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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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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司法界定划清了与重婚、通奸的界限;“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表现出了我国在婚姻家庭立法上的实事求是和应有的理性;但“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表述有进一步斟酌之必要,建议在《婚姻法》中使用“违法同居”和“违法同居关系”概念。  相似文献   

2.
(一)婚姻无效构成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无效的婚姻:重婚的;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违背公益要件的被认为对社会危害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这一观点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而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与社会伦理道德极不相符,这两种情形严重违背了婚姻成立的公益要件.因此,笔者认为无效的婚姻仅限: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相似文献   

3.
在中国成人教育中,宣传和普及《婚姻法》知识是非常必要的。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赔偿”引入法条,是本次《婚姻法》修改的重大举措。此举不仅强化了婚姻法精神,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例,而且也终于赋予了当事人明确的可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  相似文献   

4.
重婚罪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它危及着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违背了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影响了家庭稳定.同时也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应当从法律上和实践中正确认识重婚罪。实践中认定重婚罪时应该注意几个问题,即正确认识重婚罪与事实婚姻的关系、重婚罪与“包二奶”行为、重婚罪与通奸、姘居等婚外情的关系、重婚罪与一般重婚行为的关系。重婚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特别是民事上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确立给重婚者以有力的制裁。目前关于重婚罪尚存在一些问题,如对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存在灰色地带、调查取证较难、量刑过轻等。同时,司法机关及执法者应当转变观念,切实维护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重婚罪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应当从法律和道德等多方面对重婚行为进行严惩,以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5.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承认了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配偶一方可以以侵权行为为理由对有过错配偶一方请求赔偿,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一个长足进步。新《婚姻法》颁布实施至今许多新的问题开始涌现,新《婚姻法》没有引入配偶权,导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婚姻法》以及更多的法律都应早日建立起更符合中国国情的、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6.
<正>众所周知,事实婚姻作为传统的一种婚姻存在形式,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不但尚未消失,而且还有明显增加之势。一般说,事实婚姻,就是指还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同居生活所构成的一种婚姻关系。就其未曾履行法定的“登记”程序而言,可以说它是“不合法”的,但是它又与《婚姻法》以及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所禁止的“重婚”、“姘  相似文献   

7.
《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包括包养暗娼的行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配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些规定符合马列主义的基本观点并与现有的其它立法完全一致。包养暗娼已经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禁止包养暗娼并对受害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可以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8.
配偶权初探     
婚姻法的修改,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围绕着配偶权、离婚标准,婚内强奸以及制裁第三者等热点问题,社会各界各陈其词,莫衷一是,婚姻法修改草案也因此几易其稿。修改后的婚姻法,是否要确定配偶权的问题,学者分歧很大。笔者从概念界定、特征、内容、配偶权侵权方面对配偶权进行了粗浅的探讨,认为把配偶权概念引入婚姻法有利于制裁破坏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为受害者寻求司法救济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9.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对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本来有利于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但实施起来却有不少困惑.主要问题是离婚“时”究竟指何时并不明确,别有用心的一方可借此为自己在离婚前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行狡辩.按照立法者的原意.《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不应该只局限于“离婚时”,那么,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都应受到处罚。由此可见.《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时间状语“离婚时”是一疏.应作适当的修改。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刑法》对重婚罪规定,存在诸如对“结婚”、“配偶”、“事实婚姻”等方面规定欠严谨等问题。鉴于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惩罚事实婚的重婚犯罪,应当对重婚罪的客观方面作出更为明确、严谨的规定,从而就事实重婚行为可构成重婚罪的问题,制定出新的,比较完善的法律。  相似文献   

11.
《嘉应学院学报》2016,(10):53-57
目前在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上存在两个标准:"用途标准"和"推定标准",司法审判中尤以《<婚姻法>解释(二)》的第24条为主要依据,造成此类案件当事人上诉多、再审改判多。第24条在债务认定的理论基础、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上明显不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应当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理论依据,除双方合意举债外,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在两种情形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举债,二是虽超越家事代理权但债权人为善意。前者为一般夫妻共同债务,后者为准夫妻共同债务。对一般共同债务,债权人向非举债方配偶主张权利的,应当承担证明债务是用于举债方家庭生活需要的补充举证责任;对于准共同债务,债权人应当承担证明自己为"善意"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2.
2001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在我国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该制度又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使得该制度基本趋于完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配偶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3.
由于人们法制观念的淡薄和传统道德力量的弱化,家庭暴力、“包二奶”、“包二爷”、婚外恋、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遗弃,有越来越多的趋势。遏制此种现象,制裁行为人,不能仅仅依靠刑事制裁措施,而要广泛采用民事制裁措施。修正前的婚姻法没有规定民事制裁与赔偿措施,新修正的婚姻法虽然规定了过错赔偿责任制度,但仍存在诸多缺陷。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作了阐述:建立过错赔偿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夫妻财产约定制,为经济赔偿奠定了基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方有权要求加害方予以经济赔偿;夫妻间过错赔偿的范围;对修正后的婚姻法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质疑。  相似文献   

14.
《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本质是离异损害赔偿,即离婚时配偶一方对无过错的配偶另一方因离婚这一身份契约的解除所引起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的赔偿。因而在配偶一方因侵权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在提出离婚时,仍然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了更好的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配偶的权利,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外,应该确立夫妻之间侵权的婚内损害赔偿。在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时,可以增设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作为基础。  相似文献   

15.
重婚罪与非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而事实重婚的情形又往往为症结的所在,本文主要针对事实重婚的情形,运用我国民法关于事实婚姻的相关理论分析事实婚姻与重婚的关系,并将民法中的重婚与刑法中的重婚作比较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刑法对重婚行为的认定要以民法对重婚的界定为基础,并要考虑其自身特性。  相似文献   

16.
最高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新增"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两款作为旧24条的补充,最高院积极回应审判需求的精神值得肯定,但新24条仍难以克服旧24条所面临的困境。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唯一标准,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简称单方负债)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其虽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出于保护债权人的需要,其清偿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予以清偿,在内部关系上,非举债配偶方享有追偿权。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在国外并不多见,而我国则建立了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因此对于军婚特殊保护的合理性、公正性引起了广泛的质疑。但是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案却在保留的基础上加以了修改。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现行军婚制度的负面效应,是新时期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军婚制度不应回避的现实问题。一我国法律对军婚保护的历史演进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沿袭的传统。早在建国之前,党和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视依法保护军人婚姻,并对军人离婚问题实行特殊保护政策。如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根据这一立法精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对于切实做好军婚保护工作、妥善处理军人配偶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一系列专门规定。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  相似文献   

18.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然而,举证难的问题却使这条规定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应当认识到偷拍在此类案件中的必要性;同时,只要偷拍没有损害有过错方和与之同居者之外的人的合法利益,也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那么它是具有一定的合法性的.  相似文献   

19.
我国200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确立的这项制度对保护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更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作为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它尚有其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文章试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构成出发,对其法律意义、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解读和探讨.  相似文献   

20.
试论配偶权     
我国《婚姻法》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局限,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并且在我国配偶权尚属一项存有争议的权利,立法上并未完全确立配偶权保护制度。但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却提出了保护配偶权的问题,其中以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与配偶一方通奸案件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有必要对配偶权问题进一步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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