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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根据2010年修改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外观设计无效案件不再以生效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作为受理的前提条件。然而,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曾经规定,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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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授权是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这一原则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然而,上述原则是否适用于关联外观设计,目前在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通过分析一组判例,就关联外观设计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期待能够以此促成业界的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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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规定和主要观点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色彩的相关规定见之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27条和第28条。《细则》第27条第2款规定: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细则》第28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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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对於2009年10月1日之前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即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对于2009年10月、日之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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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专利法》的诸多内容得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其中涉及外观设计保护的条款多达数条。仔细阅读,可以感到,通过这次立法的修订,较大的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水平,现实意义十分明显,可以说外观设计保护在立法上有了很大进步,但在外观设计保护的执法上仍有许多工作要做,亟需进一步探讨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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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外观设计相关法条的修改是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一个重点,随着配套专利法实施条例和审查指南的相继出台.专利法修改给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准备、审查及无效带来的一些新变化变得越来越清晰具体。本文拟就新专利法实施后会产生的一些新变化进行介绍,帮助申请人积极应对和适应这些新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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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根据这一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的相关配套规定,无论在专利申请阶段还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均可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但修改只能在原申请文件的范围内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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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实际工作中实用新型申请案例的明显新颖性评价进行分析,详细分析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法律法规,探讨使用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实用新型明显新颖性评价的法律依据,并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可行性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