教唆未遂处罚原则之规定缺乏合理性,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也放纵了犯罪。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对教唆犯罪的未遂形态进行重新界定和阐释。 相似文献
15.
张敏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6(1):59-61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冒用信用卡的行为如何界定学界尚无专门讨论,“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冒充他人身份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二者必须同时具备.而对于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并不能因为刑法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认定为诈骗罪,应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从而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16.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获得高票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但“危险驾驶罪”立法仍存在缺陷,如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过于狭窄,情节界定比较模糊,在法定刑方面只规定了基本犯.而对于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者没有涉及。因此,我们应通过司法解释补充危险驾驶罪罪状、合理设置危险驾驶罪的主刑以及其他法律设定柔性惩罚措施来实现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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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霜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0(1):45-49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最新的修正,但该罪却与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着诸多矛盾。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进程出发,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无罪推定原则进行博弈分析,将该罪名修改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完善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惩治贪污腐败犯罪。 相似文献
19.
洪翠临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22(5):102-103
我国的经济犯罪大多属于法定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断有新的情况出现,这些情况大多在法律制定时都是没有出现的情况。对于这些新情况一旦被认定为经济犯罪.就会很快的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学者们也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文主要分析了去年在武汉审理的一起非法经营案.从犯罪的特征、具体的犯罪构成的角度对这一案例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